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贵州省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略) 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
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黔南公易矿[20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黔南州自然资源局以挂牌方 (略) 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1.出让人:黔南州自然资源局
场所:都匀经济开发区幸福路
2.交易平台: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都匀经济开发区黔南大道原黔南州农机校内
二、拟出让采矿权的简要情况
1.项目名称: (略) 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
2.开采矿种:饰面用灰岩、制灰用灰岩
3.地理位置:平塘县者密镇
4.面积:0.1795平方公里,拐点坐标见下表
(略) 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拟设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编号 | 国家2000大地坐标 | |
X | Y | |
1 | *.65 | *.01 |
2 | *.83 | *.91 |
3 | *.81 | *.60 |
4 | *.62 | *.88 |
5 | *.55 | *.33 |
6 | *.12 | *.66 |
7 | *.72 | *.83 |
8 | *.66 | *.99 |
9 | *.61 | *.18 |
10 | *.14 | *.11 |
11 | *.26 | *.08 |
12 | *.76 | *.05 |
开采深度:+890米~+1072米 | ||
面积:0.1795平方公里 |
5.资源储量:拟出让采矿权前期地质勘查工作于2023年1月由黔南州自然资源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完成,提交的《 (略) 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详查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截止2022年12月30日, (略) 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勘查区范围内(标高+890米~+1072米)估算饰面用灰岩总矿石资源量1346.59万吨(498.74万立方米);估算共生矿产制灰用灰岩矿总矿石资源量1103万吨(408.52万立方米)。
6.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本次出让为新设采矿权,未进行开发利用。竞买人竞得该采矿权后,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实施开采活动,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买人竞得该矿业权后,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保护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建设,未 (略) 级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办理延续、变更登记。
8.拟出让年限:10年,生产规模6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本次出让饰面用灰岩矿石资源量为600万吨,制灰用灰岩矿431.2万吨。
9.起始价: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 (略) 矿业 (略) 场基准价规定,饰面用灰岩矿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3元/方)*推荐生产规模(60万吨/2.7)*发证年限(10年)*1.5=1000万元;制灰用灰岩矿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1元/吨)*431.2万吨*1.5=646.8万元,该采矿权出让收益共计1646.8万元。经集体研究决定,该采矿权出让收益起始价为1650万元(不含前期地质勘查、编制报告的费用)。
三、竞买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竞买保证金及增价幅度:该采矿权采用无底价挂牌方式出让,增加幅度为10万元或者10万元的整数倍。竞买保证金为330万元。
2.竞买保证金的处置:竞买保证金由竞买人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缴纳。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由原账户不计息退回(分期缴纳的为缴纳首期后退回),如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未到黔南州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或未缴纳地质勘查和相关报告编制成本支出费用,将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不予退还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未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原账户不计息退回。
四、竞买人的条件
(1)竞买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2)本次出让不接受联合竞买,竞买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竞买人须提供银行存款不少于1650万元的证明材料。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出让
公告时间: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24日;
报名时间:2023年3月27日上午9点至2023年4月6日下午15点(工作日受理)
挂牌时间:2023年3月27日上午9点至2023年4月10日下午15点(工作日受理)
交易地点: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24日到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http://**.cn)下载浏览挂牌出让文件。
网上报名申请前,申请人需先办理诚信入库,信息入库核验通过后,办理CA数字证书即可登录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8888/TPBidder/memberLogin )进行报名申请。申请人可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9点至2023年4月6日下午15点00分登录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8888/TPBidder/memberLogin )提交书面竞买申请,提交申请和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6日15时00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在2023年4月6日15时0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凭CA数字证书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及竞价。
本次挂牌不接受电话、电邮及信函等方式报名。竞买人一旦申请报名,即视为对该采矿权出让公告内容无异议。
申请参加竞买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均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报名参加竞买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竞买申请书(原件);银行资信证明。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竞买人以增价报价方式竞买,竞买报价应高于起始价并高于前一轮报价。若只有一人竞买,报价等于或高于起始价即可成交,若有2人以上(含2人)竞买,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若在挂牌期限截止前1天内仍有两名及以上竞买人继续报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1.矿山开采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买人须慎重并自行承担风险。出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的情形,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1)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政策变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对采矿权造成不利影响;
(2)以往开展的地质工作及形成的地质勘查资料存在瑕疵;
(3)因政策原因导致该采矿权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其它保护地重叠,无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相关手续的;
(4)不可抗力的影响。
2.出让人和交易机构不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在递交报名申请前应充分了解采矿权范围的地质情况、资源禀赋、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目及矿区周边条件等相关情况。在竞得采矿权后,需自行按规定办理土地、林业、环评、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涉及土地、房屋、林木等补偿的,竞得人自行协调产权所有人解决,如因土地、林地、道路等问题导致无法建设或开采的,竞得人须自行承担投资开发风险。
3.本次采矿权按现状挂牌出让,只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出让。竞得人须自行解决除出让采矿权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并承担责任和费用;竞得人在矿山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出现对周边单位、居民生产生活及设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使用效能等问题,后果和损失由竞得人承担。
4.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涉及环保、林业、安全、土地、道路、水土保持、电力、地表附着物及矿区周边设施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所需资料及办理相关部门手续发生的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因相关部门手续不能办理等情况导致不能开采矿产资源,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5.竞得人须自行解决除出让采矿权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并承担责任和费用;竞得人在矿山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出现对周边单位、居民生产生活及设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使用效能等问题,后果和损失由竞得人承担。
