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乐山)峨半高纯材料有限公司一批原材料等物资处置(869c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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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乐山)峨半高纯材料有限公司一批原材料等物资处置(869c38)

东方电气(乐山) (略) 一批原材料等物资处置
标的名称东方电气(乐山) (略) 一批原材料等物资处置
项目编码GR2023SC* 挂牌价格312 万元
价格说明——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2023-02-27
是否联合转让挂牌截止日期2023-03-10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一)本次公开转让标的为一批合金片、铂金斧、黄金摆件等贵金属制品整体打包处置,共计49项,有关资产详情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二)本次拟处置的同类别交易标的视为同一项交易标的。交易标的的品质(纯度)以转让方委托有国家认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准,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可到转让方处查询。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视为认同并接受该交易标的品质(纯度),受让后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或不履行后续的交易流程,否则视为违约。

(三)、本次标的看货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标的查看时间:挂牌公告期内。转让标的现存 (略) 大佛南路115号附9号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无法满足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物的现场查证,只能提供存放凭证及实物照片进行查证。对存放凭证及实物照片查证结果等同于实物查证结果。

(四)、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1000元或1000元的正整数倍,最高不超过10倍。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http://**)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东方电气(乐山) (略)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K
经济类型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略)
所在地区四川 (略) 夹江县
住所/注册地址新场镇东风村3组经开大道20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连兵
注册资本4,733.78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其他服务业
经营规模中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 (略)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G
批准单位名称中国 (略)
批准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四 (略) 2023年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批准日期2023-02-13
批准文号DS/M1A*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312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转让标的不接受联合受让体;

四、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

报名提交材料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公开转让标的为一批合金片、铂金斧、黄金摆件等贵金属制品整体打包处置,共计49项,有关资产详情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二)本次拟处置的同类别交易标的视为同一项交易标的。交易标的的品质(纯度)以转让方委托有国家认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准,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可到转让方处查询。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视为认同并接受该交易标的品质(纯度),受让后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或不履行后续的交易流程,否则视为违约。

(三)本次拟处置资产经沃克森(北京) (略) 评估并出具了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2]第1471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2年 4月 30日,该交易标的的评估价值合计为307万元。

(四)本次处置标的按实物状态进行整体转让和交接。

(五)转让标的现存 (略) 大佛南路115号附9号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无法满足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物的现场查证,只能提供存放凭证及实物照片进行查证。对存放凭证及实物照片查证结果等同于实物查证结果。

(六)本次拟处置资产挂牌价为含税价,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交易标的交付并且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价款后,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税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七)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八)本次处置标的的评估机构的评估参数等数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次处置的所有物资交接的依据。

(九)转让方已对本次处置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进行全面评估,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十)本次资产处置过程中,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按约定足额支付完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

(十一)受让方须自行到转让方指定地点( (略) 大佛南路115号附9号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办理交易标的的交接,并严格按照交易标的明细及其现场清点、签收的数量进行实物交割。受让方在进入交易标的存放地点后应严格遵守存放地点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次交易受让成功后,交易标的的计量方式将以转让方指定的计量工具进行称量。如因交易标的物的重量产生误差,对误差部分的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补退,按下列方式处理:

总价款误差比=(实际总价-评估总价)÷评估总价×100%;

退补部分的计算方法为:(∣总价款误差比∣-3%)×评估总价;

注释:实际总价为摘牌后现场称重的单项重量×该项评估单价×0.75(变现折扣),再对所有单项求和;评估单价以评估报告为准。

总价款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且总价款误差比为正数时,转让方应向受让方退款;

总价款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且总价款误差比为负数时,受让方应向转让方补款。

本次处置标的计量方式,受让方如有异议应在转、受双方计量时立即提出,否则即视为认同转让方的称重计量,过后转让方不再认可由此产生的异议。若受让方对称重方式有异议,可要求有权限的国家计量机构进行裁定,相关费用由有过错方承担,若均无过错,由提出方承担。

(十三)交易标的交接完成后,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任何安全责任全部有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四)若因受让方原因未在公告约定的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将按西南联交所《保证金处置办法》进行处置,且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若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其他损失。

(十五)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转、受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六)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样本合同》、《资产处置明细表》、《检验检测报告》等。

