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福强院区角膜塑形镜室招租信息公告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福强院区角膜塑形镜室招租信息公告
项目编号 | JC*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
地 址 | (略) 福田区红荔路20 (略) (略) | |
挂牌起始时间 | 2023年3月20日 | |
挂牌期满时间 | 2023年3月31日 | |
出租资产基本信息 | 出租资产概括 | 物 (略) 福田区福强路 (略) 内1栋四楼南面。计算租金面积12㎡,有权属证明。 |
计算租金面积 | 12㎡ | |
出租用途 | 角膜塑形镜室 | |
出租期限 | 5年 | |
免租期限 | 无 | |
租金挂牌价格(人民币) | 55元/㎡/月(含税,租期第二年开始递增,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一次,递增幅度为3%) | |
出租资产使用情况 | 空置 | |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 否 | |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否 | |
交易方式的确定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经出租方主管部门批准,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可按照挂牌条件出租。 | |
挂牌时间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进行基础信息查询并提供网页截图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核原件); 2.意向承租方需具有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意向承租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文件:税务局出具的2021年纳税证明复印件;缴纳社保证明,网页截图或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部门出具的2021年的证明均可); 4.意向承租方近三年内(即从2019年12月开始起算,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提供《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函》,承诺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格式自拟; 5.意向承租方没有欠薪记录。(提供承诺函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格式自拟); 6.本项目 (略) 背景(出资、入股)的意向方报名。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分租、转租。 (略) 级或以上区域代理商承租(证明文件:提供所经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以及所经营产品的生产厂家或全国总代理授予的区域《授权书》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转授权无效,原件备查)。 | |
意向承租方 需提交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单;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2条要求文件; 6.“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3条要求文件; 7.“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4条要求文件; 8.“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5条要求文件; 9.“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6条要求文件; 10.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11.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12.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 |
履约条件 | 1、能为患者提供角膜塑形镜(OK镜)验配服务(包括镜片试戴、个性化参数的调整和确定、镜片磨损的维护、对戴镜者进行镜片摘戴方法培训,驻点验配人员须具有验光师资质证和角膜接触镜验配合格证。),及护理产品等服务。其中,必须有提供近视度数在-0.50D~-6.0D(含)之内,散光度数在1.50D(含)以内角膜塑形镜(OK镜)产品的能力(向出租方提供产品及授权等相关证明文件)。 2、(1)使用企业信息化系统(软件)进行订片工作, (略) 开放 (略) 查询所配镜片情况,应做到:对商品实施有效管控、建立顾客验光、复查记录档案、可以追查加工验配质检情况; (2)销售价格 (略) 体系内其它网点的价格; (3)保护顾客个人信息资料及隐私; (4)严格遵照医生出具的角膜塑形镜参数进行定制,认真做好镜片追踪、复查服务工作和承诺,承担因自行过失或产品质量所造成的一切赔偿及连带责任。 (5)角膜塑形镜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破损,给予免费碎片更换服务,相关并发症处理及费用由承租方与患者协商解决,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角膜塑形镜片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交货,可提供加急服务支持(须在5个工作日内交货)。 (7)售后15天之内角膜塑形镜无条件退货; (8)售后60天内角膜塑形镜免费调换。 3、角膜塑形镜经营方负责统一订货工作,收取相关配镜费用(镜片、护理液、相关配件);验配、复诊的挂号费及检查的 (略) 方收取。 4、角膜塑形镜相关验配、复查的技术数据资料应记录完整, (略) 驻点内,以便随时查询, (略) 眼科做好角膜塑形镜安全监控哨点单位的相关工作,做好对所辖区域的角膜塑形镜进行质量监管的数据采集工作。 5、按时按月缴纳租金,并按照当月角膜塑形镜验配营业额的25%作为管 (略) , (略) 技术、水电、信息化、垃圾清理、物业管理等的管理费用;管理费收取的最低营业额标准为每月30万元,当营业额低于30万元时,医院管理费则按7万元/月进行收取;当营业额高于30万元时,则按当月实际营业额的25%进行收取。同时协助科室完成对近视、弱视矫治器具的售后追踪、随访服务,并提供工作中相应的人力、物力支持。 6、租赁押金:3个月租金(以最终成交价计算)。 7、承租方所经营的角膜塑形镜等产品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方可营业(需向出租方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文件); 8、因承租方过错导致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若承租方在经营销售中,发生下列情况的,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1)在经营销售中,不得以次充好,若因此引起患者重大投诉, (略) 方声誉受损,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2)在经营销售中,若发现销售的价格高 (略) 的零售价,或高于厂家的指导价格,造成患者投诉, (略) 方声誉受损,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3)在经营销售中,销售任何产品均需提前与科室沟通、备案。 (略) 同意,销售未备案的产品或未取得相关销售许可证而违规销售产品,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4)在经营销售中,相关的验配师必须持有劳动局颁发的执业证书且达到高级验光员级别及以上,若采取隐瞒或做假证书上岗的情况,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5)在经营销售中,每年随机进行眼镜等销售产品质量的抽检,若发现眼镜等销售产品质量存在不符合国家三包的,低于质量三包的情况,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6)在经营销售中,承租 (略) 相关信息做广告宣传时, (略) 方提出书面申请,若私自使用,院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在经营销售中,因配镜服务质量、违规经营引起的纠纷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工商及税务等行政部门的处罚,由承租方负全责,且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8)在经营销售中,承租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房租、水电、维护、维修、技术培训相关 (略) ,超过相关期限,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9)在经营销售中, (略) 方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占用租赁该配镜专区, (略) 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10)在经营销售中,处理配镜引发的纠纷或投诉, (略) 方的名义进行处理,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11)在经营销售中,顾客因配镜投诉到社会媒体、网络、信访单位等, (略) 方声誉受损,院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12)在经营销售中, (略) 承包经营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带来负面影响的,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 |
特别事项说明 | 1、其他条款见留存在交易实施机构的租赁合同版本,出租方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对不影响租赁合同实质性条款作适当的调整。 2、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30日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若在出租方以电话或函告方式通知承租方后,仍不到出租方处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保证金,对该物业重新招租。 3、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出租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出租物业所在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出租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出租物业瑕疵(包括且不限于出租物业内部原装修遗留间隔墙),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4、物业使用前承租方自费、自行办理好相关政府要求的物业用途、消防、营业、税收等证照和批文。 5、承租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必须以承租方的名义按本招租信息内容为准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办妥各项审批手续。获准营业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复印件提交给出租方。 6、水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7、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方式缴纳当月租金。 | |
意向方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当日北京时间18:00 | |
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 20000元 | |
交纳保证金 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缴纳说明 |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login)。 | |
联系方式 | 业务咨询电话 | 郑先生:0755-* 杨小姐:0755-* |
传真 | 0755-* | |
业务投诉电话 | 0755-* |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
网址 | http://**关注微信公众号sotcbb |
项目编号 | JC*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
地 址 | (略) 福田区红荔路20 (略) (略) | |
挂牌起始时间 | 2023年3月20日 | |
挂牌期满时间 | 2023年3月31日 | |
出租资产基本信息 | 出租资产概括 | 物 (略) 福田区福强路 (略) 内1栋四楼南面。计算租金面积12㎡,有权属证明。 |
计算租金面积 | 12㎡ | |
出租用途 | 角膜塑形镜室 | |
出租期限 | 5年 | |
免租期限 | 无 | |
租金挂牌价格(人民币) | 55元/㎡/月(含税,租期第二年开始递增,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一次,递增幅度为3%) | |
出租资产使用情况 | 空置 | |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 否 | |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否 | |
交易方式的确定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经出租方主管部门批准,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可按照挂牌条件出租。 | |
挂牌时间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进行基础信息查询并提供网页截图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核原件); 2.意向承租方需具有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意向承租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文件:税务局出具的2021年纳税证明复印件;缴纳社保证明,网页截图或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部门出具的2021年的证明均可); 4.意向承租方近三年内(即从2019年12月开始起算,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提供《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函》,承诺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格式自拟; 5.意向承租方没有欠薪记录。(提供承诺函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格式自拟); 6.本项目 (略) 背景(出资、入股)的意向方报名。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分租、转租。 (略) 级或以上区域代理商承租(证明文件:提供所经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以及所经营产品的生产厂家或全国总代理授予的区域《授权书》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转授权无效,原件备查)。 | |
意向承租方 需提交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单;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2条要求文件; 6.“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3条要求文件; 7.“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4条要求文件; 8.“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5条要求文件; 9.“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6条要求文件; 10.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11.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12.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 |
