大石街北联村中万益78亩土地出租项目交易公告(交易编号:镇集资竞20230271)
大石街北联村中万益78亩土地出租项目交易公告(交易编号:镇集资竞20230271)
大石街北联村中万益78亩土地出租项目交易公告
交易编号:镇集资竞*
【前言】
1.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竞投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项目基本情况”对“产权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情况”的披露)。竞投人应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番禺区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受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委托,定于2023年2月24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番禺区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对大石街北联村中万益78亩土地出租项目组织竞投,欢迎有意参加竞投的人士前往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咨询和报名。本次交易是根据广州人民政府第119号令《 (略)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中万益78亩土地;
(二)交易资产面积:78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但不影响合同租金)
(三)所在地址:大石街北联村中万益;
(四)合同年限:9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五)免租期:无 。
(六)交易底价:320,000元/宗/年;(租金不含税)
(七)租金递增情况:每3年递增5%;
(八)交易方式:明标举牌竞价,每次报价递增幅度为不少于1000元的整数金额或其整数倍;
(九)竞得方式: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十)项目经营用途:该土地仅限用于鱼塘养殖及粮食、水果、蔬菜等农作物种植用途(如水稻、玉米、番薯、土豆、马蹄、慈姑、灯芯草、水果、蔬菜等),不得经营与粮食、水果、蔬菜等农作物种植无关的活动,不得进行禽畜养殖,不得另开挖鱼塘,有鱼塘的不得将鱼塘回填。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十一)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万元整);
(十二)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万元整),竞得人在参与竞投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十三)产权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情况:
1.产权证:□无证 √有证,证号:穗集有(2012)第*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证 □有证,证号: ;
3.其他:无;
(请竞投人务必注意:拟交易资产如已获取产权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均在此处以列举的方式进行披露,未列举的其他证件或批准手续即表示未取得。)
(十四)项目交付方式:按合同起始日现状交付。
(十五)其他说明:1.租赁物的水电由承租方自行申报办理,但必须以出租方名义申报办理,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2.租金每半年收取一次,在合同签订前,承租方需按竞得价标准向出租方交纳6个月租金。
二、竞投规则:
(一)凡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交易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租赁物的现状情况及租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交易公告所描述的租赁物基本情况),认可项目业主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投。若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并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无故不到场参与竞投的,项目业主方有权没收该名竞投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二)整个竞投过程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底价应价,第二阶段是竞价。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阶段:所有竞投人同时举竞价牌清晰表达是否同意按底价竞投(不同意的不用举牌,同时由工作人员收回竞价牌)。同意的,进入第二阶段竞投;不同意的则代表退出本项目后续的所有竞投环节,同时被列入为本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人行为异常名单。如所有竞投人都不同意底价应价的,则通过现场抽签或摇珠方式确定一名竞得人(如只有一名竞投人参与的,则按交易公告中的竞投规则第五点执行),该竞得人必须以不低于交易底价的价格承租本交易项目的租赁物,否则项目业主方有权没收该竞投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此类推。
第二阶段:仍在参与竞价的竞投人,首先报价的必须按交易公告约定的报价增幅进行加价报价(竞投人报价不分先后顺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高价竞投人确定为竞得人。如在竞价阶段所有竞投人都不报价的,则返回第一阶段(底价应价阶段)通过现场抽签或摇珠方式确定一名竞得人,该名竞得人必须以不低于交易底价承租本交易项目的租赁物,否则项目业主方有权没收该竞投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此类推。
(三)竞得人必须于交易结果公示期(交易结果公示期自2023年2月27日起至23023年3月3日止)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自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不按期签订合同则视为自愿放弃竞得资格,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由项目业主方没收),同时将其列入本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人行为异常名单并限制参与本年度本街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出租竞投项目。
(四)竞得人须现场签订《北联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结果情况表》和《北联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如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产的竞得资格,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由项目业主方没收)。同时,非竞得人均需在《北联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结果情况表》上签字确认。
(五)如只有一名竞投人参与,则表明该名竞投人已完全接受租赁物的交易底价并同意以不低于交易底价价格承租该租赁物,否则项目业主方有权没收该名竞投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三、竞投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本交易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
(四)凡列入为本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人行为异常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不允许参与本交易项目出租竞投项目(竞投人行为异常情况包括确定竞投资格后无故不到场参加竞投、底价不应价以及竞得后拒签合同)。(以2023年发生的竞投人异常行为名单为准)
四、本次竞投不组织实地查看资产具体位置,租赁物以实物为准,意向竞投人可自行查看资产的位置及了解基本情况。
五、报名、汇款、竞投资格确认事项(未经报名及确认竞投资格的,不能参加竞投)。
(一)报名、汇款及竞投资格确认时间: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非工作日及非上班时间不接受报名及竞投资格确认,提前、逾期恕不接受)。
(二)交易保证金汇款方式:请有意参与本交易项目的个人(单位)在上述报名、汇款时间内,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交易保证金转入以下专用账号,并确保在报名时已到账。(备注:请竞投人切勿通过支付宝转账或现金直接存入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竞投人自行承担后果)
