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残疾人综合康复中心所属院内1号楼四楼北部分房屋三年使用权转让
枣庄市残疾人综合康复中心所属院内1号楼四楼北部分房屋三年使用权转让
项目名称
项目一:枣庄市残疾人综合康复中心所属院内1号楼四楼北部分房屋三年使用权转让
转让底价:43.98834万元
保证金:13万元
转让方: (略) 残疾人综合康复中心
挂牌日期:2023-03-27至2023-04-04
项目详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须包含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安装适配服务内容,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重大事项披露
1.该处标 (略) 残疾人综 (略) 内( (略) 薛城区新城街道黑龙江路4766号)。建筑面积365.20㎡,受让方需明确了解转让标的租赁期为三年。按年收取租赁费,3年期租赁权挂牌底价为*.40元。
2、受让方承担成交后因租赁产生的所有费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房屋内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责。
3、转让标的实际情况以移交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意向受让方请亲自实地看样,未查看标的竞买人一经报名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4、标的查看联系人:高女士,联系电话:0632-*。
5、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山东安信资产 (略) 鲁安资评报字(2023)第4号。
其他与转让相关的条件
1、标的房屋仅限于从事残疾人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安装适配服务业务,不得扩大经营范围。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年租金、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履约保证金需转入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包期间,爱护并合理使用标的内设施,不准破坏设施设备,如因受让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该标的损失,损坏,意向受让方应予已赔偿或修复;意向受让方在承包期间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不得违反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未经转让方批准同意不得私自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拆除、分割封闭区域、设备安装、改善增设他物等活动;承包租赁到期后需按要求恢复到交付使用前原始状态。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意向受让方须有支付能力,按时缴纳租赁费,其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包期间,合法营业,做好安全工作,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与转让方无关。若给转让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意向受让方要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包期间,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标的转租、抵押、转让及改变用途。意向受让方保证在其使用租赁标的或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成交后受让方如出现违约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电话:0632-*
联系地址: (略) 光明大道1666号枣庄银行20层
项目名称
项目一:枣庄市残疾人综合康复中心所属院内1号楼四楼北部分房屋三年使用权转让
转让底价:43.98834万元
保证金:13万元
转让方: (略) 残疾人综合康复中心
挂牌日期:2023-03-27至2023-04-04
项目详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须包含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安装适配服务内容,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重大事项披露
1.该处标 (略) 残疾人综 (略) 内( (略) 薛城区新城街道黑龙江路4766号)。建筑面积365.20㎡,受让方需明确了解转让标的租赁期为三年。按年收取租赁费,3年期租赁权挂牌底价为*.40元。
2、受让方承担成交后因租赁产生的所有费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房屋内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责。
3、转让标的实际情况以移交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意向受让方请亲自实地看样,未查看标的竞买人一经报名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4、标的查看联系人:高女士,联系电话:0632-*。
5、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山东安信资产 (略) 鲁安资评报字(2023)第4号。
其他与转让相关的条件
1、标的房屋仅限于从事残疾人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安装适配服务业务,不得扩大经营范围。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年租金、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履约保证金需转入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包期间,爱护并合理使用标的内设施,不准破坏设施设备,如因受让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该标的损失,损坏,意向受让方应予已赔偿或修复;意向受让方在承包期间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不得违反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未经转让方批准同意不得私自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拆除、分割封闭区域、设备安装、改善增设他物等活动;承包租赁到期后需按要求恢复到交付使用前原始状态。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意向受让方须有支付能力,按时缴纳租赁费,其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包期间,合法营业,做好安全工作,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与转让方无关。若给转让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意向受让方要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包期间,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标的转租、抵押、转让及改变用途。意向受让方保证在其使用租赁标的或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成交后受让方如出现违约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电话:0632-*
联系地址: (略) 光明大道1666号枣庄银行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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