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131个充电车位7年租赁权
杭州市滨江区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131个充电车位7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131个充电车位7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L034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3-2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4-07 |
出租底价 | *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小姐 王先生0571-*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出租面积 | 0 | |
出租期限 | 7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3个月(免租期租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在第一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3年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按首年租金的10%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充电车位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不得从事其他业态,不得在场地内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用地,并遵守 (略) 有关停车库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库车位的用途。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充电车位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充电车位租赁合同》;并在《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充电车位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已知悉:由承租方向供电企业单独申请充电系统的电力接入、高压报装增容或新能源用电,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安装或增容费用。(4)已知悉:充电设施设备建设安装的相关备案审批等程序由承租方自行办理。(5)已知悉: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租赁车位,也不得将租赁车位进行分租。(6)已知悉: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由承租方负责投建的新能源充电桩归承租方所有,如原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批充电车位,且新承租方不再使用该批新能源充电桩,由承租方负责拆除该批新能源充电桩且承担相关费用。( 承租方铺设的电缆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撤场后不得拆除。)(7)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充电车位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本次资产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资产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资产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资产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资产交接完毕。(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法人且经营范围应包含“充电设施运营”或“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等业务”。【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需提供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应在人民2000万元(含)以上且证载经营范围须包含“充电设施运营”或“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等业务”。】2、意向承租方近五年内具备2个及以上在国内独立运营的新能源充电站运营管理的项目,其中至少有 1 个场站充电桩电容总规模达1500kw及以上。【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需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信息披露期满之日运营的2个及以上新能源充电站运营管理项目且其中1个场站充电桩电容总规模达1500kw的证明材料:(1)上述运营管理项目为自持的,提供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上述运营管理项目为租赁的,提供相应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载明的承租方须为意向承租方;(3)上述运营管理项目为受托管理的,提供委托管理合同,合同载明的管理方须为意向承租方。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
踏勘安排 | 陈女士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充电车位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充电车位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131个充电车位7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L034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3-2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4-07 |
出租底价 | *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小姐 王先生0571-*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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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出租面积 | 0 | |
出租期限 | 7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3个月(免租期租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在第一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3年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按首年租金的10%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充电车位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不得从事其他业态,不得在场地内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用地,并遵守 (略) 有关停车库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库车位的用途。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充电车位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充电车位租赁合同》;并在《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充电车位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已知悉:由承租方向供电企业单独申请充电系统的电力接入、高压报装增容或新能源用电,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安装或增容费用。(4)已知悉:充电设施设备建设安装的相关备案审批等程序由承租方自行办理。(5)已知悉: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租赁车位,也不得将租赁车位进行分租。(6)已知悉: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由承租方负责投建的新能源充电桩归承租方所有,如原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批充电车位,且新承租方不再使用该批新能源充电桩,由承租方负责拆除该批新能源充电桩且承担相关费用。( 承租方铺设的电缆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撤场后不得拆除。)(7)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充电车位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本次资产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资产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资产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资产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资产交接完毕。(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法人且经营范围应包含“充电设施运营”或“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等业务”。【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需提供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应在人民2000万元(含)以上且证载经营范围须包含“充电设施运营”或“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等业务”。】2、意向承租方近五年内具备2个及以上在国内独立运营的新能源充电站运营管理的项目,其中至少有 1 个场站充电桩电容总规模达1500kw及以上。【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需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信息披露期满之日运营的2个及以上新能源充电站运营管理项目且其中1个场站充电桩电容总规模达1500kw的证明材料:(1)上述运营管理项目为自持的,提供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上述运营管理项目为租赁的,提供相应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载明的承租方须为意向承租方;(3)上述运营管理项目为受托管理的,提供委托管理合同,合同载明的管理方须为意向承租方。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
踏勘安排 | 陈女士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充电车位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充电车位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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