6.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必须按照绿色矿山相关规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竞得人须承担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关于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建设,未 (略) 级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办理延续、变更登记,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7.未提及的其他风险。上述风险及可能带来的后果,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慎重决策,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挂牌出让结束后,挂牌成交的,黔南州自然资源局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黔南州人民政府、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出让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挂牌成交记录、《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未按本公告要求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勘查费、组织实施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等相关费用的,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竟得资格,不予退还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本次挂牌作流拍处理进行公示,并且黔南州自然资源局与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号)文件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要求,严格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公平性、严肃性,将竞得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一并纳入失信主体信息记录,列入联合惩戒名单进行通报。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黔南州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林达、张梅江
联系电话:*、*
十三、保证金缴纳
单位名称: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略) 黔南分行
虚拟子账户:保证金账号由竞买人在完成填写报名信息后在交易系统自行获取(23位的虚拟子账户)
附件:1.竞买须知
2.现场竞价规则
3.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样本)
4.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
附件1:
竞买须知
一、 (略) 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已经州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林业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和平塘县人民政府审查,未发现矿区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各类保护地重叠的情况,不在禁采禁建区范围。
二、申请参加竞买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均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报名参加竞买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竞买申请书(原件);银行资信证明。
三、竞买人需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按时缴纳出让收益及相关税费、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建设,未 (略) 级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办理延续、变更登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当地群众务工。
四、该采矿权的地质勘查和相关报告编制是黔南州自然资源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竞买人可自行前往黔南州自然资源储备中心查阅该拟设采矿权相关地质资料。竞买人须在与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黔南州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新立登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地质勘查和相关报告编制成本支出费用89.5万元(包括勘查费及组织实施费),未按出让公告要求办理的将取消竞得人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五、竞得人办理采矿许可登记需按法律法规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应缴数额、缴纳方式和缴纳时间等,在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根据《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及《黔南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竞得人需到黔南州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要求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六、竞得人领取了采矿许可证获得采矿权后,在开采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非因出让人过失造成的采矿权损减(包含但不限于采矿权面积缩减、采矿许可证废止、采矿许可证被吊销、出让合同终止等),出让人已经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需按相关要求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后方可继续开采矿山保有资源(含共伴生矿)。延续、变更时出让收益按国家届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
现场竞价规则
一、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凡参加本场竞价会的竞买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对参与竞价活动的行为负责。
二、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现场竞价会的执行机构,在组织竞价活动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本次现场竞价采取增幅竞价的方式,每次加价幅度为10万元或其整倍数。
四、竞买人必须遵守会场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报价,不得干扰竞价会秩序,更不能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竞买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现场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具体规则由现场竞价主持人宣布。
六、竞价成交后,竞得人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竞价标的为由,提出取消交易。
七、本规则解释权归黔南州自然资源局、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3
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样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暂行规定》、《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出让人)的委托,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 ”采矿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挂牌结束,出让人与竞得人对成交结果确认如下:
一、竞得人认真阅读了出让公告及挂牌文件,对出让标的采矿权的有关要求已有清楚了解,接受出让文件中《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的内容,提交了资格审查所需资料及竞买承诺书,缴纳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
二、截止 年 月 日,竞买人(以下简称“竞得人”)
以最高报价人民币 整(小写:¥ 元),竞得“ ”采矿权,竞得人对挂牌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三、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在出让人按规定对采矿权成交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出让人在公示期满后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竞得人持本《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到黔南州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四、违约责任
1.竞得人现场拒不签署《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的矿业权,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2.竞得人在公示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未到到黔南州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的矿业权,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其他相关事宜,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另作约定。
六、本确认书一式三份,出让人、交易中心 、竞得人各持一份。
出让人: 竞得人:
出让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受托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4
采矿权出让合同
(样本)
*方(出让方):
*方(受让人):
出让项目: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矿权出让合同
*方(出让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方(受让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略)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略)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方*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地理位置:
