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法院关于位于南雄市河南工业开发区(康绿宝)地块四、(热油锅炉车间)、(烘干车间)、位于南雄市康绿宝大道1号(消防.事故水池间)(变卖)的公告
南雄市人民法院关于位于南雄市河南工业开发区(康绿宝)地块四、(热油锅炉车间)、(烘干车间)、位于南雄市康绿宝大道1号(消防.事故水池间)(变卖)的公告
变卖公告
(略) (略) 将于2023年4月13日上午10时开始60天内(延时除外) (略) (略) (略) 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河南工业开发区(康绿宝)地块四[雄府国用(2014)字第0821号]、 (略) 河南工业开发区(热油锅炉车间)[粤房证字第*号]、 (略) 河南工业开发区(烘干车间)[粤房证字第*号]、 (略) 康绿宝大道1号(消防.事故水池间)[粤房证字第*号],起拍价*元,增加幅度10000元,保证金*元。
*[特别释明]
(略) 河南工业开发区(康绿宝)地块四[雄府国用(2014)字第0821号]:土地面积为7612.3平方米,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属来源为变更登记,房屋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登记日期为2014-07-10;
(略) 河南工业开发区(热油锅炉车间)[粤房证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28.16平方米,房屋套内面积为228.1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工业,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房屋结构为钢筋混泥土结构,权利性质为出让/其它,权属来源为转移登记,权属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日期为2014-07-10;
(略) 河南工业开发区(烘干车间)[粤房证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53.76平方米,房屋套内面积为253.7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工业,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房屋结构为钢筋混泥土结构,权利性质为出让/其它,权属来源为转移登记,权属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日期为2014-07-10;
(略) 康绿宝大道1号(消防.事故水池间)[粤房证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为408平方米,房屋套内面积为408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工业,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房屋结构为钢筋混泥土结构,权利性质为出让/其它,权属来源为首次登记,权属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日期为2014-12-16;
⑤本次拍卖有意者请自行到拍卖标的物所在地了解;
⑥本次拍卖由于拍卖标的物在广东康 (略) 所在地内,后续相关通行问题、邻里相关问题由买受人自己协商,成交后的一切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⑦本次拍卖的上述四处不动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 (略) 调查,上述四处不动产均有改造,相关用途及结构可能存在与产权证不一致,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责任自负(具体现状以本次拍卖相关照片为参照)。
⑧如果出现执行异议审查,清场交付需要一定的合理期间。
二、变卖方式:
1、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的变卖期内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24小时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咨询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拍卖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可能存在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成交过户时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略) 清场移交的,我院负责清场移交。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变卖 (略) 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变卖,不参加变卖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目前优先购买权人不详,已取得优先购买权的人,请在拍卖之日前七天, (略) 执行局申报确定。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在成交7 (略) 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 (略) (略) ;
开户银行: (略) 韶关南雄支行;
账号:*;
填写缴款单时在备注注明本案执行案号。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竞买人若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但须在竞买开始 (略) 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始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变卖须知。
十一、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告知及服务费的承担:根据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参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已委托第三方机构(江苏快 (略) )承担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 (略) 接受咨询,展示拍卖财产,引领现场看样;拍卖相关文书材料的交接;协助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协助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辅助性工作。相关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标的物成交后从成交价款中优先支付给第三方机构,买受人无须承担该费用。
服务费用收费标准:
网拍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流拍后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抵债的债权人支付,但不计入其抵债金额。
标的物未成交且不能以物抵债的,不计收费用。
根据成交或抵债金额不同,按不高于以下标准收费:
① 1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0元;
② 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不超过1.5%;
③ 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部分不超过0.8%;
④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0.4%;
⑤ 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1%。
单件标的支付费用不超过5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超过10万元。
拍 (略) 辖区以外、需网拍辅助机构派员异地开展工作的,可参照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的80%按第一款规定给予补偿。
因执行标的的原因需要网拍辅助机构另行提供物流、仓储等服务,如拖车、运输、保管、临时锁车等发生的费用,可按 (略) 场价的80%按第一款规定支付服务费。
举报监督电话: 0751-*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 0751-*
