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润绿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乌鲁木齐浩风洁净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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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润绿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乌鲁木齐浩风洁净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新疆金润绿原 (略) 转让持有乌鲁木齐 (略) 100%股权

挂牌日期:2023-03-15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N0125GQ*
项目名称新疆金润绿原 (略) 转让持有乌鲁木齐 (略) 100%股权
转让方名称新疆金润绿原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新疆新能源(集团) (略)
转让比例100
挂牌价格0.68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3-03-15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一、标的企业本次评估范围的主要资产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为机器设备共1项,安装于乌鲁木齐 (略) 经营区内的测风塔,购建于2016年,为乌鲁木齐 (略) 购建,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在建工程一土建工程共计*.82元,减值准备*.82元,账面价值*元,为乌鲁木齐 (略) 达坂城49.5MW分散式风电项目发生的前期费和土地补偿费等。 二、2015年7月1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发改函【2015】244号文件核准了新疆金润绿原 (略) (后项目主体变更为乌鲁木齐 (略) )达坂城49.5MW分散式风电项目。由于本期风电项目需接入乌鲁木齐 (略) 20MWp光伏110kV变电站,受20MWp光伏发电项目停建影响,无法满足接入条件和国家能源局“红色区域”影响,暂停新项目的接入工作导致乌鲁木齐 (略) 达坂城49.5MW分散式风电项目自2017年9月开始至报告出具日,一直处于停建状态。乌鲁木齐 (略) (略) 批复已对达坂城 49.5MW 分散式风电项目前期已签订的合同做终止处理,并书面承诺纳入本次评估范围与该风电项目相关的在建工程不存在账面未记录及潜在未支付的工程款及相关费用。 三、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收责任。 四、其他详见《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
受让方资格条件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新疆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并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四、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新疆金润绿原 (略) 转让持有乌鲁木齐 (略) 100%股权

挂牌日期:2023-03-15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N0125GQ*
项目名称新疆金润绿原 (略) 转让持有乌鲁木齐 (略) 100%股权
转让方名称新疆金润绿原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新疆新能源(集团) (略)
转让比例100
挂牌价格0.68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3-03-15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一、标的企业本次评估范围的主要资产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为机器设备共1项,安装于乌鲁木齐 (略) 经营区内的测风塔,购建于2016年,为乌鲁木齐 (略) 购建,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在建工程一土建工程共计*.82元,减值准备*.82元,账面价值*元,为乌鲁木齐 (略) 达坂城49.5MW分散式风电项目发生的前期费和土地补偿费等。 二、2015年7月1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发改函【2015】244号文件核准了新疆金润绿原 (略) (后项目主体变更为乌鲁木齐 (略) )达坂城49.5MW分散式风电项目。由于本期风电项目需接入乌鲁木齐 (略) 20MWp光伏110kV变电站,受20MWp光伏发电项目停建影响,无法满足接入条件和国家能源局“红色区域”影响,暂停新项目的接入工作导致乌鲁木齐 (略) 达坂城49.5MW分散式风电项目自2017年9月开始至报告出具日,一直处于停建状态。乌鲁木齐 (略) (略) 批复已对达坂城 49.5MW 分散式风电项目前期已签订的合同做终止处理,并书面承诺纳入本次评估范围与该风电项目相关的在建工程不存在账面未记录及潜在未支付的工程款及相关费用。 三、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收责任。 四、其他详见《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
受让方资格条件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新疆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并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四、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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