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特发科技有限公司35%股权(国资监测编号G32023SZ1000026)
武汉市特发科技有限公司35%股权(国资监测编号G32023SZ1000026)
标的名称 | (略) (略) 35%股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1153.01 | ||
所在地区 | (略)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韩先生 联系电话: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C2栋608室 | |||
企业类型 | (略) | 法定代表人 | 张璐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成立时间 | 2018-08-29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4L0L6415 | |||
经营范围 | 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专用配套设施、厂房、写字楼的开发;停车场服务;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创业加速器、孵化器及商业运营管理;对新材料项目、新能源及节能环保项目、生物医药项目、文化创意项目、电子信息项目、先进制造项目的投资(不含国家法律法规、 (略) 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 | (略) | 65 | ||
2 | (略) (略) | 3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75.08 | -75.08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706.45 | 69.19 | 2637.26 | |
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8.22 | -8.55 | -8.55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489.80 | 1852.01 | 2637.79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2. 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3.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特别事项详见《《 (略) (略)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 (略) (略) 35%股东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深同诚德评报字A[2023]ZT-FZJ-G第003号)、《审计报告》(恒通审字[2022]第4-0164号)。 6.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公司类型 | (略)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略) (略) 2022年第59次经营班子会议纪要(深特发会〔2022〕83号)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批准文件名称 | 特发集团关 (略) (略) 35%股权的决定(深特发〔2022〕35号)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2-11-18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四、交易条件及保证金设置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1153.01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按照收费通知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服务费用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8.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9.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50%(含30%的保证金),剩余价款在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并保证该款项来源合法,受让方还须向转 (略) 场报价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10.根据转让方与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的《投资协议》、《武汉未来科技城项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及有关请示,该项目定 (略)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智慧电网电力物联网研发及智能制造产业园。 11. (略) (略) 建设的产业园项目地块为M1工业用地, (略)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规定,仅能用于企业建设厂房及相关配套,用于研发及生产制造,不能分割销售。 12. (略) (略) 建设的产业园 (略) 市级重点项目,并承诺按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建设,意向受让方须事前向转让方咨询相关政策,充分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及后续建设要求。否则,意向受让方取得标的企业股权后,因不符合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开展的,后果自负。 13.本次股权转让,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如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挂牌期间提交相关材料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求购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元) | 3,459,030.00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8:0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户 |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五、交易方式及受让须知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受让须知 |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六、信息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本次信息发布终结。 |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 韩先生0755-* 付小姐0755-*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
附件 |
标的名称 | (略) (略) 35%股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1153.01 | ||
所在地区 | (略)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韩先生 联系电话: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C2栋608室 | |||
企业类型 | (略) | 法定代表人 | 张璐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成立时间 | 2018-08-29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4L0L6415 | |||
经营范围 | 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专用配套设施、厂房、写字楼的开发;停车场服务;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创业加速器、孵化器及商业运营管理;对新材料项目、新能源及节能环保项目、生物医药项目、文化创意项目、电子信息项目、先进制造项目的投资(不含国家法律法规、 (略) 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 | (略) | 65 | ||
2 | (略) (略) | 3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75.08 | -75.08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706.45 | 69.19 | 2637.26 | |
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8.22 | -8.55 | -8.55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489.80 | 1852.01 | 2637.79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2. 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3.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特别事项详见《《 (略) (略)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 (略) (略) 35%股东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深同诚德评报字A[2023]ZT-FZJ-G第003号)、《审计报告》(恒通审字[2022]第4-0164号)。 6.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公司类型 | (略)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略) (略) 2022年第59次经营班子会议纪要(深特发会〔2022〕83号)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批准文件名称 | 特发集团关 (略) (略) 35%股权的决定(深特发〔2022〕35号)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2-11-18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四、交易条件及保证金设置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1153.01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按照收费通知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服务费用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8.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9.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50%(含30%的保证金),剩余价款在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并保证该款项来源合法,受让方还须向转 (略) 场报价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10.根据转让方与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的《投资协议》、《武汉未来科技城项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及有关请示,该项目定 (略)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智慧电网电力物联网研发及智能制造产业园。 11. (略) (略) 建设的产业园项目地块为M1工业用地, (略)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规定,仅能用于企业建设厂房及相关配套,用于研发及生产制造,不能分割销售。 12. (略) (略) 建设的产业园 (略) 市级重点项目,并承诺按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建设,意向受让方须事前向转让方咨询相关政策,充分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及后续建设要求。否则,意向受让方取得标的企业股权后,因不符合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开展的,后果自负。 13.本次股权转让,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如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挂牌期间提交相关材料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求购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元) | 3,459,030.00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8:0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户 |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五、交易方式及受让须知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受让须知 |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六、信息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本次信息发布终结。 |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 韩先生0755-* 付小姐0755-*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
附件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