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采矿权出让实地踏勘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采矿权出让实地踏勘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各科室(支队、站、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采矿权出让实地踏勘制度》等七项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采矿权出让实地踏勘制度
2.矿山及地勘项目实地核查制度
3.抽查暗访制度
4.突出问题隐患整改督办制度
5.问题风险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台账制度
6.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
7.通报及惩处约束制度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22日
附件1
采矿权出让实地踏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采矿权出让行为, (略) 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强化出让监管服务,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略) 自然资源厅 (略) 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3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在招拍挂出让采矿权之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交通运输、水利、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现场踏勘。
第三条 实地踏勘主要内容包括:拟出让采矿权范围内有无已设矿业权、规划矿业权,周边是否存在可能产生安全问题的各类重要设施、水库河流、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况,矿山拟布局的主要采选、运输、排土场、尾矿库等工程所需场地及其安全性等情况。踏勘核实后应形成拟出让采矿权实地踏勘报告,得出是否可以出让采矿权的结论;存在问题暂不能出让的,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四条 自 (略) 自然资源厅出让的采矿权按自然资源厅安排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工作。
附件2
矿山及地勘项目实地核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州矿山及地勘项目监管长效机制,摸清矿产资源家底,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局要在扎实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依靠专业技术力量,对所有矿山(勘查项目)或重点矿种(矿区)开展实地核查,相关经费应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核查重点:矿业权人是否越界勘查开采、以采代探,是否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勘查开采,是否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第四条 实地核查周期由各县(市)局依据不同类别矿山(勘查项目)监管实际需要选定,也可根据监管需要或上级工作安排不定期开展。原则上每年至少应对辖区内矿山及地勘项目完成一次全覆盖核查,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在报经州局同意后,在两年内完成核查工作。
附件3
抽查暗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安全生产抽查暗访工作顺利开展,督促部门监管责任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上州局每年随机对各县(市)局及矿业权人开展一次抽查暗访工作,根据安全监管需要可增加抽查暗访频次,也可依据上级部门安排临时开展抽查暗访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三条 抽查暗访内容:党中央、 (略) 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情况;各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群众投诉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查处整改情况;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安全生产情况;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其它需要抽查暗访的安全生产事项等。
第四条 抽查暗访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应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整改;对暗访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向当地政府及时通报、督促落实整改,严防隐患酿成事故。
第五条 抽查暗访全程要做好记录,作为监管依据并备查。
附件4
突出问题隐患整改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消除突出问题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州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出问题隐患包括: (略) (略) 、州安委会对我州开展的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暗访等所发现的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突出问题;省厅、州局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抽查、暗访等所发现的矿产资源领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等。
第三条 凡列入突出问题隐患,由州局向涉及县(市)局下达督办函,反馈问题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各县(市)局要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山开展调查核实和查处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州局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四条 对整改难度较大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问题,各县(市)局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推动落实整改工作。
附件5
问题风险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台账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矿产资源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及时排查、化解涉及矿产资源的各类风险隐患,有效防范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局要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生产问题风险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台账,将各类监管执法、检查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及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反馈的风险隐患纳入台账管理。
第三条 责任台账需载明每条风险隐患的来源、整治责任单位及人员、整治期限、整治或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四条 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有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问题及线索必须纳入台账监管。
第五条 责任台账应及时动态更新,做好档案资料归档以作为监管依据并备查。
附件6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我州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辖区内矿山发生安全事故时,各县(市)局应及时了解并在报同级政府、安办的基础上同步向州局上报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矿山名称及矿业权人;
(二)事故已造成的伤亡人数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各县(市)局应及时上报矿山事故信息,可采取多种方式报送:
(一)电话报送,辖区内矿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各县(市)局应在掌握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州局电话报告并续报事故及处置进展;
(二)书面报送,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事故处置结果等信息;
第四条 严禁迟报、缓报、漏报、谎报等行为,一经发现,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附件7
通报及惩处约束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矿产资源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健全系统内部通报及惩处约束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州局各科(室)、各县(市)局因未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履职不到位,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 (略) (略) 安委会、 (略) 厅、州局安全生产督查、巡查、检查、暗访中,发现州局各科(室)、各县(市)局监管职责范围内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且被通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训诫,必要时州局对相关县(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条 各县(市)局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追责或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情况,列入州局对县(市)局对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各科室(支队、站、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采矿权出让实地踏勘制度》等七项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采矿权出让实地踏勘制度
