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房产公开招租公告(自动饮料售货机服务项目)(第1次)(20230321)
东北大学房产公开招租公告(自动饮料售货机服务项目)(第1次)(20230321)
根据《东北大学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和《东北大学房产公开招租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房产出租的实际需求,对以下房产开展公开招租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招租房产的坐落、需求、底价、出租期限及招租方式等信息如下:
序号 | 房产名称 | 房产坐落 | 分区及房间号 | 面积(㎡) | 机器数量(台) | 房产出租底价 (元/年) | 保证金(元) | 报名诚意金(元) | 招租需求 | 出租期限 | 招租方式 | 联系人及方式 |
1 | 各宿舍及教学馆(具体房产信息见附表1)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具体分区及房间号见附表1 | 78 | 52 | 10000元/台?年,合计:*元/年 | 保证金按成交价的10%收取 | 5200 | 放置自动饮料售货机 | 3年 | 公开竞价 | 东北大学校园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刘佳; 联系地址: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东北大学(南湖校区)学生第六宿舍 联系电话:024-* * |
二、承租人资格及要求
1. 承租人(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在五年以上,具备一定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具有瓶装、罐装和盒装的纯净水、饮料等相应的经营资质(营业执照),同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东北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3.承租人应具有经营高校校园饮料自助售卖机项目经验,且至少不低于3所高校。具备以上条件要求的承租人,须在初审阶段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如: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金转账收据等),并加盖公章。
4.承租人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2022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5.承租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2020年1月至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相关记录截图。
6. 贩售模式及收费方式由承租人自定,可以采取微信、支付宝及其他网络贩售方式;使用网络程序时,不可有强制关注公众号、注册会员、预付款或其他有前提条件的贩售模式,不可强制要求顾客提供除手机号外其他个人信息等。为保证在校师生的信息安全,承租人所用互联网收费系统,应通过相关安全体系认证。
7.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东北大学餐饮(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规定》(见附件2),不得出售劣质、过期和“三无”商品,不得销售临期(3个月内)商品。
8.承租人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区域内同类、同规格、同品质商品价格,承租人应将所销售的商品明细、价格以及供应商信息在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承租人销售的商品不得为单一品牌,应为多元化、多品类热销品,以满足师生需要(提供贩售商品的种类、建议零售价说明材料等)。
9.承租人须保证自动饮料售货机的正常运行,及时补充商品,做好维护工作,如遇机器故障等情况,应在48小时之内解决。
10.承租人原则上可在设备各处、小程序内做与自身企业相关的广告,但如代理其他第三方广告,在投放前必须经*方审核同意。
11. 本次招租的房屋为东北大学所有公用房产,如遇政府行为改造和迁移、东北大学规划的扩建及征用相关事项以及房屋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承租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迁移或撤出,合同随即变更或终止。
12. 房屋的一切情况均以实地现状为准,请参加公开招租的单位务必于报名前看清和了解所招租房屋之现状及瑕疵。参加公开招租者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并认可所招租房屋的品质及瑕疵等一切情况,我方不保证所招租房屋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在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前谨慎考虑。
三、租金支付、水电费和其他费用
⒈租金支付。本次公开招租的房产采用上打租年付的方式,即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付清第一年租金,并按照约定缴纳足额的履约保证金,之后每年须严格按照约定日期缴纳租金。如不按约定缴纳租金,合同自动终止,没收履约保证金且将视该租户为失信租户,不再享有以后年度的房屋公开招租报名权。
⒉电费和其他费用。租赁期间,承租方需承担因使用租赁场地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的电费、维修费等。租赁期间房屋电费按实际发生数额(*方安装电表或测算设备用电后一次性收取), (略) 对我校电费收费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完全由承租人负责支付,不得拖延或拒绝。经营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类管理费、有偿服务费,以及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必须由承租人银行账号,采用电汇或转账方式支付给我校。
4.报名承租人需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使用有效结算账户将报名诚意金汇入学校指定账户,非有效结算账户汇入款项不予承认,没有汇入报名诚意金的,无参与竞租资格。(有效结算账户指:承租企业单位银行账户、个体工商户对公结算账户或个体工商户法定经营者本人银行账户)
招租活动结束后,非成交承租人的报名诚意金十日之内无息退回至原汇款账户。成交承租人的报名诚意金直接抵交相应租金或履约保证金,如无故退出,报名诚意金不予退回。
东北大学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东北大学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沈阳东北大学支行
银 行 账号:*
银行联行号:*
四、装修要求
承租人如因经营需要对店铺进行改造、装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⒈改造、装修方案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招租人审批,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⒉改造、装修必须符合学校统一规划和设计要求,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校容校貌。门前广告牌匾 (略) 及*方的相关规范规定。
⒊房屋内部改造装修、设施配备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得私自侵占房屋以外用地,服从招租人对房屋及周边环境的管理,否则将视为承租人违约,合同自动终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五、其他事项
⒈承租人实行三包。“包卫生、包管理、包安全”,按照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安全器材,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店内的布置和设备等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安全协议书或责任书。
⒉营业活动仅限指定区域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至室外,对于室内外卫生、物品摆放等不合格的,招租人将限期整改,逾期未达要求的,将视为承租人违约,合同自动终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⒊租期内严禁经营或从事餐饮烹饪(动明火)、娱乐、排烟污染环境、占道经营等相关业务,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居住、做饭。严禁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将视为承租方违约,合同自动终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⒋承租人必须自营,不得转租给他人经营。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将视为承租方违约,合同自动终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⒌承租人及其所有工作人员与我校无隶属关系,承租期间,承租方应最大限度保证承租房屋内的各项的安全,发生一切事故、工伤等事件,均由承租人自行解决。
