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电缆及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废旧设备及材料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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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电缆及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废旧设备及材料转让

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电缆及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废旧设备及材料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电缆及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废旧设备及材料转让

项目编号

2023BFFCJ00159

委托方

(略) (略)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3年3月21日9:00始至2023年4月3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3月21日9:00时始至2023年4月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次转让 (略) (略) 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电缆及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设备及材料,主要包括变压器柜、电缆、配电柜、铜排、直流电源屏等。标的资产现 (略) (略) 运营分公司南岗及九联圩车辆段内。标的分为待拆除电缆设备及临时配电设备,其中电缆设备拆除工作由委托方负责。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标的转让清单》,《标的转让清单》内容仅供参考,以实际情况为准。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 (略) 出具了坤元评报〔2022〕2-15号《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相关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本项目按照系数进行报价,所报系数不得低于1.00,系数高者成交。

注:竞价系统中所显示的报价单位(元)不作为本项目计量单位。

交易保证金(万元)

57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临时配电设备转让价款;自接到委托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待拆除电缆设备暂定转让价款。

2.本项目暂定转让总价款=成交系数*资产评估总价(*元)。

3.本项目实际成交总价款=待拆除电缆设备成交总价+临时配电设备成交总价。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①待拆除电缆设备成交总价为各分项成交单价与实际回收长度乘积的累加之和。待拆除电缆设备各分项成交单价=成交系数×各分项单价底价(35kV电力电缆WDZA-YJY/TD-26/35kV-1X95单价底价为46.01 元/米;1.5KV直流电缆DC-WDZA-EPR23-l.5kV-1X400单价底价为196.88元/米;1.5KV直流电缆DC-WDZA-EPR23-l.5kV-1X240单价底价为118.75 元/米)。
例如:如成交人所报系数为1.10,即待拆除电缆设备成交单价分别为:35kV电力电缆WDZA-YJY/TD-26/35kV-1X95成交单价:46.01*1.1=50.611元/米;1.5KV直流电缆DC-WDZA-EPR23-l.5kV-1X400成交单价:196.88*1.1=216.568元/米;1.5KV直流电缆DC-WDZA-EPR23-l.5kV-1X240成交单价:118.75*1.1=130.625元/米。

②临时配电设备成交总价=成交系数×临时配电设备底价(47470元)。

例如:如成交人所报系数为1.10,即临时配电设备成交总价:47470*1.1=52217元。

4.实际发生量与暂定量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受让方应提前向委托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2)当实际转让价款低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受让方完成清运后,委托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受让方账户。

5.合同签订前,受让方须向委托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若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委托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条件

1.除待拆除电缆设备以拆除后实际回收长度为准外,本项目标的资产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品类、型号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成交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或踏勘现场不充分、未理解为由,也不得以型号、数量、重量或范围差异等为由,提出异议或拒签合同。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清运设备至委托方指定地点提货,移交过程中(标的资产造册、核定(测量)、清运及现场清理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委托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临时配电设备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手续。待拆除电缆设备所列长度为预估设计长度,最终以实际回收长度为准,据实结算。待拆除电缆设备的拆除工作由委托方负责,受让方不得参与。由于待拆除电缆设备长度较长,拆除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后续根据待拆除电缆设备的拆除情况,受让方须在接到委托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赴待拆除电缆设备交接现场与委托方办理待拆除电缆设备的造册、核定(测量)及移交清运工作。开展清运工作的时间段为9:00-17:00。

6.委托方和受让方应共同派人员参与标的资产的登记造册、核定(测量)工作。

7.标的资产均已报废,无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委托方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受让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资产的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转让标的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中均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须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清运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在对转让标的清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略) 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略) 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36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0.01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本项目按照暂定转让总价款作为成交价进行计算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汪工,联系电话:*。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 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标的转让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预估长度/数量

评估单价

评估价值

备注

1

35kV电力电缆

WDZA-YJY/TD-26/35kV-1X95

(略)

10500米

46.01元/米

*元

待拆除电缆设备(以实际回收长度为准)

2

1.5KV直流电缆

DC-WDZA-EPR23-l.5kV-1X400

/

26425米

196.88元/米

*元

3

1.5KV直流电缆

DC-WDZA-EPR23-l.5kV-1X240

/

24米

118.75元/米

2850元

4

变压器柜

KYN28A-12

合肥英特

2台

1740元/台

3480元

临时配电设备(以现状移交)