淘宝技术咨询: 400-822-2870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变卖公告
(略) (略) 将于2023年4月13日上午10时开始60天内(延时除外) (略) (略) (略) 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河南工业开发区(康绿宝)地块四[雄府国用(2014)字第0821号]、 (略) 河南工业开发区(热油锅炉车间)[粤房证字第*号]、 (略) 河南工业开发区(烘干车间)[粤房证字第*号]、 (略) 康绿宝大道1号(消防.事故水池间)[粤房证字第*号],起拍价*元,增加幅度10000元,保证金*元。
*[特别释明]
(略) 河南工业开发区(康绿宝)地块四[雄府国用(2014)字第0821号]:土地面积为7612.3平方米,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属来源为变更登记,房屋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登记日期为2014-07-10;
(略) 河南工业开发区(热油锅炉车间)[粤房证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28.16平方米,房屋套内面积为228.1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工业,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房屋结构为钢筋混泥土结构,权利性质为出让/其它,权属来源为转移登记,权属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日期为2014-07-10;
(略) 河南工业开发区(烘干车间)[粤房证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53.76平方米,房屋套内面积为253.7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工业,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房屋结构为钢筋混泥土结构,权利性质为出让/其它,权属来源为转移登记,权属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日期为2014-07-10;
(略) 康绿宝大道1号(消防.事故水池间)[粤房证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为408平方米,房屋套内面积为408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工业,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房屋结构为钢筋混泥土结构,权利性质为出让/其它,权属来源为首次登记,权属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日期为2014-12-16;
⑤本次拍卖有意者请自行到拍卖标的物所在地了解;
⑥本次拍卖由于拍卖标的物在广东康 (略) 所在地内,后续相关通行问题、邻里相关问题由买受人自己协商,成交后的一切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⑦本次拍卖的上述四处不动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 (略) 调查,上述四处不动产均有改造,相关用途及结构可能存在与产权证不一致,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责任自负(具体现状以本次拍卖相关照片为参照)。
⑧如果出现执行异议审查,清场交付需要一定的合理期间。
二、变卖方式:
1、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的变卖期内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24小时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咨询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拍卖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可能存在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成交过户时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略) 清场移交的,我院负责清场移交。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变卖 (略) 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变卖,不参加变卖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目前优先购买权人不详,已取得优先购买权的人,请在拍卖之日前七天, (略) 执行局申报确定。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在成交7 (略) 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 (略) (略) ;
开户银行: (略) 韶关南雄支行;
账号:*;
填写缴款单时在备注注明本案执行案号。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竞买人若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但须在竞买开始 (略) 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始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变卖须知。
十一、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告知及服务费的承担:根据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参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已委托第三方机构(江苏快 (略) )承担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 (略) 接受咨询,展示拍卖财产,引领现场看样;拍卖相关文书材料的交接;协助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协助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辅助性工作。相关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标的物成交后从成交价款中优先支付给第三方机构,买受人无须承担该费用。
服务费用收费标准:
网拍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流拍后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抵债的债权人支付,但不计入其抵债金额。
标的物未成交且不能以物抵债的,不计收费用。
根据成交或抵债金额不同,按不高于以下标准收费:
① 1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0元;
② 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不超过1.5%;
③ 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部分不超过0.8%;
④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0.4%;
⑤ 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1%。
单件标的支付费用不超过5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超过10万元。
拍 (略) 辖区以外、需网拍辅助机构派员异地开展工作的,可参照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的80%按第一款规定给予补偿。
因执行标的的原因需要网拍辅助机构另行提供物流、仓储等服务,如拖车、运输、保管、临时锁车等发生的费用,可按 (略) 场价的80%按第一款规定支付服务费。
举报监督电话: 0751-*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 0751-*
淘宝技术咨询: 400-822-2870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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