(三)矿 种: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接受开采矿种变更和增列)
(四)开采方式:
(五)矿山规模: 万吨/年(推荐)
(六)资源储量: 万吨(注:资源储量数据以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为依据)
(七)矿区面积(由 个拐点坐标圈定): 平方公里
(八)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详见附表1。
(九)矿区开采标高: 至 (储量估算标高);
第二条 出让方式
采矿权以□招标 □拍卖 R挂牌 □协议 □申请(探转采) 方式出让。
第三条 出让年限
采矿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方首次批准*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之日算起。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
该矿山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分 次缴纳。
首期出让收益: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于2023年 月 日前缴纳;
第五条 采矿权使用费
请*方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税发〔2021〕61号)等规定,依据《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采矿权)》(附表2)和税务部门相关缴费规定与渠道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第六条 *方权利
(一)*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收益征收管理机关(税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方整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本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在约定的期限内,*方未向 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因开采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依法撤回采矿许可证的,*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方义务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方应将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矿业权收益征收信息提交矿业权收益征收管理机关(税务部门),由其通知*方缴款。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方新出让矿业权不得与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重叠。按规定允许重叠的情形除外。
(三)对*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延续、转让、变更等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申请,*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为*方办理矿产资源开发登记手续。
(四)因开采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依法撤回采矿许可的,*方在解除本合同的同时,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采矿权。
(五)*方在本次出让到期时未建成绿色矿山的(以 (略) 级名录为准),*方有权不予办理采矿延续登记。
(六)*方应当依法依规和本合同的约定,维护*方享有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 *方权利
(一)依据本合同,*方有权向 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二)*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方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有权依法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 号)中规定: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增列开采矿种;涉及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四)*方有权按照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依法依规进行开采,并享有对矿产品的处置权利(涉及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
(五)*方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后,或者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已到期部分(分期缴纳)后,符合转让变更条件的,有权依法依规转让采矿权。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由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方有权申请按照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核定,可申请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且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九条 *方义务
(一)*方应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或本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分期缴纳的,剩余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煤矿采矿权价款按“黔府办发〔2016〕20号”规定,由矿业权人提交“价款缓交承诺”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方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三)*方在持有采矿许可证期间,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认真履行资源税与矿业权占用费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四)*方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前,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及时与*方协商解除本合同,自决定关闭矿山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对开采活动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义务,*方应继续依法履行,不得因出让合同解除、采矿许可证注销而停止履行义务。
(五)*方在开采活动中应依法保护矿山生态环境。需按照
矿种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管理。未 (略) 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方有权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六)*方应当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的规定,如实填报开采公示信息。
(七)*方在实施开采活动中,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一)*方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成为采矿权人后,须具备其它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开工时需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二)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方不得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方因开采活动违反相关规定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具体内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
(四)*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或者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已缴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五)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另行协商。采矿权出让期届满,本合同终止。符合采矿权延续登记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六) (略) 将采矿权拍卖或者裁定给他人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由受让人与*方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方合法权益损害的,*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征收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
(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属行政管理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方可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表1
贵州XXX矿
采矿权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点号 | X坐标 | Y坐标 |
1 | ||
2 | ||
3 | ||
4 | ||
注:矿区范围坐标以证载为准 |
附表2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采矿权)
序号 | 费源名称 | 内容 | 备注 |
1 | 收费项目类型 | 采矿权使用费 | |
2 | 采矿权人名称 | ||
3 | 矿山名称 | ||
4 | 变更前采矿权人名称 | 仅转让变更填写 | |
5 | 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县、区) | ||
6 | 有效期起始 | ||
7 | 有效期截止 | ||
8 | 每年缴费金额(元) (共10年) | ||
9 | 缴费标准 |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 |
10 | 证载面积(平方千米) | ||
11 | 滞纳金‰/每日 | 2‰ | |
12 | 发证机关 | ||