1.专用账户户名: (略) 番禺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
账号:*64
开户银行:广州农村 (略) 大石支行
(三)交易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到账才能有效,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如因跨行转账所产生的延迟到账问题由竞投人承担后果。填写银行转账单据时应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大石街北联村中万益78亩土地出租项目交易保证金。
(四)竞投人在报名时,必须提供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回单(或银行凭证)原件核对。未能提供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回单等相关证明或交易保证金款项未到账的,将不接受报名。
(五)报名地点: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大石朝阳西路51号街道办事处6号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六)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原件备查):
1、凡企业法人竞租,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章);个体经营者竞租,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章);自然人竞租,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签名)。(备注:交易中心不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业务)
2、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报名时,需签订由交易中心提供的《竞投人承诺书》,否则不受理参与本次竞投项目。
(八)竞投资格确认最终以《竞投资格确认书》为准。
(九)非竞得人(包括已汇款未确认竞投资格以及已汇款报名不成功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竞投会结束当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不计息),如遇特殊情况,交易保证金退回时间相应顺延。
(十)竞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竞投会结束当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全款(不计息)转入项目业主方账户或按交易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六、交易事项
1、经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2023年2月24日(星期五)下午2时55分前,携带《竞投资格确认书》及身份证明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现场参与竞投会,逾期恕不接受。
2、竞投地点: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大石朝阳西路51号大石街道办事处)
七、其他事项。
(一)竞投人报名、汇款、现场竞投(委托除外)和合同*方签订人的名称(名字)必须一致,因名称(名字)不一致的,不能签订合同,其竞得资格取消,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二)竞投人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所有竞投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中途离场、不得交头接耳,通信设备必须调整静音或关机状态,违反现场交易纪律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由项目业主方没收),同时有权拒绝不遵守会场秩序或妨碍本次竞投活动正常进行的相关人员进入会场。
(三)请到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进行报名及参与竞投的人士,必须佩戴口罩,否则不能进入。本竞投项目仅限竞投人本人进入竞投室参与竞投。
(四)凡列入番禺辖区内镇(街)三资交易诚信黑名单(竞投异常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以交易系统及竞投异常行为记录为准),已取得竞投资格的,其竞投资格无效;已取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五)本公告仅适用于本次交易项目,解释权归交易服务机构所有。未尽事宜,交易服务机构及项目业主方将在竞投会上再作补充说明。
八、联系方式:
(一)项目业主方联系方式
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系人:何汉明
联系电话:*
(二)交易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番禺区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
查询网址:http://**:8026
番禺区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2023年2月13日
租赁合同
出租人(*方): (略) 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方地址:大石街北联村沙西街1号 电话:*
承租人(*方):
*方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农田种植管理、合理利用及有效保护租赁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
(一)*方 (略) 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中万益土地,面积为78亩(包含耕地,鱼塘等)。(证号:穗集有(2012)第*号)的土地(附土地宗地图)出租给*方使用。该土地仅限用于鱼塘养殖及粮食、水果、蔬菜等农作物种植用途(如水稻、玉米、番薯、土豆、马蹄、慈姑、灯芯草、水果、蔬菜等),不得经营与粮食、水果、蔬菜等农作物种植无关的活动,不得进行禽畜养殖,不得另开挖鱼塘,有鱼塘的不得将鱼塘回填。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二)租赁物土地现状。
有青树苗、鱼塘等。(附平面图)
(三)附着物现状。
基础设施包括:有排水沟、进水、排水豆闸等 。*方在合同期内有权按基础设施的用途使用基础设施,但*方不得妨碍*方及经*方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基础设施的合理使用,租赁期间上述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保管责任均由*方承担。*方应确保上述基础设施符合安全使用之要求,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上述土地、基础设施属于农村集体资产,根据相关规定由*方代为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权利。*方对上述土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方确认*方已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已向*方交付土地,且符合*方的使用要求。租期内,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方所租赁的上述土地未能达到*方使用要求的,*方可以向该第三方主张权利,但*方应继续履行与*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年为9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方在租赁期限内负责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基础设施在租赁期间因发生包括人为损坏、自然损耗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损坏的,由*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方开展农业生产确有必要对基础设施进行适当改善或增设他物的,经*方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方承担。租期内本合同解除或本合同租期届满终止的,*方对基础设施所进行适当改善或增设或添附均无偿归*方所有。
第四条 附属设施用地
*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使用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位置及其现状详见附图。
第五条 租金支付及递增
(一)租金:租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元正),合同期内*方应当向*方支付的总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租金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5%。
