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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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衡政规〔2021〕9号

(略) 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 (略) 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略) 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79号)精神, (略)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略) 场, (略) 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城乡统一 (略) 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 (略) 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为新时代全面 (略) 、美丽衡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市级(含桃城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 (略) 区尽快完成交易平台搭建工作,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 (略) 场;到2022年底,全市基本形成一、 (略) 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 (略) 场体系。

三、主要任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略) 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房地产交易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略) 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予、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一并转移。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现行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由受让方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等出具的已投资额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评估报告。开发投资总额按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的开发投资总额确定。

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以作为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环保和消防等项目开发建设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加强土地一、 (略) 场有机衔接,严格执行完成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以上规定, (略) 场投机行为。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应当先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处置到位。涉及土地闲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到位。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也可根据申请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补缴出让金。

4.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当符合现行规划、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限制分割转让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将限制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在分割转让审批中予以落实。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

5.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健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长效合作机制,落实差别化税收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闲置低效用地,通过土地管理和税收调节引导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或促进土地盘活利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有偿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当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制定收益金缴纳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缴纳工作。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依法依规一并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批准。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当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依法依规一并设定抵押权。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办理抵押手续。

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要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原则上应当一并整体抵押。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 (略) 场风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资金应当纳入监管范围,严控抵押资金用于贷款批准之外的用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衡水银保监分局、 (略) 中心支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交易规则。研究制定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略) 场的交易规则,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交易流程。 (略) 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交易规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略) 区政府)

(二)建立交易平台。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市民中心或政务服务部门搭建城乡 (略) 场交易平台, (略) 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探索实施网上交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服务效能。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互通共享机制,在土地交易平台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通过公开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供交易双方选择,为交易双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资金监管等服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衡水银保监分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监测调控。建立健全公示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完 (略) 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须符合现行规划,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法律法规以及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明确约定或者规定改变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闲置满两年的,应当依法收回。不符合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土地,不得转让。土地转让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金来源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强化土地一、 (略) 场联动监管,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有机衔接,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 (略) 场的整体调控, (略) 场平稳运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衡水银保监分局、 (略) 中心支行,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五)完善信用体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交易双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结合实际, (略) 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对失信主体记入信用档案,推送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河北衡水),实施联合惩戒, (略) 场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落实责任,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有序推 (略) 场建设。要加大 (略) 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统计分析, (略) 场动态信息和指南,引导交易主体主动进场交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部门协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转让企业、转让项目、变更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手段,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偷逃税款。各级机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须征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划转手续。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诉讼案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略) 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等。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处置土地可进 (略) 场交易平台交易。 (略)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理规范工作范围的项目, (略) 化解 (略) 联动机制有关要求执行。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交易管理衔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严格监督问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预案,落实防控责任。加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划拨决定书规定、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审批申报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一经核实严肃查处。对失职失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追责。(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略) 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


( (略) 场意见)关于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征求意见的公告.docx


衡政规〔2021〕9号

(略) 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 (略) 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略) 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79号)精神, (略)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略) 场, (略) 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城乡统一 (略) 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 (略) 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为新时代全面 (略) 、美丽衡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市级(含桃城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 (略) 区尽快完成交易平台搭建工作,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 (略) 场;到2022年底,全市基本形成一、 (略) 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 (略) 场体系。

三、主要任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略) 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房地产交易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略) 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予、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一并转移。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现行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由受让方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等出具的已投资额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评估报告。开发投资总额按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的开发投资总额确定。

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以作为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环保和消防等项目开发建设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加强土地一、 (略) 场有机衔接,严格执行完成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以上规定, (略) 场投机行为。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应当先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处置到位。涉及土地闲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到位。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也可根据申请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补缴出让金。

4.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当符合现行规划、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限制分割转让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将限制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在分割转让审批中予以落实。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

5.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健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长效合作机制,落实差别化税收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闲置低效用地,通过土地管理和税收调节引导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或促进土地盘活利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有偿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当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制定收益金缴纳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缴纳工作。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依法依规一并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批准。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当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依法依规一并设定抵押权。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办理抵押手续。

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要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原则上应当一并整体抵押。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 (略) 场风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资金应当纳入监管范围,严控抵押资金用于贷款批准之外的用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衡水银保监分局、 (略) 中心支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交易规则。研究制定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略) 场的交易规则,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交易流程。 (略) 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交易规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略) 区政府)

(二)建立交易平台。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市民中心或政务服务部门搭建城乡 (略) 场交易平台, (略) 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探索实施网上交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服务效能。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互通共享机制,在土地交易平台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通过公开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供交易双方选择,为交易双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资金监管等服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衡水银保监分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监测调控。建立健全公示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完 (略) 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须符合现行规划,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法律法规以及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明确约定或者规定改变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闲置满两年的,应当依法收回。不符合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土地,不得转让。土地转让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金来源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强化土地一、 (略) 场联动监管,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有机衔接,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 (略) 场的整体调控, (略) 场平稳运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衡水银保监分局、 (略) 中心支行,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五)完善信用体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交易双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结合实际, (略) 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对失信主体记入信用档案,推送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河北衡水),实施联合惩戒, (略) 场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落实责任,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有序推 (略) 场建设。要加大 (略) 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统计分析, (略) 场动态信息和指南,引导交易主体主动进场交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部门协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转让企业、转让项目、变更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手段,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偷逃税款。各级机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须征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划转手续。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诉讼案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略) 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等。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处置土地可进 (略) 场交易平台交易。 (略)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理规范工作范围的项目, (略) 化解 (略) 联动机制有关要求执行。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交易管理衔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严格监督问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预案,落实防控责任。加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划拨决定书规定、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审批申报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一经核实严肃查处。对失职失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追责。(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略) 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


( (略) 场意见)关于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征求意见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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