5

配电柜

KYN28A-12

合肥英特

3台

1023.33元/台

3070元

6

铜排

75CM*6CM*1CM

/

11根

233.64元/根

2570元

7

电缆

3X400

安徽繁华

49.4米

623.08元/米

30780元

8

变压器柜

KYN28A-12

江苏国宏

2台

1740元/台

3480元

9

配电柜

KYN28A-12

江苏国宏

3台

1023.33元/台

3070元

10

直流电源屏

HK36ZDW-40AH/220V

合肥华科

1台

1020元/台

1020元

评估总价值

*元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同编号:

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电缆及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废旧设备及材料转让

*方: (略) (略)

*方:

二Ο二三年 月


成交确认书
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电缆及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废旧设备及材料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标的为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 (略) 轨道交通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废旧设备及材料,主要有变压器柜、电缆、配电柜、铜排、直流电源屏等。标的转让清单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预估长度/数量

备注

1

35kV电力电缆

WDZA-YJY/TD-26/35kV-1X95

(略)

10500米

待拆除电缆设备(以实际回收长度为准)

2

1.5KV直流电缆

DC-WDZA-EPR23-l.5kV-1X400

/

26425米

3

1.5KV直流电缆

DC-WDZA-EPR23-l.5kV-1X240

/

24米

4

变压器柜

KYN28A-12

合肥英特

2台

临时配电设备(以现状移交)

5

配电柜

KYN28A-12

合肥英特

3台

6

铜排

75CM*6CM*1CM

/

11根

7

电缆

3X400

安徽繁华

49.4米

8

变压器柜

KYN28A-12

江苏国宏

2台

9

配电柜

KYN28A-12

江苏国宏

3台

10

直流电源屏

HK36ZDW-40AH/220V

合肥华科

1台

第二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转让标的的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清运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在对转让标的清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方自行承担。

(四)*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五)*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阅读、知晓并认可竞价公告,对竞价公告“转让条件”中列举的所有义务均应履行,该部分内容构成*方的合同义务内容。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1.本项目暂定转让总价款为元,即暂定转让总价款=成交系数()*资产评估总价(*元)。其中电缆设备最终按实际数量结算,临时配电设备总价包干。

2.实际转让总价款=电缆成交总价+临时配电设备成交总价=成交系数*各型号电缆单价底价*对应型号实际回收长度+成交系数*临时配电设备底价。

其中35kV电力电缆WDZA-YJY/TD-26/35kV-1X95成交单价为元/米、1.5KV直流电缆DC-WDZA-EPR23-l.5kV-1X400成交单价为元/米、1.5KV直流电缆DC-WDZA-EPR23-l.5kV-1X240成交单价为元/米;临时配电设备成交总价为元。

3.当实际转让总价款与暂定转让总价款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实际转让总价款超过暂定转让总价款时,*方应提前向*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2)当实际转让总价款少于暂定转让总价款时,在*方完成清运后,*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方账户。

4.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

(二)价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82)一次性付清临时配电设备转让价款,再与*方办理临时配电设备交接手续,临时配电设备以现场现状移交。

接到*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82)一次性付清电缆设备暂定转让价款,再赴标的资产交接现场与*方办理标的资产(临时配电设备除外)造册、核定(测量)及移交清运工作。

(三)履约保证金

*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收款单位: (略) (略)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合肥瑶海支行;账号:*)。如*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合同期满后,*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方发生违约行为或给*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则违约金和相关损失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转让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方承担。

特别约定

*、*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因*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方承担全部责任。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方责任造成*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方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如*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未支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若*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方时解除,并要求*方向*方承担违约金50万元。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方所在 (略) 起诉。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加注合同签订日期)、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方执*份,*方执二份,以上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廉政协议

*方(公章):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廉 政 协 议

*方: (略) (略)

*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略) 、 (略) 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电缆及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废旧设备及材料转让》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方的义务

*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方报销任何应由*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方工作人员不得在*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方工作人员不得 (略) 场的价格向*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 (略) 场的价格向*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方纪委(监察机构);*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方配合的,*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方的义务

*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方不得为*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方不得与*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方不得向*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方纪委(监察机构);*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方配合的,*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方违约责任: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方有权向*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方主管部门投诉。

*方违约责任:

(一)*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方有权向*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方有权要求*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方有权禁止*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方:0551-* *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盖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0551-* 电话:

日期:2023年 月 日 日期: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信息来源:http://**-c6ee-11ed-961c-00163e0ffbe1

