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古韩镇南新巷一号楼三单元301号房产转让
襄垣古韩镇南新巷一号楼三单元301号房产转让
标的名称 | 襄垣古韩镇南新巷一号楼三单元301号房产转让 |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 10 |
转让底价 | ¥44.17万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含税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房屋建筑(构)物 | 坐落位置 | 襄垣县城内南新巷 | 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 | 襄房权证第*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2.59 | 用途 | 住宅 | |
性质 | 公有 | 附属设备 | ||
租赁情况 | 无 | 抵押权 | 无 | |
优先购买权 | 无 | 所有权人 | (略) 襄垣支行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分行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 |
注册地 | (略) 太行西街1号 | 法人代表 | 李民红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6H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 1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交易中心办理成交确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签署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交付; 2)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5)同意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房屋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6)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4、意向受让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中心概不负责。 5、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首次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6、 (略) 产权交易中心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
交纳时间 | 挂牌结束日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转受双 (略) 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计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 ||
其他披露内容 | 襄房权证第*号证载为21套房产,标的属于其中一套,无单独房产证。 |
标的名称 | 襄垣古韩镇南新巷一号楼三单元301号房产转让 |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 10 |
转让底价 | ¥44.17万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含税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房屋建筑(构)物 | 坐落位置 | 襄垣县城内南新巷 | 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 | 襄房权证第*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2.59 | 用途 | 住宅 | |
性质 | 公有 | 附属设备 | ||
租赁情况 | 无 | 抵押权 | 无 | |
优先购买权 | 无 | 所有权人 | (略) 襄垣支行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分行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 |
注册地 | (略) 太行西街1号 | 法人代表 | 李民红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6H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 1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交易中心办理成交确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签署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交付; 2)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5)同意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房屋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6)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4、意向受让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中心概不负责。 5、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首次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6、 (略) 产权交易中心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
交纳时间 | 挂牌结束日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转受双 (略) 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计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 ||
其他披露内容 | 襄房权证第*号证载为21套房产,标的属于其中一套,无单独房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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