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物九鼎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14%股权
浙江中物九鼎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14%股权
项目名称: | 浙江中物九鼎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14%股权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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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四川 (略) | ||
转让比例: | 14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四川久远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1680万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3-17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504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信息披露期满:(1)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交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本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转让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本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交易总价款的30%(含保证金)的首期付款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除首期付款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利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除首期付款外的剩余价款须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 (略) 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3)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工商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5)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对标的公司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后公司名称中不含有“中物”字样。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依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1)标的企业 (略) 鄞州区潘火街道中物科技园16套商业用房(5283.50㎡)全部抵押给 (略) 宁波分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已归还100万元)。 2)被投资公司 (略) (略) 鄞州区潘火街道中物科技园4套商业用房(987.96㎡)抵押给浙江民泰 (略) 宁波江北小微企业 (略) 宁波中物万 (略) 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本金400万元),同时, (略) (略) 提供了保证。 3)标的企业对宁波 (略) 认缴出资 20,000.00元,认缴出资比例为20%;对河南中物九 (略) 认缴出资 25,500,000.00元,认缴出资比例为51%;对宁波中物万 (略) 认缴出资600,000.00元,认缴出资比例为60%。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投资均未实际出资。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浙江中物九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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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4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054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5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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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269.57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2,539.38 | 净利润(上年度): | 2,026.78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58,313.63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46,180.31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12,133.32 | |
审计机构: | (略) 鄞州汇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本年度2022-11-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239.62 | 利润总额: | 134.87 | 净利润: | 134.87 | |
资产总额: | 37,057.8 | 负债总额: | 24,789.6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2,268.2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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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略) | 14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元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 | |||||
上海房德 (略) | 65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 |
项目名称: | 浙江中物九鼎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14%股权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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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四川 (略) | ||
转让比例: | 14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四川久远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1680万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3-17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504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信息披露期满:(1)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交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本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转让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本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交易总价款的30%(含保证金)的首期付款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除首期付款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利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除首期付款外的剩余价款须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 (略) 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3)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工商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5)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对标的公司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后公司名称中不含有“中物”字样。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依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1)标的企业 (略) 鄞州区潘火街道中物科技园16套商业用房(5283.50㎡)全部抵押给 (略) 宁波分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已归还100万元)。 2)被投资公司 (略) (略) 鄞州区潘火街道中物科技园4套商业用房(987.96㎡)抵押给浙江民泰 (略) 宁波江北小微企业 (略) 宁波中物万 (略) 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本金400万元),同时, (略) (略) 提供了保证。 3)标的企业对宁波 (略) 认缴出资 20,000.00元,认缴出资比例为20%;对河南中物九 (略) 认缴出资 25,500,000.00元,认缴出资比例为51%;对宁波中物万 (略) 认缴出资600,000.00元,认缴出资比例为60%。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投资均未实际出资。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浙江中物九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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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4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054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5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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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269.57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2,539.38 | 净利润(上年度): | 2,026.78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58,313.63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46,180.31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12,133.32 | |
审计机构: | (略) 鄞州汇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本年度2022-11-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239.62 | 利润总额: | 134.87 | 净利润: | 134.87 | |
资产总额: | 37,057.8 | 负债总额: | 24,789.6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2,268.2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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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略) | 14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元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 | |||||
上海房德 (略) | 65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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