每年的租金分两期支付,时间为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支付租金。每年租金明细如下: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上述租金标准为*方实收租金标准,如*方要求*方出具发票的,则*方应向*方预付税费,以便*方及时开出发票。
(二)*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方以下银行账户支付6个月租金;此后每年租金应当在当年月日前支付租金和月日前支付租金。*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广州农村 (略) 大石支行
户 名: (略) 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账 号:*574
(三)租赁期间,*方需要安装水表、电表等设施,产生的水费、电费(含基础电费)等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方承担的费用外,概由*方承担。
(四)*方不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应按本条第(二)项约定银行账户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逾期每日则按照*方欠款总额的每日3‰计,自欠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五)*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约金等款项后,应当向*方出示银行交款证明,*方核实后向*方开具收据。
第六条 保证金管理
(一)保证金标准及总额:为保证*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方向*方交付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30万元(大写:**万元正)。合同期内,上述保证金不折抵租金及其他任何费用。
(二)*方未交纳保证金之前,不予签订本合同。
(三)合同期*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有违约行为的,*方有权单方面扣除保证金。*方自收到*方关于扣除保证金的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补足保证金以保障账户余额满足本条第(一)项约定之标准。
(四)合同终止时,*方交回土地、青苗及附着物并按*方要求拆除相关附着物后,无息退回结余保证金;合同终止时,保证金由*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方。
(五)*方逾期3个月不交租金的,或者未及时按照本条第(三)项约定及时补足保证金导致保证金余额低于本条第(一)项约定标准的50%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青苗及附着物,不退还保证金。
第七条 合同终止(含解除)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青苗处置
(一)*方青苗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合同期限届满(含解除)时,*方应当按照附图将原有青苗移交*方;*方看护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基础设施、青苗、附着物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向*方赔偿;
2.*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或者因*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时,青苗、基础设施及附着物损坏的,*方应当向*方赔偿。
(二)*方青苗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合同期限届满(含解除)时,*方应当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方不予补偿或赔偿;逾期未处理的,*方有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2.由于政府征地拆迁行为或*方为了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旧村改造,微改造等形式)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方依法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参照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青苗参考同类 (略) 场价格,经评估后予以补偿,按*方收取10%的管理费用,余下90%补偿归*方;但*方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未经*方批准的,*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补偿或赔偿;土地或原有附着物或*方投入的设施或原有青苗等的补偿归*方所有。
3.*方因*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方无偿收回租赁土地,*方应当在*方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种植的青苗;逾期未处理的,*方有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第八条 *方权利和义务
(一)*方的权利:
1.监督*方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投标时所作承诺合理使用和保护租赁物土地;
2.制止*方损害土地、租赁物土地的行为,*方不得擅自填土、挖泥,捣泥浆,建筑涂泥等 。不得有诸如违法用地、破坏水利设施及环境的行为;
3.提前收回因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需占用的土地;
4.审批*方因特殊情况需在一定期限内闲置租赁物土地的申请;
5.以协议方式租赁土地的,*方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租赁项目考核(评估)制度,对项目用地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缩短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或提前解除合同;*方连续三个考核周期内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方有权将违约情况予以公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方的义务:
1.维护*方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非法变更、解除租赁合同;
2.尊重*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约定和*方投标时所作承诺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方权利和义务
(一)*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租赁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3.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土地全部转租,也不得通过发包、分包等方式将土地全部交给第三人使用;不得有损害土地、租赁物土地的行为;不得擅自填土、挖泥;捣泥浆,建筑涂泥等。不得有诸如违法用地、破坏水利设施及环境的行为。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与员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和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于依法需取得相关资格资质的岗位和作业,不得允许不具备资格资质的人员开展作业;
(4)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5)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日常抽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6)应确保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符合安全使用之要求,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7)法律、法规规定由生产主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负责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础设施现状;
4.不得弃耕抛荒租赁物土地,因特殊情况确有需要在一定期限内闲置租赁物土地的,应当经*方批准;
5.租赁物土地处于水源保护区内的,*方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
