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公告】阿拉尔市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位于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园西外环路以东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9962.19㎡)
【交易公告】阿拉尔市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位于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园西外环路以东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9962.19㎡)
项目名称 | (略) 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略) 转让位于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园西外环路以东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9962.19㎡) | ||
项目编号 | N0125TD* | 产权子类型 | 林地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3-02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3-15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至2024年3月1日。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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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2-17 | ||||||||||||||||||||||||||||||||||||||||||||||
评估机构 | 新疆驰远天合中辰房地产 (略) | ||||||||||||||||||||||||||||||||||||||||||||||
转让底价(元) | *.00 | ||||||||||||||||||||||||||||||||||||||||||||||
转出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出方名称: (略) 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略) 联系人:李齐兵 联系电话:* | |||||||||||||||||||||||||||||||||||||||||||||
转出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租赁标的公开招租,由交易所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租赁资产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租赁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租赁资产及随其租赁的相关权利,于租赁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租赁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租赁资产在租赁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承租方三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出方决策文件 | 《 (略) 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略) 2023年第2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略) |
重大事 | |
特别 | 一、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园西外环路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土地面积29962.19平方米, (略) 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略) 以挂牌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新(2018) (略) 不动产权第*号],批准使用年限为2014年1月5日,终止使用年限为2064年1月4日。 二、此次转让价格 (略) 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略) 自2014年1月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以来至今缴纳土地使用税*.65元,若征集到受让方,由受让 (略) 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略) 缴清自2014年1月至2023年3月的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第 (略)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的若干意见(试行)》该地块自2014年始由招商引资企业扬州 (略) (以下简称扬州新东方)使用。现地上建筑物主要为:门卫室三间,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0㎡,办公室16间,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00㎡,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6000㎡,地上建筑物权属为扬州新东方。由于地上建筑物不属于转让方资产,本次转让方仅处置土地使用权。如扬州新东方未最终受让,地上建筑物补偿金按扬州新东方与受让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建筑物评估报告评估值为依据确定,受让方须在标的物过户前向扬州新东方支付补偿金。 四、土地权利限制:转让标的为40.89年期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估价期日无他项权利限制。 五、本次转让标的为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园西外环路以东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其他权利的价格。 六、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土地产权性质、土地使用权情况、标的瑕疵的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地上建筑物过户及土地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七、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
交易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在中小企业创业园进行相关产业开发须符合中小企业创业园产业整体规划(包含但不限于培育和发展棉花延伸产业精深加工业、粮食精深加工业、果品精深加工业、畜牧产品综合开发和精深加工业、副食品产业及机械装备业、制造业、加工业等),且须在新疆产权交易所登记报名前就该事项向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供书面承诺书。 | |
标的交割 | 以现状为准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受让方受让该标的后,须在过户前缴清受让方应承担的标的物各项费税。 四、标的过户(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3-02 09:00:00 至 2023-03-15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3-03-15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租赁标的情况,视为在《资产承租意向书》中对出租方作出接受租赁条件、并以不低于租金要求进行承租承诺的确认。 | ||||
交易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郭靖慧 |
咨询电话 | 0991-*725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4:0015:00-19:0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其 他 |
项目名称 | (略) 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略) 转让位于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园西外环路以东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9962.19㎡) | ||
项目编号 | N0125TD* | 产权子类型 | 林地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3-02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3-15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至2024年3月1日。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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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2-17 | ||||||||||||||||||||||||||||||||||||||||||||||
评估机构 | 新疆驰远天合中辰房地产 (略) | ||||||||||||||||||||||||||||||||||||||||||||||
转让底价(元) | *.00 | ||||||||||||||||||||||||||||||||||||||||||||||
转出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出方名称: (略) 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略) 联系人:李齐兵 联系电话:* | |||||||||||||||||||||||||||||||||||||||||||||
转出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租赁标的公开招租,由交易所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租赁资产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租赁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租赁资产及随其租赁的相关权利,于租赁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租赁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租赁资产在租赁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承租方三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出方决策文件 | 《 (略) 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略) 2023年第2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略) |
重大事 | |
特别 | 一、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园西外环路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土地面积29962.19平方米, (略) 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略) 以挂牌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新(2018) (略) 不动产权第*号],批准使用年限为2014年1月5日,终止使用年限为2064年1月4日。 二、此次转让价格 (略) 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略) 自2014年1月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以来至今缴纳土地使用税*.65元,若征集到受让方,由受让 (略) 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略) 缴清自2014年1月至2023年3月的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第 (略)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的若干意见(试行)》该地块自2014年始由招商引资企业扬州 (略) (以下简称扬州新东方)使用。现地上建筑物主要为:门卫室三间,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0㎡,办公室16间,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00㎡,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6000㎡,地上建筑物权属为扬州新东方。由于地上建筑物不属于转让方资产,本次转让方仅处置土地使用权。如扬州新东方未最终受让,地上建筑物补偿金按扬州新东方与受让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建筑物评估报告评估值为依据确定,受让方须在标的物过户前向扬州新东方支付补偿金。 四、土地权利限制:转让标的为40.89年期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估价期日无他项权利限制。 五、本次转让标的为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园西外环路以东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其他权利的价格。 六、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土地产权性质、土地使用权情况、标的瑕疵的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地上建筑物过户及土地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七、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
交易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在中小企业创业园进行相关产业开发须符合中小企业创业园产业整体规划(包含但不限于培育和发展棉花延伸产业精深加工业、粮食精深加工业、果品精深加工业、畜牧产品综合开发和精深加工业、副食品产业及机械装备业、制造业、加工业等),且须在新疆产权交易所登记报名前就该事项向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供书面承诺书。 | |
标的交割 | 以现状为准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受让方受让该标的后,须在过户前缴清受让方应承担的标的物各项费税。 四、标的过户(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3-02 09:00:00 至 2023-03-15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3-03-15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租赁标的情况,视为在《资产承租意向书》中对出租方作出接受租赁条件、并以不低于租金要求进行承租承诺的确认。 | ||||
交易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郭靖慧 |
咨询电话 | 0991-*725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4:0015:00-19:0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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