⒍承租人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承租人承担全部处罚,并将视为承租人违约,合同自动终止。
⒎承租期满,店面装修产权归招租人,承租人不得拆除或损坏所有装修。承租人投资的设备等按照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并同承租方所有人员一起在规定日期内撤离。
8、承租人(单位)的经营模式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学校防疫防控相关规定,人员进出,物资运输,营业时间等均同意服从学校的布置和安排。
六、报名须知
⒈凡有意参加本次公开招租的单位,须由法人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报名地点办理报名登记及相关手续并签订《报名确认承诺书》,逾期视为弃权。
⒉办理报名时,承租人须凭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以及公章等进行办理。另如为原租户申请本次招租,还须携带最后一期的交费发票(复印件)或交费证明材料以证明原租户为缴费信用合格租户,否则不接受报名。办理报名及竞价时,需同时递交材料原件以供审查,不能提供上述原件则视为复印件无效。
⒊参加公开招租的单位报名成功,将视为已充分了解以上公开招租的各项要求,并认可和遵守本次公开招租的各项要求,一经获得承租资格将严格遵守以上要求,并严格履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安全协议。
⒋报名时间:2023年3月21日至 2023 年3月27 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
5.意向承租人需提前与校内工作人员联系办理临时入校申请,预约时间到校内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验。
6.公开竞价工作,将于报名截止日后尽快组织完成,具体时间及地点将另行通知报名单位。
东北大学后勤服务中心
2023年3月21日
附件1:
序号 | 房产名称 | 坐落位置 | 分区 | 房间号 | 出租房屋面积(m2) | 放置机器数量 |
1 | 学生第一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24号 | 大厅 | 3 | 2 | |
2 | 学生第二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41号 | 大厅 | 3 | 2 | |
3 | 学生第三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AB | 大厅 | 1.5 | 1 |
4 | 学生第三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AB | 大厅 | 1.5 | 1 |
5 | 学生第三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C | 大厅 | 1.5 | 1 |
6 | 学生第五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1.5 | 1 | |
7 | 学生第六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64号 | 西区 | 大厅 | 1.5 | 1 |
8 | 学生第八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70号 | A | 大厅 | 1.5 | 1 |
9 | 学生第八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71号 | C | 大厅 | 1.5 | 1 |
10 | 学生第八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74号 | E | 大厅 | 1.5 | 1 |
11 | 学生第八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72号 | G | 大厅 | 1.5 | 1 |
12 | 学生第九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80号 | A | 大厅 | 1.5 | 1 |
13 | 学生第九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81号 | B | 大厅 | 1.5 | 1 |
14 | 学生第九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81号 | C | 大厅 | 1.5 | 1 |
15 | 学生第九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83号 | E | 大厅 | 1.5 | 1 |
16 | 学生第九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85号 | G | 大厅 | 1.5 | 1 |
17 | 学生第十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ABC | 大厅 | 4.5 | 3 |
18 | 后勤公寓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A | 大厅 | 1.5 | 1 |
19 | 主楼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31号 | 大厅 | 1.5 | 1 | |
20 | 综合实验大楼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13号 | 大厅 | 1.5 | 1 | |
21 | 1#教学楼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23* | 大厅 | 6 | 4 | |
22 | 原校部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1.5 | 1 | |
23 | 机电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37号 | 大厅 | 1.5 | 1 | |
24 | 何世礼教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4.5 | 3 | |
25 | 计算中心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34号 | 大厅 | 1.5 | 1 | |
26 | 信息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31号 | 大厅 | 1.5 | 1 | |
27 | 建筑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1.5 | 1 | |
28 | 采矿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22号 | 大厅 | 1.5 | 1 | |
29 | 大学生活动中心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40号 | 大厅 | 1.5 | 1 | |
30 | 邵逸夫教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 巷11号 | 大厅 | 4.5 | 3 | |
31 | 南湖校区2号学生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62号 | A | 大厅 | 1.5 | 1 |
32 | 南湖校区2号学生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62号 | B | 大厅 | 1.5 | 1 |
33 | 学生第七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1.5 | 1 | |
34 | 学生第八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73号 | H | 大厅 | 1.5 | 1 |
35 | 学生第九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82号 | D | 大厅 | 1.5 | 1 |
36 | 4#实验室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5号 | 大厅 | 1.5 | 1 | |
37 | RAL国家重点实验室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1.5 | 1 | |
38 | 新机械楼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1.5 | 1 | |
39 | 科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1.5 | 1 | |
40 | 图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3 | 2 | |
合计: | 78 | 52 |
附件2:
东北大学餐饮(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