6.不得污染租赁物土地,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租赁物土地环境污染的,*方应当及时报告*方及有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7.*方使用的肥料、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业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
8.承担租赁物土地维护和保养义务,保持和培肥地力;
9.*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方提交本年度租赁土地的使用情况书面报告;
10.租赁期内,出现违法倾倒余泥渣土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异常状况的,*方应在24小时内及时告知*方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1.租赁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方应采取措施对租赁土地和青苗及附着物进行保护;
12.配合*方及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各项专项检查工作;
13.*方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土地的,*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
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四)*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本合同关于变更或解除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二)*方有违法行为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方有违反本合同及以下要求行为的,视为根本违约,*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土地:
1.弃耕抛荒(指未经*方批准,*方不进行耕种,致使土地荒芜)的;*方弃耕抛荒达到6个月的,*方应当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土地;
2.不按合同约定擅自建设各类设施或者破坏租赁物土地相关设施的;
3.违反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或损害土地、租赁物土地的或擅自填土、挖泥等的。
4.*方不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应按本条第(二)项约定银行账户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逾期每日则按照*方欠款总额的每日3‰计,自欠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方逾期交租达90日或以上的,*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土地,没收*方所缴纳的保证金。
5.违规使用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的。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在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法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租赁物土地所在 (略) 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三)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方需向*方告知有关事宜的,*方同意*方通过挂号信函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约定的*方地址, (略) 媒体公告送达。
(四)本合同以下附件、附图及其他附件均属本合同不可分割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大石街农村财务结算中心各备案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方依约足额缴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方(盖章): (略) 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方(签字、按手印):
*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方地址:
*方联系方式:
附件:*方主体资格资料复印件。
大石街北联村中万益78亩土地出租项目交易公告
交易编号:镇集资竞*
【前言】
1.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竞投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项目基本情况”对“产权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情况”的披露)。竞投人应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番禺区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受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委托,定于2023年2月24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番禺区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对大石街北联村中万益78亩土地出租项目组织竞投,欢迎有意参加竞投的人士前往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咨询和报名。本次交易是根据广州人民政府第119号令《 (略)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中万益78亩土地;
(二)交易资产面积:78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但不影响合同租金)
(三)所在地址:大石街北联村中万益;
(四)合同年限:9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五)免租期:无 。
(六)交易底价:320,000元/宗/年;(租金不含税)
(七)租金递增情况:每3年递增5%;
(八)交易方式:明标举牌竞价,每次报价递增幅度为不少于1000元的整数金额或其整数倍;
(九)竞得方式: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十)项目经营用途:该土地仅限用于鱼塘养殖及粮食、水果、蔬菜等农作物种植用途(如水稻、玉米、番薯、土豆、马蹄、慈姑、灯芯草、水果、蔬菜等),不得经营与粮食、水果、蔬菜等农作物种植无关的活动,不得进行禽畜养殖,不得另开挖鱼塘,有鱼塘的不得将鱼塘回填。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十一)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万元整);
(十二)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万元整),竞得人在参与竞投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十三)产权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情况:
1.产权证:□无证 √有证,证号:穗集有(2012)第*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证 □有证,证号: ;
3.其他:无;
(请竞投人务必注意:拟交易资产如已获取产权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均在此处以列举的方式进行披露,未列举的其他证件或批准手续即表示未取得。)
(十四)项目交付方式:按合同起始日现状交付。
(十五)其他说明:1.租赁物的水电由承租方自行申报办理,但必须以出租方名义申报办理,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2.租金每半年收取一次,在合同签订前,承租方需按竞得价标准向出租方交纳6个月租金。
二、竞投规则:
(一)凡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交易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租赁物的现状情况及租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交易公告所描述的租赁物基本情况),认可项目业主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投。若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并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无故不到场参与竞投的,项目业主方有权没收该名竞投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二)整个竞投过程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底价应价,第二阶段是竞价。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阶段:所有竞投人同时举竞价牌清晰表达是否同意按底价竞投(不同意的不用举牌,同时由工作人员收回竞价牌)。同意的,进入第二阶段竞投;不同意的则代表退出本项目后续的所有竞投环节,同时被列入为本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人行为异常名单。如所有竞投人都不同意底价应价的,则通过现场抽签或摇珠方式确定一名竞得人(如只有一名竞投人参与的,则按交易公告中的竞投规则第五点执行),该竞得人必须以不低于交易底价的价格承租本交易项目的租赁物,否则项目业主方有权没收该竞投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此类推。