13 | 征收机关 |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略) 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
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黔南公易矿[20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黔南州自然资源局以挂牌方 (略) 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1.出让人:黔南州自然资源局
场所:都匀经济开发区幸福路
2.交易平台: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都匀经济开发区黔南大道原黔南州农机校内
二、拟出让采矿权的简要情况
1.项目名称: (略) 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
2.开采矿种:饰面用灰岩、制灰用灰岩
3.地理位置:平塘县者密镇
4.面积:0.1795平方公里,拐点坐标见下表
(略) 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拟设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编号 | 国家2000大地坐标 | |
X | Y | |
1 | *.65 | *.01 |
2 | *.83 | *.91 |
3 | *.81 | *.60 |
4 | *.62 | *.88 |
5 | *.55 | *.33 |
6 | *.12 | *.66 |
7 | *.72 | *.83 |
8 | *.66 | *.99 |
9 | *.61 | *.18 |
10 | *.14 | *.11 |
11 | *.26 | *.08 |
12 | *.76 | *.05 |
开采深度:+890米~+1072米 | ||
面积:0.1795平方公里 |
5.资源储量:拟出让采矿权前期地质勘查工作于2023年1月由黔南州自然资源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完成,提交的《 (略) 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详查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截止2022年12月30日, (略) 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勘查区范围内(标高+890米~+1072米)估算饰面用灰岩总矿石资源量1346.59万吨(498.74万立方米);估算共生矿产制灰用灰岩矿总矿石资源量1103万吨(408.52万立方米)。
6.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本次出让为新设采矿权,未进行开发利用。竞买人竞得该采矿权后,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实施开采活动,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买人竞得该矿业权后,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保护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建设,未 (略) 级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办理延续、变更登记。
8.拟出让年限:10年,生产规模6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本次出让饰面用灰岩矿石资源量为600万吨,制灰用灰岩矿431.2万吨。
9.起始价: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 (略) 矿业 (略) 场基准价规定,饰面用灰岩矿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3元/方)*推荐生产规模(60万吨/2.7)*发证年限(10年)*1.5=1000万元;制灰用灰岩矿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1元/吨)*431.2万吨*1.5=646.8万元,该采矿权出让收益共计1646.8万元。经集体研究决定,该采矿权出让收益起始价为1650万元(不含前期地质勘查、编制报告的费用)。
三、竞买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竞买保证金及增价幅度:该采矿权采用无底价挂牌方式出让,增加幅度为10万元或者10万元的整数倍。竞买保证金为330万元。
2.竞买保证金的处置:竞买保证金由竞买人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缴纳。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由原账户不计息退回(分期缴纳的为缴纳首期后退回),如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未到黔南州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或未缴纳地质勘查和相关报告编制成本支出费用,将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不予退还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未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原账户不计息退回。
四、竞买人的条件
(1)竞买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2)本次出让不接受联合竞买,竞买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竞买人须提供银行存款不少于1650万元的证明材料。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出让
公告时间: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24日;
报名时间:2023年3月27日上午9点至2023年4月6日下午15点(工作日受理)
挂牌时间:2023年3月27日上午9点至2023年4月10日下午15点(工作日受理)
交易地点: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24日到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http://**.cn)下载浏览挂牌出让文件。
网上报名申请前,申请人需先办理诚信入库,信息入库核验通过后,办理CA数字证书即可登录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8888/TPBidder/memberLogin )进行报名申请。申请人可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9点至2023年4月6日下午15点00分登录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8888/TPBidder/memberLogin )提交书面竞买申请,提交申请和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6日15时00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在2023年4月6日15时0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凭CA数字证书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及竞价。
本次挂牌不接受电话、电邮及信函等方式报名。竞买人一旦申请报名,即视为对该采矿权出让公告内容无异议。
申请参加竞买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均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报名参加竞买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竞买申请书(原件);银行资信证明。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竞买人以增价报价方式竞买,竞买报价应高于起始价并高于前一轮报价。若只有一人竞买,报价等于或高于起始价即可成交,若有2人以上(含2人)竞买,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若在挂牌期限截止前1天内仍有两名及以上竞买人继续报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1.矿山开采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买人须慎重并自行承担风险。出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的情形,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1)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政策变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对采矿权造成不利影响;
(2)以往开展的地质工作及形成的地质勘查资料存在瑕疵;
(3)因政策原因导致该采矿权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其它保护地重叠,无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相关手续的;
(4)不可抗力的影响。
2.出让人和交易机构不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在递交报名申请前应充分了解采矿权范围的地质情况、资源禀赋、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目及矿区周边条件等相关情况。在竞得采矿权后,需自行按规定办理土地、林业、环评、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涉及土地、房屋、林木等补偿的,竞得人自行协调产权所有人解决,如因土地、林地、道路等问题导致无法建设或开采的,竞得人须自行承担投资开发风险。
3.本次采矿权按现状挂牌出让,只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出让。竞得人须自行解决除出让采矿权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并承担责任和费用;竞得人在矿山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出现对周边单位、居民生产生活及设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使用效能等问题,后果和损失由竞得人承担。
4.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涉及环保、林业、安全、土地、道路、水土保持、电力、地表附着物及矿区周边设施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所需资料及办理相关部门手续发生的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因相关部门手续不能办理等情况导致不能开采矿产资源,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5.竞得人须自行解决除出让采矿权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并承担责任和费用;竞得人在矿山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出现对周边单位、居民生产生活及设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使用效能等问题,后果和损失由竞得人承担。