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餐饮卫生安全长效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确保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范围内从事餐饮和餐饮相关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的餐饮卫生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全程控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的管理部门承担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各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承担卫生安全直接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东北大学餐饮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的餐饮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以及餐饮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餐饮卫生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学校内餐饮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宣传部、团委、校长办公室、 (略) 、学生工作处、公安处、后勤管理处、浑南校区管理委员会、沈河校区管理委员会、医院、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对校内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的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略) 负责对全校师生员工开展食品、饮用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食源性疾病的救治、转诊工作,并对聚集性病例进行登记并上报学校餐饮卫生领导小组。
第七条 宣传部、团委、学生工作处、 (略) 等部门等应当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食品、饮用水卫生知识,进行科学引导,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拒绝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快餐、食品及饮用水,不食用来历不明的食品。鼓励学生组织、学生志愿者协助或者参与食品、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活动。
第八条 公安处应严格校门管理,加强校园巡逻,及时清理校园内的无证商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违反本办法的餐饮生产经营服务行为进行检举、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以及负责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第十条 学校内的公用房、场地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对于其他未经学校批准,现已经开展餐饮经营与服务活动、售卖包装类入口食品及饮品的店铺及场所,由其批准的主管部门负责饮食卫生、饮用水的安全管理责任,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必须持合法取得的相应合格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对其生产经营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餐饮相关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师生员工监督,承担卫生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等的采购、进出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善餐饮安全追溯体系,保证可追溯。
第十三条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在原材料等采购过程中禁止采购以下产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饮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生产销售散装食品、饮品等,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条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对外配送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饮用水及相关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管理要求: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生产环境、工艺流程、供水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巡查、清洗、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四)供水设施、设备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使用取得卫生许可或者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涉水产品;
(六)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开展水质检测;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保持环境整洁,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
(二)具有提供餐饮服务所需的冷藏、通风、防蝇、防虫、防鼠、防尘、消毒、洗涤等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存放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合理划分区域,能有效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品。
第十九条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体系,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十条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要每天进行卫生安全自检工作,建立、完善各种检查记录、台账等,接受卫生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餐饮卫生安全应急预案。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发现卫生安全问题,按照以下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二)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
(三) (略) 或政府卫生部门救治病人;
(四)保留造成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五)配合学校或者政府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学校或者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六)落实学校或者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学校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和纪律处理:
(一)有关卫生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检查、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二)生产销售供应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和饮用水的;
(三)采购腐败、过期变质、劣质食品或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食品的;
(四)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用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五)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的;
(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未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的;
(七)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的,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的;
(八)其他影响学校餐饮卫生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学校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改正、经济纪律处理:
(一)受理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四)其他履职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大学饮食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东大校字〔2005〕 99号)同时废止。
2021年7月版
