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排险区所涉及的矿界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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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排险区所涉及的矿界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转让项目


项目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排险区所涉及的矿界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3-168

挂牌价格

494,000.00元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3年3月27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3年3月31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 (略) 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排险区所涉及的矿界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矿 (略) 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315°方位3.4公里处,距武鸣区城区平距约17km, (略) 直距约20km。矿山隶属武鸣区甘圩镇管辖。经武鸣区自然资源局确认同意(截止2022年11月14日)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北侧界外山顶高陡边坡隐患治理排险区范围内,+345.0m至+310.0m标高间累计查明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资源量16.17万吨,其中可利用矿石资源量为4.94万吨(含已排险动用矿石量3.39万吨,尚未动用矿石量1.55万吨),边坡压占矿石资源量为11.23万吨,通过评审,本次转让的范围为可利用矿石资源量为4.94万吨。

本次转让的矿界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范围详见隐患治理排险区范围拐点坐标表。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隐患治理排险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分布范围

拐点

编号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X

Y

矿界外

a1

*.48

*.12

a2

*.17

*.68

a3

*.27

*.43

a4

*.49

*.00

a5

*.71

*.54

a6

*.43

*.36

排险区面积:2833㎡;排险标高:+345.0m至+310.0m;

注:以上数据出自《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排险区资源估算报告》(审定稿)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略) 武鸣区甘圩镇人民政府

注册地(住所)

(略) 武鸣区甘圩镇甘圩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潘邦毅

注册资本

/

经济类型

机关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18T

产权转让行

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略) 武鸣区人民政府

批准单位名称

(略) 武鸣区人民政府

批准类型

来文处理笺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关于审定协调解决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问题相关事宜的请示(2022-E-663)

批准日期

2022年11月3日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494,000.00元

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须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受让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2.受让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按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款的4%收取)。

3.受让方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4.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自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自动转为转让价款。

5.受让方自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0)转(汇)入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且工程完工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的书面来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0)无息原路退还受让方。

6.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受让保证金。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法人。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让申请所需

提交材料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现场勘察确认书;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安全隐患治理所涉及的矿界外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的范围、数量、质量等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交易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本次隐患治理周边环境情况:矿区东面有三条高压线通过,分别为:220kV 金雷I线 051 号,距矿界最近距离约 370m;10kV 甘宏 904 线 92 号、10kV 鑫富源线,距矿界最近距离约 380m。矿山已和该三条高压线的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除此外,矿区周边 50m 范围内无乡道,100m 范围内无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200m 范围内无石油天然气管道经过;矿区周边 300m 范围内无村庄、民房、相邻矿山、工业设施分布、通讯电缆、文物、风景区、名胜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周边也无其它矿权设置和非法采矿存在,无矿权矿界纠纷现象。矿区周边环境良好。

3.受让方须在实际施工当月起4个月内完成转让方要求的治理工作,并将涉及的人员、机械、石材及施工废弃物清出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石场范围以外。施工结束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进行闭环管理。受让方须自行协调治理区域与周边石场采矿权人的关系,不得私自以任何理由延长工期。

4.受让方须按《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审定稿)、《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补充方案》(审定稿)规定的施工方案、工艺自行实施。

5.受让方须按供水、供电部门规范要求自行接水、接电、自行解决施工道路、运输道路及堆放土石方场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在爆破和矿石处置过程中,由受让方负责整个过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如若发生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7.该项目实施目的是排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须办理采矿许可证,但须按程序办理山体排险需爆破的手续,承担相应费用。

8.本次隐患治理(排险工作)全部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但隐患治理(排险工作)所涉及的矿界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处置收益归受让方所有。

9.本次转让的资源储量是依据经评审的《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排险区资源量估算报告》(审定稿)核定的,其测量认定的依据及方法在报告中已详细说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溶洞、夹泥、遗落等损量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隐患治理区域内的排险工作以及矿石资源的范围、数量、质量等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

11.受让方须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安排设备进场,并严格按照《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审定稿)、《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补充方案》(审定稿)来组织施工。

12.受让方须在期满之日前将人员、设备、矿石及施工过程的废弃物清理、退场,每逾期一日须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逾期满10日的,转让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措施,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3.施工完成或期满后,由转让方协调相关部门、专家对排险工程及对排险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复核。如受让方不按照治理方案施工,存在超越批准的排险方案确定的排险范围(包括平面范围及标高)采挖石灰石资源的,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并移交执法部门按非法采矿查处。

14.如受让方未按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排险工程,或排险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在10日内完成整改,如受让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还不合格的,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15.因原业主还在正常开采期,如受让方在隐患治理过程中需借用原业主场地及道路的,须自行与原业主协调解决,所需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若施工影响周边群众及采石场生产生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所需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16.受让方在隐患治理使用林地前,须办理林地征占手续,并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才能使用林地。

17.受让方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采石场标准化建设做好各项降尘措施。

18.受让方在隐患治理产生石灰岩进行加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加工过程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9.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现场勘察确认书》。

20.其他约定详见资产转让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21.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 (略) 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1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23年3月31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资产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 (略)

账号

*779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自动转为转让价款。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资产转让合同(范本)

3.现场勘察确认书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方

挂牌终止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吴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771-*

项目报名联系人

赵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771-*

交易机构传真

0771-*

联系地址

1. (略) 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 (略) 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http://**)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转让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转让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 (略)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报名链接:http://**#/projectDetail/facce876c14b443fa3b4ff76f49247d7.html




