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宿舍采暖设备-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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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的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租赁,标的实物资产在现场以现状进行实际交割,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
2、本次转让资产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谨慎参与受让。各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成交后,不论标的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受,转让方免责。
3.意向受让方若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事前与转让方联系,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前往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对标的物现状、范围等进行确认(盖章确认)。《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报名时需与报名资料一并上传报名系统。
看货联系人:玉珍 电话:*
4.本次转让挂牌价不含拆除费,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承担标的拆除、装卸、运输的责任及相关费用。
5、拆除标的资产需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受让方应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拆除上述资产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公司依法拆迁。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6、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实物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必须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全部瑕疵,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在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拆除标的物由此产生的房屋、人身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7、此次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成交后,转让方不出具与交易标的相关发票。
8、电子设备均已闲置多年或基本处于报废状态
9、其他事项详见《资产明细表》等文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买受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款。
三、买受方于付清成交款 7 个工作日内凭提货单至转让方处自行提取标的。
1、本次转让的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租赁,标的实物资产在现场以现状进行实际交割,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
2、本次转让资产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谨慎参与受让。各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成交后,不论标的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受,转让方免责。
3.意向受让方若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事前与转让方联系,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前往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对标的物现状、范围等进行确认(盖章确认)。《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报名时需与报名资料一并上传报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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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转让挂牌价不含拆除费,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承担标的拆除、装卸、运输的责任及相关费用。
5、拆除标的资产需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受让方应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拆除上述资产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公司依法拆迁。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6、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实物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必须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全部瑕疵,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在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拆除标的物由此产生的房屋、人身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7、此次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成交后,转让方不出具与交易标的相关发票。
8、电子设备均已闲置多年或基本处于报废状态
9、其他事项详见《资产明细表》等文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买受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款。
三、买受方于付清成交款 7 个工作日内凭提货单至转让方处自行提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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