根据《东北大学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和《东北大学房产公开招租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房产出租的实际需求,对以下房产开展公开招租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招租房产的坐落、需求、底价、出租期限及招租方式等信息如下:
序号 | 房产名称 | 房产坐落 | 分区及房间号 | 面积(㎡) | 机器数量(台) | 房产出租底价 (元/年) | 保证金(元) | 报名诚意金(元) | 招租需求 | 出租期限 | 招租方式 | 联系人及方式 |
1 | 各宿舍及教学馆(具体房产信息见附表1)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具体分区及房间号见附表1 | 78 | 52 | 10000元/台?年,合计:*元/年 | 保证金按成交价的10%收取 | 5200 | 放置自动饮料售货机 | 3年 | 公开竞价 | 东北大学校园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刘佳; 联系地址: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东北大学(南湖校区)学生第六宿舍 联系电话:024-* * |
二、承租人资格及要求
1. 承租人(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在五年以上,具备一定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具有瓶装、罐装和盒装的纯净水、饮料等相应的经营资质(营业执照),同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东北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3.承租人应具有经营高校校园饮料自助售卖机项目经验,且至少不低于3所高校。具备以上条件要求的承租人,须在初审阶段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如: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金转账收据等),并加盖公章。
4.承租人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2022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5.承租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2020年1月至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相关记录截图。
6. 贩售模式及收费方式由承租人自定,可以采取微信、支付宝及其他网络贩售方式;使用网络程序时,不可有强制关注公众号、注册会员、预付款或其他有前提条件的贩售模式,不可强制要求顾客提供除手机号外其他个人信息等。为保证在校师生的信息安全,承租人所用互联网收费系统,应通过相关安全体系认证。
7.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东北大学餐饮(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规定》(见附件2),不得出售劣质、过期和“三无”商品,不得销售临期(3个月内)商品。
8.承租人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区域内同类、同规格、同品质商品价格,承租人应将所销售的商品明细、价格以及供应商信息在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承租人销售的商品不得为单一品牌,应为多元化、多品类热销品,以满足师生需要(提供贩售商品的种类、建议零售价说明材料等)。
9.承租人须保证自动饮料售货机的正常运行,及时补充商品,做好维护工作,如遇机器故障等情况,应在48小时之内解决。
10.承租人原则上可在设备各处、小程序内做与自身企业相关的广告,但如代理其他第三方广告,在投放前必须经*方审核同意。
11. 本次招租的房屋为东北大学所有公用房产,如遇政府行为改造和迁移、东北大学规划的扩建及征用相关事项以及房屋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承租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迁移或撤出,合同随即变更或终止。
12. 房屋的一切情况均以实地现状为准,请参加公开招租的单位务必于报名前看清和了解所招租房屋之现状及瑕疵。参加公开招租者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并认可所招租房屋的品质及瑕疵等一切情况,我方不保证所招租房屋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在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前谨慎考虑。
三、租金支付、水电费和其他费用
⒈租金支付。本次公开招租的房产采用上打租年付的方式,即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付清第一年租金,并按照约定缴纳足额的履约保证金,之后每年须严格按照约定日期缴纳租金。如不按约定缴纳租金,合同自动终止,没收履约保证金且将视该租户为失信租户,不再享有以后年度的房屋公开招租报名权。
⒉电费和其他费用。租赁期间,承租方需承担因使用租赁场地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的电费、维修费等。租赁期间房屋电费按实际发生数额(*方安装电表或测算设备用电后一次性收取), (略) 对我校电费收费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完全由承租人负责支付,不得拖延或拒绝。经营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类管理费、有偿服务费,以及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必须由承租人银行账号,采用电汇或转账方式支付给我校。
4.报名承租人需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使用有效结算账户将报名诚意金汇入学校指定账户,非有效结算账户汇入款项不予承认,没有汇入报名诚意金的,无参与竞租资格。(有效结算账户指:承租企业单位银行账户、个体工商户对公结算账户或个体工商户法定经营者本人银行账户)
招租活动结束后,非成交承租人的报名诚意金十日之内无息退回至原汇款账户。成交承租人的报名诚意金直接抵交相应租金或履约保证金,如无故退出,报名诚意金不予退回。
东北大学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东北大学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沈阳东北大学支行
银 行 账号:*
银行联行号:*
四、装修要求
承租人如因经营需要对店铺进行改造、装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⒈改造、装修方案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招租人审批,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⒉改造、装修必须符合学校统一规划和设计要求,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校容校貌。门前广告牌匾 (略) 及*方的相关规范规定。
⒊房屋内部改造装修、设施配备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得私自侵占房屋以外用地,服从招租人对房屋及周边环境的管理,否则将视为承租人违约,合同自动终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五、其他事项
⒈承租人实行三包。“包卫生、包管理、包安全”,按照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安全器材,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店内的布置和设备等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安全协议书或责任书。
⒉营业活动仅限指定区域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至室外,对于室内外卫生、物品摆放等不合格的,招租人将限期整改,逾期未达要求的,将视为承租人违约,合同自动终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⒊租期内严禁经营或从事餐饮烹饪(动明火)、娱乐、排烟污染环境、占道经营等相关业务,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居住、做饭。严禁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将视为承租方违约,合同自动终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⒋承租人必须自营,不得转租给他人经营。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将视为承租方违约,合同自动终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⒌承租人及其所有工作人员与我校无隶属关系,承租期间,承租方应最大限度保证承租房屋内的各项的安全,发生一切事故、工伤等事件,均由承租人自行解决。
⒍承租人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承租人承担全部处罚,并将视为承租人违约,合同自动终止。