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电缆及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废旧设备及材料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电缆及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废旧设备及材料转让

项目编号

2023BFFCJ00159

委托方

(略) (略)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3年3月21日9:00始至2023年4月3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3月21日9:00时始至2023年4月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次转让 (略) (略) 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电缆及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设备及材料,主要包括变压器柜、电缆、配电柜、铜排、直流电源屏等。标的资产现 (略) (略) 运营分公司南岗及九联圩车辆段内。标的分为待拆除电缆设备及临时配电设备,其中电缆设备拆除工作由委托方负责。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标的转让清单》,《标的转让清单》内容仅供参考,以实际情况为准。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 (略) 出具了坤元评报〔2022〕2-15号《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相关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本项目按照系数进行报价,所报系数不得低于1.00,系数高者成交。

注:竞价系统中所显示的报价单位(元)不作为本项目计量单位。

交易保证金(万元)

57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临时配电设备转让价款;自接到委托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待拆除电缆设备暂定转让价款。

2.本项目暂定转让总价款=成交系数*资产评估总价(*元)。

3.本项目实际成交总价款=待拆除电缆设备成交总价+临时配电设备成交总价。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①待拆除电缆设备成交总价为各分项成交单价与实际回收长度乘积的累加之和。待拆除电缆设备各分项成交单价=成交系数×各分项单价底价(35kV电力电缆WDZA-YJY/TD-26/35kV-1X95单价底价为46.01 元/米;1.5KV直流电缆DC-WDZA-EPR23-l.5kV-1X400单价底价为196.88元/米;1.5KV直流电缆DC-WDZA-EPR23-l.5kV-1X240单价底价为118.75 元/米)。
例如:如成交人所报系数为1.10,即待拆除电缆设备成交单价分别为:35kV电力电缆WDZA-YJY/TD-26/35kV-1X95成交单价:46.01*1.1=50.611元/米;1.5KV直流电缆DC-WDZA-EPR23-l.5kV-1X400成交单价:196.88*1.1=216.568元/米;1.5KV直流电缆DC-WDZA-EPR23-l.5kV-1X240成交单价:118.75*1.1=130.625元/米。

②临时配电设备成交总价=成交系数×临时配电设备底价(47470元)。

例如:如成交人所报系数为1.10,即临时配电设备成交总价:47470*1.1=52217元。

4.实际发生量与暂定量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受让方应提前向委托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2)当实际转让价款低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受让方完成清运后,委托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受让方账户。

5.合同签订前,受让方须向委托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若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委托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条件

1.除待拆除电缆设备以拆除后实际回收长度为准外,本项目标的资产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品类、型号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成交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或踏勘现场不充分、未理解为由,也不得以型号、数量、重量或范围差异等为由,提出异议或拒签合同。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清运设备至委托方指定地点提货,移交过程中(标的资产造册、核定(测量)、清运及现场清理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委托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临时配电设备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手续。待拆除电缆设备所列长度为预估设计长度,最终以实际回收长度为准,据实结算。待拆除电缆设备的拆除工作由委托方负责,受让方不得参与。由于待拆除电缆设备长度较长,拆除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后续根据待拆除电缆设备的拆除情况,受让方须在接到委托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赴待拆除电缆设备交接现场与委托方办理待拆除电缆设备的造册、核定(测量)及移交清运工作。开展清运工作的时间段为9:00-17:00。

6.委托方和受让方应共同派人员参与标的资产的登记造册、核定(测量)工作。

7.标的资产均已报废,无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委托方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受让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资产的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转让标的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中均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须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清运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在对转让标的清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略) 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略) 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36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0.01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本项目按照暂定转让总价款作为成交价进行计算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汪工,联系电话:*。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 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标的转让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预估长度/数量

评估单价

评估价值

备注

1

35kV电力电缆

WDZA-YJY/TD-26/35kV-1X95

(略)

10500米

46.01元/米

*元

待拆除电缆设备(以实际回收长度为准)

2

1.5KV直流电缆

DC-WDZA-EPR23-l.5kV-1X400

/

26425米

196.88元/米

*元

3

1.5KV直流电缆

DC-WDZA-EPR23-l.5kV-1X240

/

24米

118.75元/米

2850元

4

变压器柜

KYN28A-12

合肥英特

2台

1740元/台

3480元

临时配电设备(以现状移交)