第二阶段:仍在参与竞价的竞投人,首先报价的必须按交易公告约定的报价增幅进行加价报价(竞投人报价不分先后顺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高价竞投人确定为竞得人。如在竞价阶段所有竞投人都不报价的,则返回第一阶段(底价应价阶段)通过现场抽签或摇珠方式确定一名竞得人,该名竞得人必须以不低于交易底价承租本交易项目的租赁物,否则项目业主方有权没收该竞投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此类推。
(三)竞得人必须于交易结果公示期(交易结果公示期自2023年2月27日起至23023年3月3日止)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自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不按期签订合同则视为自愿放弃竞得资格,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由项目业主方没收),同时将其列入本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人行为异常名单并限制参与本年度本街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出租竞投项目。
(四)竞得人须现场签订《北联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结果情况表》和《北联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如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产的竞得资格,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由项目业主方没收)。同时,非竞得人均需在《北联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结果情况表》上签字确认。
(五)如只有一名竞投人参与,则表明该名竞投人已完全接受租赁物的交易底价并同意以不低于交易底价价格承租该租赁物,否则项目业主方有权没收该名竞投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三、竞投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本交易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
(四)凡列入为本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人行为异常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不允许参与本交易项目出租竞投项目(竞投人行为异常情况包括确定竞投资格后无故不到场参加竞投、底价不应价以及竞得后拒签合同)。(以2023年发生的竞投人异常行为名单为准)
四、本次竞投不组织实地查看资产具体位置,租赁物以实物为准,意向竞投人可自行查看资产的位置及了解基本情况。
五、报名、汇款、竞投资格确认事项(未经报名及确认竞投资格的,不能参加竞投)。
(一)报名、汇款及竞投资格确认时间: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非工作日及非上班时间不接受报名及竞投资格确认,提前、逾期恕不接受)。
(二)交易保证金汇款方式:请有意参与本交易项目的个人(单位)在上述报名、汇款时间内,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交易保证金转入以下专用账号,并确保在报名时已到账。(备注:请竞投人切勿通过支付宝转账或现金直接存入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竞投人自行承担后果)
1.专用账户户名: (略) 番禺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
账号:*64
开户银行:广州农村 (略) 大石支行
(三)交易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到账才能有效,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如因跨行转账所产生的延迟到账问题由竞投人承担后果。填写银行转账单据时应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大石街北联村中万益78亩土地出租项目交易保证金。
(四)竞投人在报名时,必须提供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回单(或银行凭证)原件核对。未能提供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回单等相关证明或交易保证金款项未到账的,将不接受报名。
(五)报名地点: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大石朝阳西路51号街道办事处6号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六)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原件备查):
1、凡企业法人竞租,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章);个体经营者竞租,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章);自然人竞租,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签名)。(备注:交易中心不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业务)
2、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报名时,需签订由交易中心提供的《竞投人承诺书》,否则不受理参与本次竞投项目。
(八)竞投资格确认最终以《竞投资格确认书》为准。
(九)非竞得人(包括已汇款未确认竞投资格以及已汇款报名不成功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竞投会结束当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不计息),如遇特殊情况,交易保证金退回时间相应顺延。
(十)竞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竞投会结束当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全款(不计息)转入项目业主方账户或按交易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六、交易事项
1、经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2023年2月24日(星期五)下午2时55分前,携带《竞投资格确认书》及身份证明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现场参与竞投会,逾期恕不接受。
2、竞投地点: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大石朝阳西路51号大石街道办事处)
七、其他事项。
(一)竞投人报名、汇款、现场竞投(委托除外)和合同*方签订人的名称(名字)必须一致,因名称(名字)不一致的,不能签订合同,其竞得资格取消,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二)竞投人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所有竞投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中途离场、不得交头接耳,通信设备必须调整静音或关机状态,违反现场交易纪律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由项目业主方没收),同时有权拒绝不遵守会场秩序或妨碍本次竞投活动正常进行的相关人员进入会场。
(三)请到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进行报名及参与竞投的人士,必须佩戴口罩,否则不能进入。本竞投项目仅限竞投人本人进入竞投室参与竞投。
(四)凡列入番禺辖区内镇(街)三资交易诚信黑名单(竞投异常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以交易系统及竞投异常行为记录为准),已取得竞投资格的,其竞投资格无效;已取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五)本公告仅适用于本次交易项目,解释权归交易服务机构所有。未尽事宜,交易服务机构及项目业主方将在竞投会上再作补充说明。
八、联系方式:
(一)项目业主方联系方式
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系人:何汉明
