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回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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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回迁安置

拜泉县无证房屋回迁安置公告

为顺利解决回迁安置房屋有转让情形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当事人在媒体上发布声明。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3月16日之前)将书面异议材料送至南八政务大厅拜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人杜艳辉,身份证号*511,现为坐落于东风街1委1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3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郑万昌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A16。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冯晓纪,身份证号*510,现为坐落于东风街1委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8.63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冯斌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A4。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贾庆云,身份证号*549,现为坐落于群英街4委28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5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李荣生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F128。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冷金义,身份证号*511,现为坐落于群英街4委28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35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冷雨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F124。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刘俊林,身份证号*537,现为坐落于东风街1委35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9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薛井芹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B102。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雪花,身份证号*443,现为坐落于东风街1委2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0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张忠文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A71。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吕金柱,身份证号*51X,现为坐落于东风街1委34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0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吕井彬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B93。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王洪立,身份证号*931,现为坐落于东风街5委34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34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李云生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E53。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王军,身份证号*51X,现为坐落于东风街5委36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1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单素琴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B55。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臧德臣,身份证号*411,现为坐落于东风街1委36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2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高金山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B43。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拜泉县无证房屋回迁安置公告

为顺利解决回迁安置房屋有转让情形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当事人在媒体上发布声明。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3月16日之前)将书面异议材料送至南八政务大厅拜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人杜艳辉,身份证号*511,现为坐落于东风街1委1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3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郑万昌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A16。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冯晓纪,身份证号*510,现为坐落于东风街1委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8.63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冯斌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A4。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贾庆云,身份证号*549,现为坐落于群英街4委28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5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李荣生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F128。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冷金义,身份证号*511,现为坐落于群英街4委28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35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冷雨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F124。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刘俊林,身份证号*537,现为坐落于东风街1委35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9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薛井芹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B102。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雪花,身份证号*443,现为坐落于东风街1委2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0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张忠文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A71。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吕金柱,身份证号*51X,现为坐落于东风街1委34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0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吕井彬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B93。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王洪立,身份证号*931,现为坐落于东风街5委34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34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李云生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E53。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王军,身份证号*51X,现为坐落于东风街5委36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1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单素琴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B55。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人臧德臣,身份证号*411,现为坐落于东风街1委36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2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高金山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本人实际占有,原房屋拆迁协议号B43。本人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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