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实验小学旁三处半下沉式辅导楼出租-西辅导楼-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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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实验小学旁三处半下沉式辅导楼出租-西辅导楼-国有产权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6年,装修免租期3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为成交价的3个月租金,租金从第四年起逐年递增5%,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

、本次项目标的主要用途为除非法经营外,可用于任何营业性用房。

4、在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租方租赁房屋可在不破坏整体结构、不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自主对该租赁房屋进行一般装修和改造。承租方如需改变租赁房屋的内部结构、设置对租赁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应事先将设计改造方案报出租方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方须确保不得因装修、改造等行为影响租赁房屋质量、使用价值及相邻权益,确保施工安全,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承租方负责。合同期限届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解除、终止合同时,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应当将租赁房屋内外包括外墙恢复原状。否则,出租方有权就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未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的,该装修装饰、设置或改造的资产归出租方无偿所有,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利用,承租方不得干涉。同时,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外包括外墙装修装饰、设置或改造的部分,合同期限届满的,或提前解除、终止的,出租方不对该部分资产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其它承租方添置的设备,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终止时归承租方。退房期限为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一个月内,退房期限届满,针对承租方擅自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承租方承诺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且视为被承租方抛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对此表示任何异议,出租方在未进行利用的情况下对该物品直接丢弃、销毁等一切处置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出租方对租赁房屋属整体性出租,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对该楼层现有基础上改动或增加任何设施设备。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6、承租方需自行办理房屋消防相关手续及证件,出租方不予以统一办理。

7、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对该租赁房屋有自主经营权,不得转让,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包租赁标的物,不得在租赁房屋区域内进行非法交易或违法违纪活动。

8、租赁期间,承租方经营租赁房屋区域产生的费用,如:管理费、装修费、升级改造建设费、维护费、水费、电费、卫生费、排污费、网络通讯费、闭路电视收视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房屋进行改建或装修的,合同期限届满、解除、终止时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责任。

9、承租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租赁房屋的经营证照,做到承租人和经营者一致,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0、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政策变动或政府行为,不能继续履行的,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尚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因拆除或改造,给出租方、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1、标的查看联系人:尼玛玉珍(*)、达娃卓玛(*)

12、未尽事宜按照发布的租赁合同执行。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6年,装修免租期3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为成交价的3个月租金,租金从第四年起逐年递增5%,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

、本次项目标的主要用途为除非法经营外,可用于任何营业性用房。

4、在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租方租赁房屋可在不破坏整体结构、不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自主对该租赁房屋进行一般装修和改造。承租方如需改变租赁房屋的内部结构、设置对租赁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应事先将设计改造方案报出租方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方须确保不得因装修、改造等行为影响租赁房屋质量、使用价值及相邻权益,确保施工安全,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承租方负责。合同期限届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解除、终止合同时,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应当将租赁房屋内外包括外墙恢复原状。否则,出租方有权就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未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的,该装修装饰、设置或改造的资产归出租方无偿所有,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利用,承租方不得干涉。同时,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外包括外墙装修装饰、设置或改造的部分,合同期限届满的,或提前解除、终止的,出租方不对该部分资产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其它承租方添置的设备,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终止时归承租方。退房期限为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一个月内,退房期限届满,针对承租方擅自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承租方承诺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且视为被承租方抛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对此表示任何异议,出租方在未进行利用的情况下对该物品直接丢弃、销毁等一切处置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出租方对租赁房屋属整体性出租,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对该楼层现有基础上改动或增加任何设施设备。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6、承租方需自行办理房屋消防相关手续及证件,出租方不予以统一办理。

7、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对该租赁房屋有自主经营权,不得转让,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包租赁标的物,不得在租赁房屋区域内进行非法交易或违法违纪活动。

8、租赁期间,承租方经营租赁房屋区域产生的费用,如:管理费、装修费、升级改造建设费、维护费、水费、电费、卫生费、排污费、网络通讯费、闭路电视收视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房屋进行改建或装修的,合同期限届满、解除、终止时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责任。

9、承租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租赁房屋的经营证照,做到承租人和经营者一致,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0、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政策变动或政府行为,不能继续履行的,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尚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因拆除或改造,给出租方、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1、标的查看联系人:尼玛玉珍(*)、达娃卓玛(*)

12、未尽事宜按照发布的租赁合同执行。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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