联系电话:*
(二)交易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番禺区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
查询网址:http://**:8026
番禺区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2023年2月13日
租赁合同
出租人(*方): (略) 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方地址:大石街北联村沙西街1号 电话:*
承租人(*方):
*方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农田种植管理、合理利用及有效保护租赁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
(一)*方 (略) 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中万益土地,面积为78亩(包含耕地,鱼塘等)。(证号:穗集有(2012)第*号)的土地(附土地宗地图)出租给*方使用。该土地仅限用于鱼塘养殖及粮食、水果、蔬菜等农作物种植用途(如水稻、玉米、番薯、土豆、马蹄、慈姑、灯芯草、水果、蔬菜等),不得经营与粮食、水果、蔬菜等农作物种植无关的活动,不得进行禽畜养殖,不得另开挖鱼塘,有鱼塘的不得将鱼塘回填。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二)租赁物土地现状。
有青树苗、鱼塘等。(附平面图)
(三)附着物现状。
基础设施包括:有排水沟、进水、排水豆闸等 。*方在合同期内有权按基础设施的用途使用基础设施,但*方不得妨碍*方及经*方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基础设施的合理使用,租赁期间上述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保管责任均由*方承担。*方应确保上述基础设施符合安全使用之要求,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上述土地、基础设施属于农村集体资产,根据相关规定由*方代为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权利。*方对上述土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方确认*方已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已向*方交付土地,且符合*方的使用要求。租期内,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方所租赁的上述土地未能达到*方使用要求的,*方可以向该第三方主张权利,但*方应继续履行与*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年为9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方在租赁期限内负责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基础设施在租赁期间因发生包括人为损坏、自然损耗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损坏的,由*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方开展农业生产确有必要对基础设施进行适当改善或增设他物的,经*方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方承担。租期内本合同解除或本合同租期届满终止的,*方对基础设施所进行适当改善或增设或添附均无偿归*方所有。
第四条 附属设施用地
*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使用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位置及其现状详见附图。
第五条 租金支付及递增
(一)租金:租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元正),合同期内*方应当向*方支付的总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租金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5%。
每年的租金分两期支付,时间为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支付租金。每年租金明细如下: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 元;
上述租金标准为*方实收租金标准,如*方要求*方出具发票的,则*方应向*方预付税费,以便*方及时开出发票。
(二)*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方以下银行账户支付6个月租金;此后每年租金应当在当年月日前支付租金和月日前支付租金。*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广州农村 (略) 大石支行
户 名: (略) 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账 号:*574
(三)租赁期间,*方需要安装水表、电表等设施,产生的水费、电费(含基础电费)等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方承担的费用外,概由*方承担。
(四)*方不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应按本条第(二)项约定银行账户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逾期每日则按照*方欠款总额的每日3‰计,自欠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五)*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约金等款项后,应当向*方出示银行交款证明,*方核实后向*方开具收据。
第六条 保证金管理
(一)保证金标准及总额:为保证*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方向*方交付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30万元(大写:**万元正)。合同期内,上述保证金不折抵租金及其他任何费用。
(二)*方未交纳保证金之前,不予签订本合同。
(三)合同期*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有违约行为的,*方有权单方面扣除保证金。*方自收到*方关于扣除保证金的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补足保证金以保障账户余额满足本条第(一)项约定之标准。
(四)合同终止时,*方交回土地、青苗及附着物并按*方要求拆除相关附着物后,无息退回结余保证金;合同终止时,保证金由*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方。
(五)*方逾期3个月不交租金的,或者未及时按照本条第(三)项约定及时补足保证金导致保证金余额低于本条第(一)项约定标准的50%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青苗及附着物,不退还保证金。
第七条 合同终止(含解除)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青苗处置
(一)*方青苗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合同期限届满(含解除)时,*方应当按照附图将原有青苗移交*方;*方看护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基础设施、青苗、附着物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向*方赔偿;
2.*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或者因*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时,青苗、基础设施及附着物损坏的,*方应当向*方赔偿。
(二)*方青苗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合同期限届满(含解除)时,*方应当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方不予补偿或赔偿;逾期未处理的,*方有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2.由于政府征地拆迁行为或*方为了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旧村改造,微改造等形式)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方依法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参照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青苗参考同类 (略) 场价格,经评估后予以补偿,按*方收取10%的管理费用,余下90%补偿归*方;但*方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未经*方批准的,*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补偿或赔偿;土地或原有附着物或*方投入的设施或原有青苗等的补偿归*方所有。
