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国资监测编号G32023XJ1000018)
新疆绿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国资监测编号G32023XJ1000018)
项目名称 | 新疆绿原国有 (略) 转让持有新疆生产建设 (略) 20%股权 | ||
项目编号 | N0125GQ*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3-16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4-13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至2024年3月15日。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生产建设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新 (略) (第十二师)沙依巴克区104团西山西街61号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法定代表人 | 郭磊 | ||||||||||||||||||||||||||||||||||||||||||||||||||||||||||||
成立时间 | 2001/11/08 | 注册资本+币种 | *.00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71A | 所属行业 | 医药制造业 | ||||||||||||||||||||||||||||||||||||||||||||||||||||||||||||
经营范围 | 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材、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笫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销售;二、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为准)。一类医疗器械、保健用品、消毒用品、洗涤用品、化妆品、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液体乳、其他乳制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产品的销售。中草药及中药材的种植;医药信息咨询服务;一般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房屋租赁。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租赁及维修。;光学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79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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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股东会决议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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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378.* | |||||||||||||||||||||||||||||||||||||||||||||||||||||||||||||
评估基准日 | 2022-09-30 | ||||||||||||||||||||||||||||||||||||||||||||||||||||||||||||||
评估机构 | 新疆新新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新疆建设兵团第二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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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绿原国有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176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略)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00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股东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新疆绿原国有 (略) 股东会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新疆绿原国有 (略) |
重大事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依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2016年8月30日标的企业增资后三方股东(新疆天源 (略) (*方)、重庆医药(集团) (略) (*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绿原 (略) (*方))签署的《新疆生产建设 (略) 增资扩股协议》及达成的后续备忘录,对以下事项进行披露: 一、根据《备忘录》第三条:“ (略) 遗留的长期应收账款10,000,675.53元、其他应收款15,995,390.61元、预付账款84,974.42元,共计26,081,040.56元,基本难以收回,三方已在核算增资价格时予以调减,故三方完成增资扩股后,该应收帐款产生的收回或损失等损益均由兵团医药原股东*方、*方承担。” (略)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9月30日)遗留应收账款余额*.55元,其他应收款余额*.09元,预付账款余额84974.42元,如后期收回,转让方按照原股权比例39%份额享有权益。 二、根据《备忘录》第五条:“ (略) 遗留的长期应付账款1,824,152.42元、其他应付款412,928.41元、预收账款689,363.12元,三方在核算增资价格时未予调增,故三方完成增资扩股三年后, (略) 无法支付的,则其收益由兵团医药原股东*方、*方享有,若发生相关税费由兵团医药原股东*方、*方承担。”标的企业2016年重组时账面应付款项2,926,443.95元已按照当时股权比例调整转让价值。 三、根据《备忘录》第四条:“ (略) 在《健康管理》杂志社的长期投资96.6万元,三方已在确认兵团医药净资产时予以调减,故在三方增资扩股后,该长期投资通过转让、变现等方式产生的损益均由兵团医药原股东*方、*方承担。”该长期投资已于2022年3月11日完成处置,收到结算价款623,480.00元,扣除税费后金额为587,409.69元,已按照原股权比例39%与20%差额调整股权转让价值。 四、根据《备忘录》第六条:“兵团医药专项应付款*元,三方在核算增资价格时未予以调增,故在三方完成增资扩股后,若该专项应付款不再支付,则转为公司国有资本金,并由兵团医药原股东*方、*方享有,若发生相 (略) 原股东*方、*方承担。 ”企业账面存在特准储备资金国家医药储备专项应付款500万元、兵团防疫站非典储备药47.8万元,仍沿用《备忘录》的约定, (略) 不再支付,转让方按照原股权比例39%份额享有权益。 五、2015年7月,税务局对兵团医药进行了纳税检查,认定其2010年至2013年 (略) (略) 托管协议中关于托管药房人员等其他费用税前列支不符合所得税相关规定,不允许税前列支,要求纳税调增,兵团医药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12月补缴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共计94.04万元,根据2016年增资扩股协议,该笔支出应由增资前的原股东承担。转让方已按照原股权比例39%与现股权比例20%差值调整股权转让价值。 六、根据评估报告,对标的企业评估范围中的流动资产,需说明的事项如下: 1. (略) 应收第二 (略) 的余额与第二 (略) (略) 余额差异4,259,172. (略) (略) 的余 (略) (略) 余额差异 320,153.06元。 该差额截至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新疆新新华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新华通审字【2021】285号《新疆生产建设 (略) 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 (略) 经营性往来专项报告》及对《新疆生产建设 (略) 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 (略) 经营性往来专项审计报告》补充说明、《新新华通审字【2021】286号《新疆生产建设 (略) 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 (略) 经营性往来专项审计报告》及对《新疆生产建设 (略) 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 (略) 经营性往来专项审计报告》补充说明,此两项差异均已形成实际经济损失。