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013号)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
(2023年第2013号)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
转让底价:¥15,418.*万元
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沈阳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沈阳综合保税区保税路1号A4-554室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方宁 | 成立时间 | 2016-10-14 | |
注册资本(万元) | 24393.*(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0P5CDD95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热力供暖服务及居民供暖、管道工程、建筑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热力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热力供应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4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1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沈阳绿色 (略) | 100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2779.* | -8091.* | -8029.*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9279.* | 83429.* | 5849.* | ||
审计机构 |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3-02-28 | 4812.* | -4731.* | -473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81479.* | 90191.* | -8712.* | |
备注 | ||||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企业存在所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部分设备未年检,部分其他非流动资产照账面值列示、应收款项按照账面值列示及涉诉事项对应的往来款按账面值列示等相关事宜,上述事宜详见备查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辽中盛评报字[2022]第051号。2、针对转让标的企业欠付 (略) 金额为人民币11096万元的工程款,根据双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及(2022)辽01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转让标的企业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 (略) 支付第一笔工程款5548万元(如因银行贷款发放延迟,该笔款项可顺延至2023年7月30日),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工程款2774万元,2024年3月30日前支付第三笔工程款2774万元。如转让标的企业未在上述期限内付款的,全部工程款11096万元自2023年6月30日到期, (略) 可就全部欠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利息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两倍LPR计算。具体内容详见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2022)辽01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受让方对此知悉并认可,同时保证转让标的企业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准辽审字[2022]049号、专项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号、资产评估报告辽中盛评报字[2022]第051号等备查文件,为方便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备查文件可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
转让底价:¥15,418.*万元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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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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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沈阳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沈阳综合保税区保税路1号A4-554室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方宁 | 成立时间 | 2016-10-14 | |
注册资本(万元) | 24393.*(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0P5CDD95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热力供暖服务及居民供暖、管道工程、建筑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热力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热力供应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4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1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沈阳绿色 (略) | 100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2779.* | -8091.* | -8029.*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9279.* | 83429.* | 5849.* | ||
审计机构 |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3-02-28 | 4812.* | -4731.* | -473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81479.* | 90191.* | -8712.* | |
备注 | ||||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企业存在所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部分设备未年检,部分其他非流动资产照账面值列示、应收款项按照账面值列示及涉诉事项对应的往来款按账面值列示等相关事宜,上述事宜详见备查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辽中盛评报字[2022]第051号。2、针对转让标的企业欠付 (略) 金额为人民币11096万元的工程款,根据双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及(2022)辽01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转让标的企业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 (略) 支付第一笔工程款5548万元(如因银行贷款发放延迟,该笔款项可顺延至2023年7月30日),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工程款2774万元,2024年3月30日前支付第三笔工程款2774万元。如转让标的企业未在上述期限内付款的,全部工程款11096万元自2023年6月30日到期, (略) 可就全部欠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利息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两倍LPR计算。具体内容详见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2022)辽01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受让方对此知悉并认可,同时保证转让标的企业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准辽审字[2022]049号、专项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号、资产评估报告辽中盛评报字[2022]第051号等备查文件,为方便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备查文件可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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