⒎承租期满,店面装修产权归招租人,承租人不得拆除或损坏所有装修。承租人投资的设备等按照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并同承租方所有人员一起在规定日期内撤离。
8、承租人(单位)的经营模式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学校防疫防控相关规定,人员进出,物资运输,营业时间等均同意服从学校的布置和安排。
六、报名须知
⒈凡有意参加本次公开招租的单位,须由法人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报名地点办理报名登记及相关手续并签订《报名确认承诺书》,逾期视为弃权。
⒉办理报名时,承租人须凭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以及公章等进行办理。另如为原租户申请本次招租,还须携带最后一期的交费发票(复印件)或交费证明材料以证明原租户为缴费信用合格租户,否则不接受报名。办理报名及竞价时,需同时递交材料原件以供审查,不能提供上述原件则视为复印件无效。
⒊参加公开招租的单位报名成功,将视为已充分了解以上公开招租的各项要求,并认可和遵守本次公开招租的各项要求,一经获得承租资格将严格遵守以上要求,并严格履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安全协议。
⒋报名时间:2023年3月21日至 2023 年3月27 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
5.意向承租人需提前与校内工作人员联系办理临时入校申请,预约时间到校内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验。
6.公开竞价工作,将于报名截止日后尽快组织完成,具体时间及地点将另行通知报名单位。
东北大学后勤服务中心
2023年3月21日
附件1:
序号 | 房产名称 | 坐落位置 | 分区 | 房间号 | 出租房屋面积(m2) | 放置机器数量 |
1 | 学生第一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24号 | 大厅 | 3 | 2 | |
2 | 学生第二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41号 | 大厅 | 3 | 2 | |
3 | 学生第三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AB | 大厅 | 1.5 | 1 |
4 | 学生第三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AB | 大厅 | 1.5 | 1 |
5 | 学生第三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C | 大厅 | 1.5 | 1 |
6 | 学生第五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1.5 | 1 | |
7 | 学生第六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64号 | 西区 | 大厅 | 1.5 | 1 |
8 | 学生第八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70号 | A | 大厅 | 1.5 | 1 |
9 | 学生第八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71号 | C | 大厅 | 1.5 | 1 |
10 | 学生第八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74号 | E | 大厅 | 1.5 | 1 |
11 | 学生第八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72号 | G | 大厅 | 1.5 | 1 |
12 | 学生第九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80号 | A | 大厅 | 1.5 | 1 |
13 | 学生第九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81号 | B | 大厅 | 1.5 | 1 |
14 | 学生第九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81号 | C | 大厅 | 1.5 | 1 |
15 | 学生第九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83号 | E | 大厅 | 1.5 | 1 |
16 | 学生第九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85号 | G | 大厅 | 1.5 | 1 |
17 | 学生第十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ABC | 大厅 | 4.5 | 3 |
18 | 后勤公寓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A | 大厅 | 1.5 | 1 |
19 | 主楼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31号 | 大厅 | 1.5 | 1 | |
20 | 综合实验大楼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13号 | 大厅 | 1.5 | 1 | |
21 | 1#教学楼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23* | 大厅 | 6 | 4 | |
22 | 原校部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1.5 | 1 | |
23 | 机电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37号 | 大厅 | 1.5 | 1 | |
24 | 何世礼教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4.5 | 3 | |
25 | 计算中心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34号 | 大厅 | 1.5 | 1 | |
26 | 信息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31号 | 大厅 | 1.5 | 1 | |
27 | 建筑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1.5 | 1 | |
28 | 采矿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22号 | 大厅 | 1.5 | 1 | |
29 | 大学生活动中心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40号 | 大厅 | 1.5 | 1 | |
30 | 邵逸夫教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 巷11号 | 大厅 | 4.5 | 3 | |
31 | 南湖校区2号学生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62号 | A | 大厅 | 1.5 | 1 |
32 | 南湖校区2号学生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62号 | B | 大厅 | 1.5 | 1 |
33 | 学生第七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1.5 | 1 | |
34 | 学生第八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73号 | H | 大厅 | 1.5 | 1 |
35 | 学生第九宿舍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82号 | D | 大厅 | 1.5 | 1 |
36 | 4#实验室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巷11-5号 | 大厅 | 1.5 | 1 | |
37 | RAL国家重点实验室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1.5 | 1 | |
38 | 新机械楼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1.5 | 1 | |
39 | 科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1.5 | 1 | |
40 | 图书馆 | (略)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大厅 | 3 | 2 | |
合计: | 78 | 52 |
附件2:
东北大学餐饮(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