6.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必须按照绿色矿山相关规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竞得人须承担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关于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建设,未 (略) 级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办理延续、变更登记,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7.未提及的其他风险。上述风险及可能带来的后果,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慎重决策,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挂牌出让结束后,挂牌成交的,黔南州自然资源局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黔南州人民政府、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出让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挂牌成交记录、《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未按本公告要求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勘查费、组织实施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等相关费用的,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竟得资格,不予退还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本次挂牌作流拍处理进行公示,并且黔南州自然资源局与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号)文件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要求,严格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公平性、严肃性,将竞得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一并纳入失信主体信息记录,列入联合惩戒名单进行通报。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黔南州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林达、张梅江
联系电话:*、*
十三、保证金缴纳
单位名称: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略) 黔南分行
虚拟子账户:保证金账号由竞买人在完成填写报名信息后在交易系统自行获取(23位的虚拟子账户)
附件:1.竞买须知
2.现场竞价规则
3.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样本)
4.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
附件1:
竞买须知
一、 (略) 平塘县者密镇告喀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已经州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林业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和平塘县人民政府审查,未发现矿区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各类保护地重叠的情况,不在禁采禁建区范围。
二、申请参加竞买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均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报名参加竞买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竞买申请书(原件);银行资信证明。
三、竞买人需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按时缴纳出让收益及相关税费、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建设,未 (略) 级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办理延续、变更登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当地群众务工。
四、该采矿权的地质勘查和相关报告编制是黔南州自然资源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竞买人可自行前往黔南州自然资源储备中心查阅该拟设采矿权相关地质资料。竞买人须在与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黔南州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新立登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地质勘查和相关报告编制成本支出费用89.5万元(包括勘查费及组织实施费),未按出让公告要求办理的将取消竞得人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五、竞得人办理采矿许可登记需按法律法规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应缴数额、缴纳方式和缴纳时间等,在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根据《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及《黔南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竞得人需到黔南州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要求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六、竞得人领取了采矿许可证获得采矿权后,在开采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非因出让人过失造成的采矿权损减(包含但不限于采矿权面积缩减、采矿许可证废止、采矿许可证被吊销、出让合同终止等),出让人已经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需按相关要求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后方可继续开采矿山保有资源(含共伴生矿)。延续、变更时出让收益按国家届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
现场竞价规则
一、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凡参加本场竞价会的竞买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对参与竞价活动的行为负责。
二、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现场竞价会的执行机构,在组织竞价活动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本次现场竞价采取增幅竞价的方式,每次加价幅度为10万元或其整倍数。
四、竞买人必须遵守会场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报价,不得干扰竞价会秩序,更不能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竞买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现场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具体规则由现场竞价主持人宣布。
六、竞价成交后,竞得人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竞价标的为由,提出取消交易。
七、本规则解释权归黔南州自然资源局、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3
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样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暂行规定》、《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出让人)的委托,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 ”采矿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挂牌结束,出让人与竞得人对成交结果确认如下:
一、竞得人认真阅读了出让公告及挂牌文件,对出让标的采矿权的有关要求已有清楚了解,接受出让文件中《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的内容,提交了资格审查所需资料及竞买承诺书,缴纳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
二、截止 年 月 日,竞买人(以下简称“竞得人”)
以最高报价人民币 整(小写:¥ 元),竞得“ ”采矿权,竞得人对挂牌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三、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在出让人按规定对采矿权成交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出让人在公示期满后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竞得人持本《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到黔南州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四、违约责任
1.竞得人现场拒不签署《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的矿业权,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2.竞得人在公示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未到到黔南州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的矿业权,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其他相关事宜,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另作约定。
六、本确认书一式三份,出让人、交易中心 、竞得人各持一份。
出让人: 竞得人:
出让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受托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4
采矿权出让合同
(样本)
*方(出让方):
*方(受让人):
出让项目: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矿权出让合同
*方(出让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方(受让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略)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略)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方*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地理位置:
