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5%股权
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5%股权
标的企业名称 | 青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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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略) |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9U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绿色复合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 35 | |||
江苏 (略) | 30 | |||
中车集团(青岛)四方 (略) | 25 | |||
北京华舆华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5 | |||
李华 | 5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880.84 | -1787.83 | -1787.8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645.88 | 11126.45 | 1519.43 |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2022年0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975.07 | -12.07 | -12.0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7518.93 | 16011.57 | 1507.36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华舆华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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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4B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南车华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批准日期 | 2022-08-25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南车华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第二届第二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55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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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与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浙江 (略) 5.84%股权、无锡 (略) 128万股股份(1.42%股权)、北京和能时代 (略) 466.0411万股股份(15%股权)、北京安 (略) 107.6217万股股份(3.07%股权)、悦利电气(江苏)有限公司11.52%股权、北京 (略) 8.07%股权、无锡天脉 (略) 0.36%股权、上海 (略) 5.5%股权、迅畅(湖南)交通 (略) 11.11%股权项目捆绑转让(以下简称“捆绑项目”),在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所有其他捆绑项目的受让申请。 2.捆绑项目中,部分项目标的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若单个项目原股东行权,意向受让方仍须继续对原股东不行权的其他项目进行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满,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5.5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捆绑项目在挂牌期间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满,本项目只产生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成为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捆绑项目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其所属标的的最终受让方;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其所属标的的最终受让方。通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 5.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7.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及标的现状,已经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 (1)知悉本项目与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浙江 (略) 5.84%股权、无锡 (略) 128万股股份(1.42%股权)、北京和能时代 (略) 466.0411万股股份(15%股权)、北京安 (略) 107.6217万股股份(3.07%股权)、悦利电气(江苏)有限公司11.52%股权、北京 (略) 8.07%股权、无锡天脉 (略) 0.36%股权、上海 (略) 5.5%股权、迅畅(湖南)交通 (略) 11.11%股权项目捆绑转让,在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所有其他捆绑项目的受让申请; (2)知悉上述捆绑项目中,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 (略) 为全国中小企业 (略) 。本方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认自身满足《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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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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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青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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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略) |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9U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绿色复合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 35 | |||
江苏 (略) | 30 | |||
中车集团(青岛)四方 (略) | 25 | |||
北京华舆华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5 | |||
李华 | 5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880.84 | -1787.83 | -1787.8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645.88 | 11126.45 | 1519.43 |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2022年0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975.07 | -12.07 | -12.0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7518.93 | 16011.57 | 1507.36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华舆华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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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4B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南车华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批准日期 | 2022-08-25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南车华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第二届第二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55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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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与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浙江 (略) 5.84%股权、无锡 (略) 128万股股份(1.42%股权)、北京和能时代 (略) 466.0411万股股份(15%股权)、北京安 (略) 107.6217万股股份(3.07%股权)、悦利电气(江苏)有限公司11.52%股权、北京 (略) 8.07%股权、无锡天脉 (略) 0.36%股权、上海 (略) 5.5%股权、迅畅(湖南)交通 (略) 11.11%股权项目捆绑转让(以下简称“捆绑项目”),在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所有其他捆绑项目的受让申请。 2.捆绑项目中,部分项目标的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若单个项目原股东行权,意向受让方仍须继续对原股东不行权的其他项目进行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满,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5.5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捆绑项目在挂牌期间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满,本项目只产生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成为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捆绑项目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其所属标的的最终受让方;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其所属标的的最终受让方。通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 5.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7.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及标的现状,已经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 (1)知悉本项目与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浙江 (略) 5.84%股权、无锡 (略) 128万股股份(1.42%股权)、北京和能时代 (略) 466.0411万股股份(15%股权)、北京安 (略) 107.6217万股股份(3.07%股权)、悦利电气(江苏)有限公司11.52%股权、北京 (略) 8.07%股权、无锡天脉 (略) 0.36%股权、上海 (略) 5.5%股权、迅畅(湖南)交通 (略) 11.11%股权项目捆绑转让,在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所有其他捆绑项目的受让申请; (2)知悉上述捆绑项目中,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 (略) 为全国中小企业 (略) 。本方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认自身满足《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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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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