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巴彦宝力格盆地(I区)、(II区)供水水源地质勘探探矿权转让(国资监测编号GR2023NM1001293)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巴彦宝力格盆地(I区)、(II区)供水水源地质勘探探矿权转让(国资监测编号GR2023NM1001293)
项目名称 | 内蒙古自治 (略) 巴彦宝力格盆地(I区)、(II区)供水水源地质勘探探矿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N0109KQ* | 产权子类型 | 矿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3-15 09: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4-12 23:59:5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结。 |
标的 概况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1-31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 (略) | ||||
转让底价(元) |
| ||||
转出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出方名称: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 | |||
转出方承诺 | 1、本次矿业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矿业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承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矿业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出方决策文件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特别 | 1、本次转让的2宗探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均为2022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位于内蒙古自治 (略) 巴彦宝力格苏木,合计面积154.27平方公里,生产规模(取水量)1204.5万立方米/年,服务年限内动用可采储量(取水量)19565万立方米。转让标的坐标等数据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具体标的情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中心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中心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2、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评估报告》(恒品矿评报字〔2023〕第008号)载明:本次评估参照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五一有限公2021年4月编制完成的《内蒙古自治 (略) 巴彦宝力格(I区)供水水源地开发利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生产规模438万立方米/年,作为本次评估计算的生产规模。如实际生产规模(允水量)与评估计算生产规模差别较大,则本次评估失效。 本次评估未能搜集到矿山土地使用权投资的相关资料,且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未估算矿山工业场地等有关土地的使用面积,因此无法对土地使用权投资进行重新估算。故本次评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未参与评估计算,提请评估委托人及报告使用人关注。 4、《评估报告》(恒品矿评报字〔2023〕第009号)载明:本次评估参照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五一有限公2021年4月编制完成的《内蒙古自治 (略) 巴彦宝力格(II区)供水水源地开发利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生产规模766.50万立方米/年,作为本次评估计算的生产规模。如实际生产规模(允水量)与评估计算生产规模差别较大,则本次评估失效。 本次评估未能搜集到矿山土地使用权投资的相关资料,且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未估算矿山工业场地等有关土地的使用面积,因此无法对土地使用权投资进行重新估算。故本次评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未参与评估计算,提请评估委托人及报告使用人关注。 5、《评估报告》等文件在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心查阅评估报告等资料(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7、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 | |
标的交割 | 见“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自行选择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只有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时,即为最终受让方,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网络竞价,网络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受让方须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申请书原件、主体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收到中心发送的银行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 3、转让方在收到中心转付的交易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提供权属变更相关资料,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配合受让方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矿业权权属变更等程序。 4、本次探矿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均由最终受让方全额承担。 5、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内蒙古自治 (略) 巴彦宝力格苏木 联系人:田雷 *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3-15 09:00:00 至 2023-04-12 23:59:59 | |||
报名手续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纳认购保证金金额:*元。 2、交纳截止时间:按照交易系统提示交纳 3、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4、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②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通过受让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③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5、处置方法:(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或公告截止之日起后3个工作日内由内蒙古产权 (略) 无息原路退还。 | ||||
交易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鄂劲夫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日工作时间 | |
咨询地址 | ||
技术支持 | 艾伦* | |
其 他 |
项目名称 | 内蒙古自治 (略) 巴彦宝力格盆地(I区)、(II区)供水水源地质勘探探矿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N0109KQ* | 产权子类型 | 矿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3-15 09: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4-12 23:59:5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结。 |
标的 概况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1-31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 (略) | ||||
转让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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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出方名称: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 | |||
转出方承诺 | 1、本次矿业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矿业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承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矿业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出方决策文件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特别 | 1、本次转让的2宗探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均为2022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位于内蒙古自治 (略) 巴彦宝力格苏木,合计面积154.27平方公里,生产规模(取水量)1204.5万立方米/年,服务年限内动用可采储量(取水量)19565万立方米。转让标的坐标等数据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具体标的情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中心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中心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2、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评估报告》(恒品矿评报字〔2023〕第008号)载明:本次评估参照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五一有限公2021年4月编制完成的《内蒙古自治 (略) 巴彦宝力格(I区)供水水源地开发利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生产规模438万立方米/年,作为本次评估计算的生产规模。如实际生产规模(允水量)与评估计算生产规模差别较大,则本次评估失效。 本次评估未能搜集到矿山土地使用权投资的相关资料,且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未估算矿山工业场地等有关土地的使用面积,因此无法对土地使用权投资进行重新估算。故本次评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未参与评估计算,提请评估委托人及报告使用人关注。 4、《评估报告》(恒品矿评报字〔2023〕第009号)载明:本次评估参照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五一有限公2021年4月编制完成的《内蒙古自治 (略) 巴彦宝力格(II区)供水水源地开发利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生产规模766.50万立方米/年,作为本次评估计算的生产规模。如实际生产规模(允水量)与评估计算生产规模差别较大,则本次评估失效。 本次评估未能搜集到矿山土地使用权投资的相关资料,且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未估算矿山工业场地等有关土地的使用面积,因此无法对土地使用权投资进行重新估算。故本次评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未参与评估计算,提请评估委托人及报告使用人关注。 5、《评估报告》等文件在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心查阅评估报告等资料(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7、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 | |
标的交割 | 见“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自行选择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只有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时,即为最终受让方,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网络竞价,网络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受让方须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申请书原件、主体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收到中心发送的银行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 3、转让方在收到中心转付的交易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提供权属变更相关资料,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配合受让方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矿业权权属变更等程序。 4、本次探矿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均由最终受让方全额承担。 5、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内蒙古自治 (略) 巴彦宝力格苏木 联系人:田雷 *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3-15 09:00:00 至 2023-04-12 23:59:59 | |||
报名手续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纳认购保证金金额:*元。 2、交纳截止时间:按照交易系统提示交纳 3、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4、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②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通过受让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③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5、处置方法:(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或公告截止之日起后3个工作日内由内蒙古产权 (略) 无息原路退还。 | ||||
交易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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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鄂劲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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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日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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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艾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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