(三)矿 种: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接受开采矿种变更和增列)
(四)开采方式:
(五)矿山规模: 万吨/年(推荐)
(六)资源储量: 万吨(注:资源储量数据以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为依据)
(七)矿区面积(由 个拐点坐标圈定): 平方公里
(八)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详见附表1。
(九)矿区开采标高: 至 (储量估算标高);
第二条 出让方式
采矿权以□招标 □拍卖 R挂牌 □协议 □申请(探转采) 方式出让。
第三条 出让年限
采矿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方首次批准*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之日算起。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
该矿山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分 次缴纳。
首期出让收益: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于2023年 月 日前缴纳;
第五条 采矿权使用费
请*方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税发〔2021〕61号)等规定,依据《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采矿权)》(附表2)和税务部门相关缴费规定与渠道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第六条 *方权利
(一)*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收益征收管理机关(税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方整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本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在约定的期限内,*方未向 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因开采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依法撤回采矿许可证的,*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方义务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方应将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矿业权收益征收信息提交矿业权收益征收管理机关(税务部门),由其通知*方缴款。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方新出让矿业权不得与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重叠。按规定允许重叠的情形除外。
(三)对*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延续、转让、变更等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申请,*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为*方办理矿产资源开发登记手续。
(四)因开采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依法撤回采矿许可的,*方在解除本合同的同时,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采矿权。
(五)*方在本次出让到期时未建成绿色矿山的(以 (略) 级名录为准),*方有权不予办理采矿延续登记。
(六)*方应当依法依规和本合同的约定,维护*方享有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 *方权利
(一)依据本合同,*方有权向 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二)*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方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有权依法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 号)中规定: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增列开采矿种;涉及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四)*方有权按照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依法依规进行开采,并享有对矿产品的处置权利(涉及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
(五)*方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后,或者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已到期部分(分期缴纳)后,符合转让变更条件的,有权依法依规转让采矿权。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由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方有权申请按照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核定,可申请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且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九条 *方义务
(一)*方应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或本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分期缴纳的,剩余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煤矿采矿权价款按“黔府办发〔2016〕20号”规定,由矿业权人提交“价款缓交承诺”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方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三)*方在持有采矿许可证期间,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认真履行资源税与矿业权占用费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四)*方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前,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及时与*方协商解除本合同,自决定关闭矿山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对开采活动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义务,*方应继续依法履行,不得因出让合同解除、采矿许可证注销而停止履行义务。
(五)*方在开采活动中应依法保护矿山生态环境。需按照
矿种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管理。未 (略) 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方有权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六)*方应当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的规定,如实填报开采公示信息。
(七)*方在实施开采活动中,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一)*方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成为采矿权人后,须具备其它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开工时需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二)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方不得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方因开采活动违反相关规定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具体内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
(四)*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或者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已缴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五)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另行协商。采矿权出让期届满,本合同终止。符合采矿权延续登记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六) (略) 将采矿权拍卖或者裁定给他人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由受让人与*方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方合法权益损害的,*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征收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
(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属行政管理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方可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表1
贵州XXX矿
采矿权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点号 | X坐标 | Y坐标 |
1 | ||
2 | ||
3 | ||
4 | ||
注:矿区范围坐标以证载为准 |
附表2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采矿权)
序号 | 费源名称 | 内容 | 备注 |
1 | 收费项目类型 | 采矿权使用费 | |
2 | 采矿权人名称 | ||
3 | 矿山名称 | ||
4 | 变更前采矿权人名称 | 仅转让变更填写 | |
5 | 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县、区) | ||
6 | 有效期起始 | ||
7 | 有效期截止 | ||
8 | 每年缴费金额(元) (共10年) | ||
9 | 缴费标准 |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 |
10 | 证载面积(平方千米) | ||
11 | 滞纳金‰/每日 | 2‰ | |
12 | 发证机关 | ||
13 | 征收机关 |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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