此实际经济损失由被评估企业予以确认,评估值为零。 2.待处理的应收账款189,761.42元,共7笔,根据被评估企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此待处理应收账款需专项进一步清理、核查,评估值按账面值确认其评估值。 3.库存差额调整311,095.37元,系被评估企业多年商流系统和NC系统原因产生的差额,根据被评估企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该差额需专项进一步清理、核查,评估值按账面值确认其评估值。 七、列入此次评估范围的债权、债务往来科目中存在部分业务发生年限较早、账龄较长等原因而造成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无法支付的债务。评估时,根据被评估企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考虑其有可能存在无法收回或支付的风险,按零值确认其评估值。 八、标的企业专项应付款中的疫情防控物资专库改造资金账面值1,490,000.00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该疫情防控物资专库改造资金已实际开支1,288,053.75元,根据被评估企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评估时按拨付金额与实际已开支后的结余金额确认评估值。 九、标的企业此次评估的一宗土地(面积14549.49㎡),土地证号兵十二师国用(2015)第*号、房屋建筑物中5项(10栋)(面积14424.63㎡),抵押给 (略) (略) 分行。 十、此次评估的房屋建筑物中5项(10栋)共计14424.63平米房产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7个房产证),其余10项(6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十一、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或有债务、或有事项由标的企业承接并负责清理,受让方及标的企业不得要求转让方承担责任。 十二、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标的交割 |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新疆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四、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五、项目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出具书面承诺函: (一)意向受让方同意受 (略) 股权后, (略) 各项统计数据申报地点和口径保持不变。 (二)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此次转让的20%股权后,同意标的企业股东新疆天源 (略) 以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将标的企业的20%股权转让给新疆绿原国有 (略) 。 (三)意向受让方同意支持转让方向南发展战略布局,发挥受让方的产业发展优势,合规参与转让方向南发展的各相关项目(例如双丰综合物流园),积极以各种形式支持第 (略) 经济社会发展,参与相关项目合作。 (四)意向受让方同意以上(一)至(三)项承诺内容作为《产权交易合同》的条款。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3-16 09:00:00至2023-04-13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3-04-13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古丽尼沙 |
咨询电话 | 0991-*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4:0015:00-19:0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其他 |
项目名称 | 新疆绿原国有 (略) 转让持有新疆生产建设 (略) 20%股权 | ||
项目编号 | N0125GQ*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3-16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4-13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至2024年3月15日。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生产建设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新 (略) (第十二师)沙依巴克区104团西山西街61号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法定代表人 | 郭磊 | ||||||||||||||||||||||||||||||||||||||||||||||||||||||||||||
成立时间 | 2001/11/08 | 注册资本+币种 | *.00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71A | 所属行业 | 医药制造业 | ||||||||||||||||||||||||||||||||||||||||||||||||||||||||||||
经营范围 | 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材、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笫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销售;二、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为准)。一类医疗器械、保健用品、消毒用品、洗涤用品、化妆品、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液体乳、其他乳制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产品的销售。中草药及中药材的种植;医药信息咨询服务;一般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房屋租赁。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租赁及维修。;光学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79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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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股东会决议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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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378.* | |||||||||||||||||||||||||||||||||||||||||||||||||||||||||||||
评估基准日 | 2022-09-30 | ||||||||||||||||||||||||||||||||||||||||||||||||||||||||||||||
评估机构 | 新疆新新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新疆建设兵团第二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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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绿原国有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176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略)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00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股东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新疆绿原国有 (略) 股东会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新疆绿原国有 (略) |
