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3012号)大连华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45.52%股权转让项目
(2023年第3012号)大连华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45.52%股权转让项目
转让底价:¥24,858.*万元
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大连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旅顺口区开发区兴发路195-5号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刘武军 | 成立时间 | 2019-06-13 | |
注册资本(万元) | 59000.*(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0YQ5P96X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房屋建筑;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2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大连华 (略) | 54.48 | ||
2 | 大连 (略) | 45.52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4.* | -1085.* | -908.*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80030.* | 57648.*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2-12-31 | 47647.* | 4382.* | 341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 | 56448.* | 61066.* | |
备注 | ||||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23]第003号)显示:1、标的企业因融资需要将其开发项目华发?山庄设定抵押,最高额抵押金额为67500万元整。2、转让方因融资需要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45.52%股权设定质押。3、评估对象为标的企业剥离与C地块相关的资产、负债以及权益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报告中表述为“大连 (略) (不含C地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其中C地块账面值净额为272,446.79元;评估范围为标的企业剥离与前述C地块相关的资产、负债以及权益后的资产、负债及权益。二、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抵押贷款金额为20500万元,其中长期借款为19500万元。因标的企业抵押贷款事宜,标的企业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向银行进行了担保,故受让方受让股权后,须按持股比例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三、标的企业C地块因不能作为开发建设用地,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原股东约定由转让方负责办理C地块资产剥离与收储事宜,C地块收储所得补偿款由转让方享有,其他损益亦由转让方承担和享有。截至公告日,因C地块仍未完成收储,在C地块资产剥离、收储过程中,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股东应予以必要配合。C地块收储所得补偿款到达标的企业账户后,须扣除由此发生的契税及其他费用后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股东须予以配合。四、根据《 (略) 法》规定,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大连 (略) 的其他股东大连华 (略) 对大连 (略) 45.52%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大连华 (略) 未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方式以本项目交易方式表述为准。五、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前所有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继。六、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处理具体事项,详见转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方案。七、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210C*号)、《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23]第003号)、《法律意见书》以及转让方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备查文件,为方便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备查文件可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
转让底价:¥24,858.*万元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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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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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大连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旅顺口区开发区兴发路195-5号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刘武军 | 成立时间 | 2019-06-13 | |
注册资本(万元) | 59000.*(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0YQ5P96X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房屋建筑;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2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大连华 (略) | 54.48 | ||
2 | 大连 (略) | 45.52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4.* | -1085.* | -908.*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80030.* | 57648.*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2-12-31 | 47647.* | 4382.* | 341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 | 56448.* | 61066.* | |
备注 | ||||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23]第003号)显示:1、标的企业因融资需要将其开发项目华发?山庄设定抵押,最高额抵押金额为67500万元整。2、转让方因融资需要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45.52%股权设定质押。3、评估对象为标的企业剥离与C地块相关的资产、负债以及权益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报告中表述为“大连 (略) (不含C地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其中C地块账面值净额为272,446.79元;评估范围为标的企业剥离与前述C地块相关的资产、负债以及权益后的资产、负债及权益。二、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抵押贷款金额为20500万元,其中长期借款为19500万元。因标的企业抵押贷款事宜,标的企业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向银行进行了担保,故受让方受让股权后,须按持股比例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三、标的企业C地块因不能作为开发建设用地,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原股东约定由转让方负责办理C地块资产剥离与收储事宜,C地块收储所得补偿款由转让方享有,其他损益亦由转让方承担和享有。截至公告日,因C地块仍未完成收储,在C地块资产剥离、收储过程中,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股东应予以必要配合。C地块收储所得补偿款到达标的企业账户后,须扣除由此发生的契税及其他费用后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股东须予以配合。四、根据《 (略) 法》规定,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大连 (略) 的其他股东大连华 (略) 对大连 (略) 45.52%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大连华 (略) 未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方式以本项目交易方式表述为准。五、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前所有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继。六、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处理具体事项,详见转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方案。七、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210C*号)、《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23]第003号)、《法律意见书》以及转让方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备查文件,为方便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备查文件可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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