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县果山村堆场20万吨细砂(47bc24)
峨边县果山村堆场20万吨细砂(47bc24)
峨边县果山村堆场20万吨细砂 |
标的名称 | 峨边县果山村堆场20万吨细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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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FB* | 挂牌价格 | 58.8 元/吨 | ||||
价格说明 | 标的挂牌起价为含税单价,税率为3%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3-08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3-14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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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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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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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58.8 元/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标的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由交易双方自行场外结算。 二、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其办公地(地址: (略) 中区肖坝路66号清华瓷厂宿舍楼)签订《细砂转让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细砂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应支付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按成交单价×受让标的数量来计算。 四、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按先款后货的原则,数量为5万吨的标的须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数量为10万吨的标的可分2批次付清;数量为15万吨的标的可分3批次付清;数量为20万吨的标的可分4批次付清,最长付款时间自签订《细砂转让合同》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且每批次支付的成交价款应不少于5万吨细砂价款的总额。分批次付款的标的,若受让方不按约定支付剩余部分成交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解除《细砂转让合同》收回标的,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成交后,标的实际移交数量的多少不影响交易服务费的支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六、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细砂转让合同》且受让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部分成交价款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转让标的为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现场查看标的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成交后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价格。砂石堆料场内堆放的砂石只有部分为本次交易所处置资产,以堆料场内的地磅进行计量称重。 四、标的转运方式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在标的转运过程中,如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细砂转让合同》并性付清应支付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在标的堆放现场指派专人与受让方进行对接,受让方即可组织相关人员、设备进场开展标的转运工作。转让方提供标的在堆放场地内的免费装车服务,标的出场后由受让方自行寻找堆放场地,且标的出场后的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成交后,峨边县果山村堆场和沐湾堆场因龚嘴大桥断道维修加固,具备通行条件后,受让方应在转让明细表中约定的转运时间内完成转运工作,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全部转运工作的,受让方须按500元/天向转让方支付场地堆放费,该费用由转让方在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堆场服务费时,受让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缴,如未按时补缴,转让方有权解除《细砂转让合同》并收回剩余标的物另行处置。 七、若因不可归责于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未按时完成全部转运工作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也可自行协商延长转运时间。 八、受让方应自行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转运工作的备案登记或审批手续,如涉及运输许可、环保等政府部门强制管理申报批准事项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运输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环保运输作业,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指派专人对标的转运数量进行现场确认并每日签字确认。标的全部转运完成后,转让方、受让方按共同书面确认的转运数量进行结算,标的移交至转让明细表各标的约定数量即告交易结束。 十、若因政策等原因,导致《细砂转让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受让方和转让方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一、如遇大雾暴雨(雪)、疫情及其他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标的转运工作暂停或中止,受让方无法及时完成转运工作的,受让方须及时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受让方转运时间,具体延长时间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其它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十三、成交后,转让方按照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四、本公告及附件均为本次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五、其他事项详见《细砂转让合同》(样本)。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2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3-14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084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订《细砂转让合同》后转为部分首期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细砂转让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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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峨边县果山村堆场20万吨细砂 |
标的名称 | 峨边县果山村堆场20万吨细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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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FB* | 挂牌价格 | 58.8 元/吨 | ||||
价格说明 | 标的挂牌起价为含税单价,税率为3%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3-08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3-14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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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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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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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58.8 元/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标的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由交易双方自行场外结算。 二、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其办公地(地址: (略) 中区肖坝路66号清华瓷厂宿舍楼)签订《细砂转让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细砂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应支付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按成交单价×受让标的数量来计算。 四、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按先款后货的原则,数量为5万吨的标的须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数量为10万吨的标的可分2批次付清;数量为15万吨的标的可分3批次付清;数量为20万吨的标的可分4批次付清,最长付款时间自签订《细砂转让合同》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且每批次支付的成交价款应不少于5万吨细砂价款的总额。分批次付款的标的,若受让方不按约定支付剩余部分成交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解除《细砂转让合同》收回标的,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成交后,标的实际移交数量的多少不影响交易服务费的支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六、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细砂转让合同》且受让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部分成交价款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转让标的为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现场查看标的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成交后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价格。砂石堆料场内堆放的砂石只有部分为本次交易所处置资产,以堆料场内的地磅进行计量称重。 四、标的转运方式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在标的转运过程中,如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细砂转让合同》并性付清应支付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在标的堆放现场指派专人与受让方进行对接,受让方即可组织相关人员、设备进场开展标的转运工作。转让方提供标的在堆放场地内的免费装车服务,标的出场后由受让方自行寻找堆放场地,且标的出场后的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成交后,峨边县果山村堆场和沐湾堆场因龚嘴大桥断道维修加固,具备通行条件后,受让方应在转让明细表中约定的转运时间内完成转运工作,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全部转运工作的,受让方须按500元/天向转让方支付场地堆放费,该费用由转让方在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堆场服务费时,受让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缴,如未按时补缴,转让方有权解除《细砂转让合同》并收回剩余标的物另行处置。 七、若因不可归责于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未按时完成全部转运工作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也可自行协商延长转运时间。 八、受让方应自行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转运工作的备案登记或审批手续,如涉及运输许可、环保等政府部门强制管理申报批准事项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运输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环保运输作业,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指派专人对标的转运数量进行现场确认并每日签字确认。标的全部转运完成后,转让方、受让方按共同书面确认的转运数量进行结算,标的移交至转让明细表各标的约定数量即告交易结束。 十、若因政策等原因,导致《细砂转让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受让方和转让方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一、如遇大雾暴雨(雪)、疫情及其他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标的转运工作暂停或中止,受让方无法及时完成转运工作的,受让方须及时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受让方转运时间,具体延长时间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其它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十三、成交后,转让方按照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四、本公告及附件均为本次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五、其他事项详见《细砂转让合同》(样本)。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2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3-14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084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订《细砂转让合同》后转为部分首期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细砂转让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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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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