重大事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依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2016年8月30日标的企业增资后三方股东(新疆天源 (略) (*方)、重庆医药(集团) (略) (*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绿原 (略) (*方))签署的《新疆生产建设 (略) 增资扩股协议》及达成的后续备忘录,对以下事项进行披露: 一、根据《备忘录》第三条:“ (略) 遗留的长期应收账款10,000,675.53元、其他应收款15,995,390.61元、预付账款84,974.42元,共计26,081,040.56元,基本难以收回,三方已在核算增资价格时予以调减,故三方完成增资扩股后,该应收帐款产生的收回或损失等损益均由兵团医药原股东*方、*方承担。” (略)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9月30日)遗留应收账款余额*.55元,其他应收款余额*.09元,预付账款余额84974.42元,如后期收回,转让方按照原股权比例39%份额享有权益。 二、根据《备忘录》第五条:“ (略) 遗留的长期应付账款1,824,152.42元、其他应付款412,928.41元、预收账款689,363.12元,三方在核算增资价格时未予调增,故三方完成增资扩股三年后, (略) 无法支付的,则其收益由兵团医药原股东*方、*方享有,若发生相关税费由兵团医药原股东*方、*方承担。”标的企业2016年重组时账面应付款项2,926,443.95元已按照当时股权比例调整转让价值。 三、根据《备忘录》第四条:“ (略) 在《健康管理》杂志社的长期投资96.6万元,三方已在确认兵团医药净资产时予以调减,故在三方增资扩股后,该长期投资通过转让、变现等方式产生的损益均由兵团医药原股东*方、*方承担。”该长期投资已于2022年3月11日完成处置,收到结算价款623,480.00元,扣除税费后金额为587,409.69元,已按照原股权比例39%与20%差额调整股权转让价值。 四、根据《备忘录》第六条:“兵团医药专项应付款*元,三方在核算增资价格时未予以调增,故在三方完成增资扩股后,若该专项应付款不再支付,则转为公司国有资本金,并由兵团医药原股东*方、*方享有,若发生相 (略) 原股东*方、*方承担。 ”企业账面存在特准储备资金国家医药储备专项应付款500万元、兵团防疫站非典储备药47.8万元,仍沿用《备忘录》的约定, (略) 不再支付,转让方按照原股权比例39%份额享有权益。 五、2015年7月,税务局对兵团医药进行了纳税检查,认定其2010年至2013年 (略) (略) 托管协议中关于托管药房人员等其他费用税前列支不符合所得税相关规定,不允许税前列支,要求纳税调增,兵团医药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12月补缴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共计94.04万元,根据2016年增资扩股协议,该笔支出应由增资前的原股东承担。转让方已按照原股权比例39%与现股权比例20%差值调整股权转让价值。 六、根据评估报告,对标的企业评估范围中的流动资产,需说明的事项如下: 1. (略) 应收第二 (略) 的余额与第二 (略) (略) 余额差异4,259,172. (略) (略) 的余 (略) (略) 余额差异 320,153.06元。 该差额截至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新疆新新华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新华通审字【2021】285号《新疆生产建设 (略) 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 (略) 经营性往来专项报告》及对《新疆生产建设 (略) 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 (略) 经营性往来专项审计报告》补充说明、《新新华通审字【2021】286号《新疆生产建设 (略) 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 (略) 经营性往来专项审计报告》及对《新疆生产建设 (略) 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 (略) 经营性往来专项审计报告》补充说明,此两项差异均已形成实际经济损失。此实际经济损失由被评估企业予以确认,评估值为零。 2.待处理的应收账款189,761.42元,共7笔,根据被评估企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此待处理应收账款需专项进一步清理、核查,评估值按账面值确认其评估值。 3.库存差额调整311,095.37元,系被评估企业多年商流系统和NC系统原因产生的差额,根据被评估企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该差额需专项进一步清理、核查,评估值按账面值确认其评估值。 七、列入此次评估范围的债权、债务往来科目中存在部分业务发生年限较早、账龄较长等原因而造成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无法支付的债务。评估时,根据被评估企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考虑其有可能存在无法收回或支付的风险,按零值确认其评估值。 八、标的企业专项应付款中的疫情防控物资专库改造资金账面值1,490,000.00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该疫情防控物资专库改造资金已实际开支1,288,053.75元,根据被评估企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评估时按拨付金额与实际已开支后的结余金额确认评估值。 九、标的企业此次评估的一宗土地(面积14549.49㎡),土地证号兵十二师国用(2015)第*号、房屋建筑物中5项(10栋)(面积14424.63㎡),抵押给 (略) (略) 分行。 十、此次评估的房屋建筑物中5项(10栋)共计14424.63平米房产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7个房产证),其余10项(6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十一、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或有债务、或有事项由标的企业承接并负责清理,受让方及标的企业不得要求转让方承担责任。 十二、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标的交割 |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新疆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四、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五、项目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出具书面承诺函: (一)意向受让方同意受 (略) 股权后, (略) 各项统计数据申报地点和口径保持不变。 (二)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此次转让的20%股权后,同意标的企业股东新疆天源 (略) 以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将标的企业的20%股权转让给新疆绿原国有 (略) 。 (三)意向受让方同意支持转让方向南发展战略布局,发挥受让方的产业发展优势,合规参与转让方向南发展的各相关项目(例如双丰综合物流园),积极以各种形式支持第 (略) 经济社会发展,参与相关项目合作。 (四)意向受让方同意以上(一)至(三)项承诺内容作为《产权交易合同》的条款。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3-16 09:00:00至2023-04-13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3-04-13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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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古丽尼沙 |
咨询电话 | 0991-*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4:0015:00-19:0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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