项目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排险区所涉及的矿界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3-168

挂牌价格

494,000.00元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3年3月27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3年3月31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 (略) 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排险区所涉及的矿界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矿 (略) 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315°方位3.4公里处,距武鸣区城区平距约17km, (略) 直距约20km。矿山隶属武鸣区甘圩镇管辖。经武鸣区自然资源局确认同意(截止2022年11月14日)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北侧界外山顶高陡边坡隐患治理排险区范围内,+345.0m至+310.0m标高间累计查明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资源量16.17万吨,其中可利用矿石资源量为4.94万吨(含已排险动用矿石量3.39万吨,尚未动用矿石量1.55万吨),边坡压占矿石资源量为11.23万吨,通过评审,本次转让的范围为可利用矿石资源量为4.94万吨。

本次转让的矿界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范围详见隐患治理排险区范围拐点坐标表。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隐患治理排险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分布范围

拐点

编号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X

Y

矿界外

a1

*.48

*.12

a2

*.17

*.68

a3

*.27

*.43

a4

*.49

*.00

a5

*.71

*.54

a6

*.43

*.36

排险区面积:2833㎡;排险标高:+345.0m至+310.0m;

注:以上数据出自《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排险区资源估算报告》(审定稿)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略) 武鸣区甘圩镇人民政府

注册地(住所)

(略) 武鸣区甘圩镇甘圩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潘邦毅

注册资本

/

经济类型

机关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18T

产权转让行

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略) 武鸣区人民政府

批准单位名称

(略) 武鸣区人民政府

批准类型

来文处理笺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关于审定协调解决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问题相关事宜的请示(2022-E-663)

批准日期

2022年11月3日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494,000.00元

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须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受让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2.受让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按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款的4%收取)。

3.受让方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4.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自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自动转为转让价款。

5.受让方自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0)转(汇)入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且工程完工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的书面来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0)无息原路退还受让方。

6.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受让保证金。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法人。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让申请所需

提交材料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现场勘察确认书;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安全隐患治理所涉及的矿界外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的范围、数量、质量等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交易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本次隐患治理周边环境情况:矿区东面有三条高压线通过,分别为:220kV 金雷I线 051 号,距矿界最近距离约 370m;10kV 甘宏 904 线 92 号、10kV 鑫富源线,距矿界最近距离约 380m。矿山已和该三条高压线的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除此外,矿区周边 50m 范围内无乡道,100m 范围内无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200m 范围内无石油天然气管道经过;矿区周边 300m 范围内无村庄、民房、相邻矿山、工业设施分布、通讯电缆、文物、风景区、名胜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周边也无其它矿权设置和非法采矿存在,无矿权矿界纠纷现象。矿区周边环境良好。

3.受让方须在实际施工当月起4个月内完成转让方要求的治理工作,并将涉及的人员、机械、石材及施工废弃物清出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石场范围以外。施工结束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进行闭环管理。受让方须自行协调治理区域与周边石场采矿权人的关系,不得私自以任何理由延长工期。

4.受让方须按《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审定稿)、《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补充方案》(审定稿)规定的施工方案、工艺自行实施。

5.受让方须按供水、供电部门规范要求自行接水、接电、自行解决施工道路、运输道路及堆放土石方场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在爆破和矿石处置过程中,由受让方负责整个过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如若发生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7.该项目实施目的是排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须办理采矿许可证,但须按程序办理山体排险需爆破的手续,承担相应费用。

8.本次隐患治理(排险工作)全部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但隐患治理(排险工作)所涉及的矿界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处置收益归受让方所有。

9.本次转让的资源储量是依据经评审的《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排险区资源量估算报告》(审定稿)核定的,其测量认定的依据及方法在报告中已详细说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溶洞、夹泥、遗落等损量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隐患治理区域内的排险工作以及矿石资源的范围、数量、质量等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

11.受让方须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安排设备进场,并严格按照《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审定稿)、《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局那石灰岩矿安全隐患治理补充方案》(审定稿)来组织施工。

12.受让方须在期满之日前将人员、设备、矿石及施工过程的废弃物清理、退场,每逾期一日须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逾期满10日的,转让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措施,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3.施工完成或期满后,由转让方协调相关部门、专家对排险工程及对排险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复核。如受让方不按照治理方案施工,存在超越批准的排险方案确定的排险范围(包括平面范围及标高)采挖石灰石资源的,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并移交执法部门按非法采矿查处。

14.如受让方未按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排险工程,或排险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在10日内完成整改,如受让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还不合格的,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15.因原业主还在正常开采期,如受让方在隐患治理过程中需借用原业主场地及道路的,须自行与原业主协调解决,所需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若施工影响周边群众及采石场生产生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所需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16.受让方在隐患治理使用林地前,须办理林地征占手续,并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才能使用林地。

17.受让方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采石场标准化建设做好各项降尘措施。

18.受让方在隐患治理产生石灰岩进行加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加工过程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9.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现场勘察确认书》。

20.其他约定详见资产转让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21.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 (略) 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1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23年3月31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资产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 (略)

账号

*779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自动转为转让价款。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资产转让合同(范本)

3.现场勘察确认书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方

挂牌终止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吴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771-*

项目报名联系人

赵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771-*

交易机构传真

0771-*

联系地址

1. (略) 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 (略) 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http://**)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转让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转让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 (略)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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