2.矿山及地勘项目实地核查制度
3.抽查暗访制度
4.突出问题隐患整改督办制度
5.问题风险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台账制度
6.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
7.通报及惩处约束制度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22日
附件1
采矿权出让实地踏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采矿权出让行为, (略) 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强化出让监管服务,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略) 自然资源厅 (略) 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3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在招拍挂出让采矿权之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交通运输、水利、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现场踏勘。
第三条 实地踏勘主要内容包括:拟出让采矿权范围内有无已设矿业权、规划矿业权,周边是否存在可能产生安全问题的各类重要设施、水库河流、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况,矿山拟布局的主要采选、运输、排土场、尾矿库等工程所需场地及其安全性等情况。踏勘核实后应形成拟出让采矿权实地踏勘报告,得出是否可以出让采矿权的结论;存在问题暂不能出让的,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四条 自 (略) 自然资源厅出让的采矿权按自然资源厅安排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工作。
附件2
矿山及地勘项目实地核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州矿山及地勘项目监管长效机制,摸清矿产资源家底,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局要在扎实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依靠专业技术力量,对所有矿山(勘查项目)或重点矿种(矿区)开展实地核查,相关经费应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核查重点:矿业权人是否越界勘查开采、以采代探,是否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勘查开采,是否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第四条 实地核查周期由各县(市)局依据不同类别矿山(勘查项目)监管实际需要选定,也可根据监管需要或上级工作安排不定期开展。原则上每年至少应对辖区内矿山及地勘项目完成一次全覆盖核查,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在报经州局同意后,在两年内完成核查工作。
附件3
抽查暗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安全生产抽查暗访工作顺利开展,督促部门监管责任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上州局每年随机对各县(市)局及矿业权人开展一次抽查暗访工作,根据安全监管需要可增加抽查暗访频次,也可依据上级部门安排临时开展抽查暗访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三条 抽查暗访内容:党中央、 (略) 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情况;各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群众投诉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查处整改情况;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安全生产情况;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其它需要抽查暗访的安全生产事项等。
第四条 抽查暗访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应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整改;对暗访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向当地政府及时通报、督促落实整改,严防隐患酿成事故。
第五条 抽查暗访全程要做好记录,作为监管依据并备查。
附件4
突出问题隐患整改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消除突出问题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州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出问题隐患包括: (略) (略) 、州安委会对我州开展的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暗访等所发现的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突出问题;省厅、州局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抽查、暗访等所发现的矿产资源领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等。
第三条 凡列入突出问题隐患,由州局向涉及县(市)局下达督办函,反馈问题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各县(市)局要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山开展调查核实和查处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州局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四条 对整改难度较大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问题,各县(市)局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推动落实整改工作。
附件5
问题风险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台账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矿产资源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及时排查、化解涉及矿产资源的各类风险隐患,有效防范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局要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生产问题风险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台账,将各类监管执法、检查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及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反馈的风险隐患纳入台账管理。
第三条 责任台账需载明每条风险隐患的来源、整治责任单位及人员、整治期限、整治或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四条 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有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问题及线索必须纳入台账监管。
第五条 责任台账应及时动态更新,做好档案资料归档以作为监管依据并备查。
附件6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我州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辖区内矿山发生安全事故时,各县(市)局应及时了解并在报同级政府、安办的基础上同步向州局上报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矿山名称及矿业权人;
(二)事故已造成的伤亡人数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各县(市)局应及时上报矿山事故信息,可采取多种方式报送:
(一)电话报送,辖区内矿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各县(市)局应在掌握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州局电话报告并续报事故及处置进展;
(二)书面报送,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事故处置结果等信息;
第四条 严禁迟报、缓报、漏报、谎报等行为,一经发现,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附件7
通报及惩处约束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矿产资源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健全系统内部通报及惩处约束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州局各科(室)、各县(市)局因未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履职不到位,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 (略) (略) 安委会、 (略) 厅、州局安全生产督查、巡查、检查、暗访中,发现州局各科(室)、各县(市)局监管职责范围内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且被通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训诫,必要时州局对相关县(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条 各县(市)局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追责或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情况,列入州局对县(市)局对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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