(十七)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交纳金额1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2023-03-10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 (略)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1211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操作
产权交易(样本)合同 登录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资产处置明细表 登录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动态报价
东方电气(乐山) (略) 一批原材料等物资处置
标的名称东方电气(乐山) (略) 一批原材料等物资处置
项目编码GR2023SC* 挂牌价格312 万元
价格说明——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2023-02-27
是否联合转让挂牌截止日期2023-03-10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一)本次公开转让标的为一批合金片、铂金斧、黄金摆件等贵金属制品整体打包处置,共计49项,有关资产详情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二)本次拟处置的同类别交易标的视为同一项交易标的。交易标的的品质(纯度)以转让方委托有国家认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准,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可到转让方处查询。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视为认同并接受该交易标的品质(纯度),受让后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或不履行后续的交易流程,否则视为违约。

(三)、本次标的看货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标的查看时间:挂牌公告期内。转让标的现存 (略) 大佛南路115号附9号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无法满足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物的现场查证,只能提供存放凭证及实物照片进行查证。对存放凭证及实物照片查证结果等同于实物查证结果。

(四)、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1000元或1000元的正整数倍,最高不超过10倍。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http://**)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东方电气(乐山) (略)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K
经济类型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略)
所在地区四川 (略) 夹江县
住所/注册地址新场镇东风村3组经开大道20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连兵
注册资本4,733.78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其他服务业
经营规模中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 (略)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G
批准单位名称中国 (略)
批准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四 (略) 2023年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批准日期2023-02-13
批准文号DS/M1A*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312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转让标的不接受联合受让体;

四、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

报名提交材料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公开转让标的为一批合金片、铂金斧、黄金摆件等贵金属制品整体打包处置,共计49项,有关资产详情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二)本次拟处置的同类别交易标的视为同一项交易标的。交易标的的品质(纯度)以转让方委托有国家认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准,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可到转让方处查询。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视为认同并接受该交易标的品质(纯度),受让后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或不履行后续的交易流程,否则视为违约。

(三)本次拟处置资产经沃克森(北京) (略) 评估并出具了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2]第1471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2年 4月 30日,该交易标的的评估价值合计为307万元。

(四)本次处置标的按实物状态进行整体转让和交接。

(五)转让标的现存 (略) 大佛南路115号附9号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无法满足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物的现场查证,只能提供存放凭证及实物照片进行查证。对存放凭证及实物照片查证结果等同于实物查证结果。

(六)本次拟处置资产挂牌价为含税价,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交易标的交付并且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价款后,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税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七)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八)本次处置标的的评估机构的评估参数等数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次处置的所有物资交接的依据。

(九)转让方已对本次处置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进行全面评估,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十)本次资产处置过程中,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按约定足额支付完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

(十一)受让方须自行到转让方指定地点( (略) 大佛南路115号附9号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办理交易标的的交接,并严格按照交易标的明细及其现场清点、签收的数量进行实物交割。受让方在进入交易标的存放地点后应严格遵守存放地点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次交易受让成功后,交易标的的计量方式将以转让方指定的计量工具进行称量。如因交易标的物的重量产生误差,对误差部分的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补退,按下列方式处理:

总价款误差比=(实际总价-评估总价)÷评估总价×100%;

退补部分的计算方法为:(∣总价款误差比∣-3%)×评估总价;

注释:实际总价为摘牌后现场称重的单项重量×该项评估单价×0.75(变现折扣),再对所有单项求和;评估单价以评估报告为准。

总价款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且总价款误差比为正数时,转让方应向受让方退款;

总价款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且总价款误差比为负数时,受让方应向转让方补款。

本次处置标的计量方式,受让方如有异议应在转、受双方计量时立即提出,否则即视为认同转让方的称重计量,过后转让方不再认可由此产生的异议。若受让方对称重方式有异议,可要求有权限的国家计量机构进行裁定,相关费用由有过错方承担,若均无过错,由提出方承担。

(十三)交易标的交接完成后,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任何安全责任全部有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四)若因受让方原因未在公告约定的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将按西南联交所《保证金处置办法》进行处置,且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若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其他损失。

(十五)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转、受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六)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样本合同》、《资产处置明细表》、《检验检测报告》等。

(十七)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交纳金额1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2023-03-10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 (略)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1211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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