3.*方因*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方无偿收回租赁土地,*方应当在*方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种植的青苗;逾期未处理的,*方有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第八条 *方权利和义务
(一)*方的权利:
1.监督*方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投标时所作承诺合理使用和保护租赁物土地;
2.制止*方损害土地、租赁物土地的行为,*方不得擅自填土、挖泥,捣泥浆,建筑涂泥等 。不得有诸如违法用地、破坏水利设施及环境的行为;
3.提前收回因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需占用的土地;
4.审批*方因特殊情况需在一定期限内闲置租赁物土地的申请;
5.以协议方式租赁土地的,*方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租赁项目考核(评估)制度,对项目用地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缩短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或提前解除合同;*方连续三个考核周期内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方有权将违约情况予以公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方的义务:
1.维护*方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非法变更、解除租赁合同;
2.尊重*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约定和*方投标时所作承诺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方权利和义务
(一)*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租赁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3.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土地全部转租,也不得通过发包、分包等方式将土地全部交给第三人使用;不得有损害土地、租赁物土地的行为;不得擅自填土、挖泥;捣泥浆,建筑涂泥等。不得有诸如违法用地、破坏水利设施及环境的行为。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与员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和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于依法需取得相关资格资质的岗位和作业,不得允许不具备资格资质的人员开展作业;
(4)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5)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日常抽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6)应确保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符合安全使用之要求,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7)法律、法规规定由生产主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负责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础设施现状;
4.不得弃耕抛荒租赁物土地,因特殊情况确有需要在一定期限内闲置租赁物土地的,应当经*方批准;
5.租赁物土地处于水源保护区内的,*方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
6.不得污染租赁物土地,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租赁物土地环境污染的,*方应当及时报告*方及有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7.*方使用的肥料、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业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
8.承担租赁物土地维护和保养义务,保持和培肥地力;
9.*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方提交本年度租赁土地的使用情况书面报告;
10.租赁期内,出现违法倾倒余泥渣土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异常状况的,*方应在24小时内及时告知*方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1.租赁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方应采取措施对租赁土地和青苗及附着物进行保护;
12.配合*方及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各项专项检查工作;
13.*方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土地的,*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
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四)*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本合同关于变更或解除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二)*方有违法行为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方有违反本合同及以下要求行为的,视为根本违约,*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土地:
1.弃耕抛荒(指未经*方批准,*方不进行耕种,致使土地荒芜)的;*方弃耕抛荒达到6个月的,*方应当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土地;
2.不按合同约定擅自建设各类设施或者破坏租赁物土地相关设施的;
3.违反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或损害土地、租赁物土地的或擅自填土、挖泥等的。
4.*方不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应按本条第(二)项约定银行账户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逾期每日则按照*方欠款总额的每日3‰计,自欠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方逾期交租达90日或以上的,*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土地,没收*方所缴纳的保证金。
5.违规使用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的。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在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法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租赁物土地所在 (略) 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三)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方需向*方告知有关事宜的,*方同意*方通过挂号信函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约定的*方地址, (略) 媒体公告送达。
(四)本合同以下附件、附图及其他附件均属本合同不可分割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大石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大石街农村财务结算中心各备案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方依约足额缴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方(盖章): (略) 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方(签字、按手印):
*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方地址:
*方联系方式:
附件:*方主体资格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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