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餐饮卫生安全长效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确保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范围内从事餐饮和餐饮相关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的餐饮卫生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全程控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的管理部门承担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各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承担卫生安全直接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东北大学餐饮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的餐饮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以及餐饮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餐饮卫生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学校内餐饮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宣传部、团委、校长办公室、 (略) 、学生工作处、公安处、后勤管理处、浑南校区管理委员会、沈河校区管理委员会、医院、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对校内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的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略) 负责对全校师生员工开展食品、饮用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食源性疾病的救治、转诊工作,并对聚集性病例进行登记并上报学校餐饮卫生领导小组。
第七条 宣传部、团委、学生工作处、 (略) 等部门等应当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食品、饮用水卫生知识,进行科学引导,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拒绝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快餐、食品及饮用水,不食用来历不明的食品。鼓励学生组织、学生志愿者协助或者参与食品、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活动。
第八条 公安处应严格校门管理,加强校园巡逻,及时清理校园内的无证商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违反本办法的餐饮生产经营服务行为进行检举、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以及负责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第十条 学校内的公用房、场地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对于其他未经学校批准,现已经开展餐饮经营与服务活动、售卖包装类入口食品及饮品的店铺及场所,由其批准的主管部门负责饮食卫生、饮用水的安全管理责任,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必须持合法取得的相应合格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对其生产经营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餐饮相关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师生员工监督,承担卫生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等的采购、进出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善餐饮安全追溯体系,保证可追溯。
第十三条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在原材料等采购过程中禁止采购以下产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饮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生产销售散装食品、饮品等,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条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对外配送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饮用水及相关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管理要求: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生产环境、工艺流程、供水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巡查、清洗、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四)供水设施、设备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使用取得卫生许可或者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涉水产品;
(六)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开展水质检测;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保持环境整洁,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
(二)具有提供餐饮服务所需的冷藏、通风、防蝇、防虫、防鼠、防尘、消毒、洗涤等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存放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合理划分区域,能有效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品。
第十九条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体系,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十条 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要每天进行卫生安全自检工作,建立、完善各种检查记录、台账等,接受卫生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餐饮卫生安全应急预案。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发现卫生安全问题,按照以下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二)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
(三) (略) 或政府卫生部门救治病人;
(四)保留造成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五)配合学校或者政府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学校或者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六)落实学校或者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学校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餐饮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和纪律处理:
(一)有关卫生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检查、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二)生产销售供应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和饮用水的;
(三)采购腐败、过期变质、劣质食品或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食品的;
(四)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用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五)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的;
(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未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的;
(七)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的,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的;
(八)其他影响学校餐饮卫生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学校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改正、经济纪律处理:
(一)受理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四)其他履职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大学饮食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东大校字〔2005〕 99号)同时废止。
2021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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