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拟转让的162辆车辆及99项设备
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拟转让的162辆车辆及99项设备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拟转让的162辆车辆及99项设备 | ||
评估价格(万元) | 4343.* | 评估机构 | 天津博成房地产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2-06-3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 | 账面价值(万元) | 2563.*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附件《重大事项披露》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管理委员会 | ||||
注册地 | (略) 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金钢公园内 | 注册资本 | |||
法人代表 | 程炳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B*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河北区财政局 |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 | *9XD | ||
批准单位 | (略) 河北区人民政府 | ||||
批准日期 | 2022-08-24 | 批准文件名称 | 《河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1次)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7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2、本项目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次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杨松 电话:*)。3、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前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提交包括不限于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 (略) 河北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资格预审确认函等受让材料。并于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16:30前的时间内按公式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至天津 (略) 资产业务指定银行账户内。4、若在挂牌期满时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已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若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经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还交易保证金。5、最终受让方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纳至天津产权资产业务指定银行账户。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交纳至天津产权资产业务银行账户的。(5)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6、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当地车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时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7、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8、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双方交易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支付。9、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交纳方式 | 网上支付 |
附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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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拟转让的162辆车辆及99项设备 | ||
评估价格(万元) | 4343.* | 评估机构 | 天津博成房地产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2-06-3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 | 账面价值(万元) | 2563.*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附件《重大事项披露》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管理委员会 | ||||
注册地 | (略) 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金钢公园内 | 注册资本 | |||
法人代表 | 程炳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B*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河北区财政局 |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 | *9XD | ||
批准单位 | (略) 河北区人民政府 | ||||
批准日期 | 2022-08-24 | 批准文件名称 | 《河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1次)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7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2、本项目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次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杨松 电话:*)。3、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前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提交包括不限于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 (略) 河北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资格预审确认函等受让材料。并于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16:30前的时间内按公式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至天津 (略) 资产业务指定银行账户内。4、若在挂牌期满时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已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若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经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还交易保证金。5、最终受让方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纳至天津产权资产业务指定银行账户。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交纳至天津产权资产业务银行账户的。(5)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6、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当地车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时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7、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8、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双方交易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支付。9、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交纳方式 | 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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