履约条件 | 1、能为患者提供角膜塑形镜(OK镜)验配服务(包括镜片试戴、个性化参数的调整和确定、镜片磨损的维护、对戴镜者进行镜片摘戴方法培训,驻点验配人员须具有验光师资质证和角膜接触镜验配合格证。),及护理产品等服务。其中,必须有提供近视度数在-0.50D~-6.0D(含)之内,散光度数在1.50D(含)以内角膜塑形镜(OK镜)产品的能力(向出租方提供产品及授权等相关证明文件)。 2、(1)使用企业信息化系统(软件)进行订片工作, (略) 开放 (略) 查询所配镜片情况,应做到:对商品实施有效管控、建立顾客验光、复查记录档案、可以追查加工验配质检情况; (2)销售价格 (略) 体系内其它网点的价格; (3)保护顾客个人信息资料及隐私; (4)严格遵照医生出具的角膜塑形镜参数进行定制,认真做好镜片追踪、复查服务工作和承诺,承担因自行过失或产品质量所造成的一切赔偿及连带责任。 (5)角膜塑形镜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破损,给予免费碎片更换服务,相关并发症处理及费用由承租方与患者协商解决,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角膜塑形镜片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交货,可提供加急服务支持(须在5个工作日内交货)。 (7)售后15天之内角膜塑形镜无条件退货; (8)售后60天内角膜塑形镜免费调换。 3、角膜塑形镜经营方负责统一订货工作,收取相关配镜费用(镜片、护理液、相关配件);验配、复诊的挂号费及检查的 (略) 方收取。 4、角膜塑形镜相关验配、复查的技术数据资料应记录完整, (略) 驻点内,以便随时查询, (略) 眼科做好角膜塑形镜安全监控哨点单位的相关工作,做好对所辖区域的角膜塑形镜进行质量监管的数据采集工作。 5、按时按月缴纳租金,并按照当月角膜塑形镜验配营业额的25%作为管 (略) , (略) 技术、水电、信息化、垃圾清理、物业管理等的管理费用;管理费收取的最低营业额标准为每月30万元,当营业额低于30万元时,医院管理费则按7万元/月进行收取;当营业额高于30万元时,则按当月实际营业额的25%进行收取。同时协助科室完成对近视、弱视矫治器具的售后追踪、随访服务,并提供工作中相应的人力、物力支持。 6、租赁押金:3个月租金(以最终成交价计算)。 7、承租方所经营的角膜塑形镜等产品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方可营业(需向出租方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文件); 8、因承租方过错导致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若承租方在经营销售中,发生下列情况的,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1)在经营销售中,不得以次充好,若因此引起患者重大投诉, (略) 方声誉受损,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2)在经营销售中,若发现销售的价格高 (略) 的零售价,或高于厂家的指导价格,造成患者投诉, (略) 方声誉受损,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3)在经营销售中,销售任何产品均需提前与科室沟通、备案。 (略) 同意,销售未备案的产品或未取得相关销售许可证而违规销售产品,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4)在经营销售中,相关的验配师必须持有劳动局颁发的执业证书且达到高级验光员级别及以上,若采取隐瞒或做假证书上岗的情况,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5)在经营销售中,每年随机进行眼镜等销售产品质量的抽检,若发现眼镜等销售产品质量存在不符合国家三包的,低于质量三包的情况,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6)在经营销售中,承租 (略) 相关信息做广告宣传时, (略) 方提出书面申请,若私自使用,院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在经营销售中,因配镜服务质量、违规经营引起的纠纷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工商及税务等行政部门的处罚,由承租方负全责,且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8)在经营销售中,承租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房租、水电、维护、维修、技术培训相关 (略) ,超过相关期限,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9)在经营销售中, (略) 方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占用租赁该配镜专区, (略) 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10)在经营销售中,处理配镜引发的纠纷或投诉, (略) 方的名义进行处理,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11)在经营销售中,顾客因配镜投诉到社会媒体、网络、信访单位等, (略) 方声誉受损,院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12)在经营销售中, (略) 承包经营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带来负面影响的,院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 |
特别事项说明 | 1、其他条款见留存在交易实施机构的租赁合同版本,出租方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对不影响租赁合同实质性条款作适当的调整。 2、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30日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若在出租方以电话或函告方式通知承租方后,仍不到出租方处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保证金,对该物业重新招租。 3、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出租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出租物业所在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出租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出租物业瑕疵(包括且不限于出租物业内部原装修遗留间隔墙),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4、物业使用前承租方自费、自行办理好相关政府要求的物业用途、消防、营业、税收等证照和批文。 5、承租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必须以承租方的名义按本招租信息内容为准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办妥各项审批手续。获准营业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复印件提交给出租方。 6、水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7、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方式缴纳当月租金。 | |
意向方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当日北京时间18:00 | |
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 20000元 | |
交纳保证金 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缴纳说明 |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login)。 | |
联系方式 | 业务咨询电话 | 郑先生:0755-* 杨小姐:0755-* |
传真 | 0755-* | |
业务投诉电话 | 0755-* |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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