5

配电柜

KYN28A-12

合肥英特

3台

1023.33元/台

3070元

6

铜排

75CM*6CM*1CM

/

11根

233.64元/根

2570元

7

电缆

3X400

安徽繁华

49.4米

623.08元/米

30780元

8

变压器柜

KYN28A-12

江苏国宏

2台

1740元/台

3480元

9

配电柜

KYN28A-12

江苏国宏

3台

1023.33元/台

3070元

10

直流电源屏

HK36ZDW-40AH/220V

合肥华科

1台

1020元/台

1020元

评估总价值

*元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同编号:

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电缆及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废旧设备及材料转让

*方: (略) (略)

*方:

二Ο二三年 月


成交确认书
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电缆及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废旧设备及材料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标的为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 (略) 轨道交通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废旧设备及材料,主要有变压器柜、电缆、配电柜、铜排、直流电源屏等。标的转让清单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预估长度/数量

备注

1

35kV电力电缆

WDZA-YJY/TD-26/35kV-1X95

(略)

10500米

待拆除电缆设备(以实际回收长度为准)

2

1.5KV直流电缆

DC-WDZA-EPR23-l.5kV-1X400

/

26425米

3

1.5KV直流电缆

DC-WDZA-EPR23-l.5kV-1X240

/

24米

4

变压器柜

KYN28A-12

合肥英特

2台

临时配电设备(以现状移交)

5

配电柜

KYN28A-12

合肥英特

3台

6

铜排

75CM*6CM*1CM

/

11根

7

电缆

3X400

安徽繁华

49.4米

8

变压器柜

KYN28A-12

江苏国宏

2台

9

配电柜

KYN28A-12

江苏国宏

3台

10

直流电源屏

HK36ZDW-40AH/220V

合肥华科

1台

第二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转让标的的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清运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在对转让标的清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方自行承担。

(四)*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五)*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阅读、知晓并认可竞价公告,对竞价公告“转让条件”中列举的所有义务均应履行,该部分内容构成*方的合同义务内容。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1.本项目暂定转让总价款为元,即暂定转让总价款=成交系数()*资产评估总价(*元)。其中电缆设备最终按实际数量结算,临时配电设备总价包干。

2.实际转让总价款=电缆成交总价+临时配电设备成交总价=成交系数*各型号电缆单价底价*对应型号实际回收长度+成交系数*临时配电设备底价。

其中35kV电力电缆WDZA-YJY/TD-26/35kV-1X95成交单价为元/米、1.5KV直流电缆DC-WDZA-EPR23-l.5kV-1X400成交单价为元/米、1.5KV直流电缆DC-WDZA-EPR23-l.5kV-1X240成交单价为元/米;临时配电设备成交总价为元。

3.当实际转让总价款与暂定转让总价款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实际转让总价款超过暂定转让总价款时,*方应提前向*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2)当实际转让总价款少于暂定转让总价款时,在*方完成清运后,*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方账户。

4.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

(二)价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82)一次性付清临时配电设备转让价款,再与*方办理临时配电设备交接手续,临时配电设备以现场现状移交。

接到*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82)一次性付清电缆设备暂定转让价款,再赴标的资产交接现场与*方办理标的资产(临时配电设备除外)造册、核定(测量)及移交清运工作。

(三)履约保证金

*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收款单位: (略) (略)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合肥瑶海支行;账号:*)。如*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合同期满后,*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方发生违约行为或给*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则违约金和相关损失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转让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方承担。

特别约定

*、*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因*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方承担全部责任。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方责任造成*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方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如*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未支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若*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方时解除,并要求*方向*方承担违约金50万元。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方所在 (略) 起诉。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加注合同签订日期)、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方执*份,*方执二份,以上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廉政协议

*方(公章):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廉 政 协 议

*方: (略) (略)

*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略) 、 (略) 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九联湖畔小区迁改回收电缆及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部分临时配电废旧设备及材料转让》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方的义务

*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方报销任何应由*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方工作人员不得在*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方工作人员不得 (略) 场的价格向*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 (略) 场的价格向*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方纪委(监察机构);*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方配合的,*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方的义务

*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方不得为*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方不得与*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方不得向*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方纪委(监察机构);*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方配合的,*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方违约责任: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方有权向*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方主管部门投诉。

*方违约责任:

(一)*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方有权向*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方有权要求*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方有权禁止*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方:0551-* *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盖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0551-* 电话:

日期:2023年 月 日 日期: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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