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隆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洛阳隆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 洛阳隆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
项目编号 | G62023CQ*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3-30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3-05-26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高于25% |
联系人 | 马梦薇/* |
项目名称 | 洛阳隆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高于25%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是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3个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原股东:不低于68%;员工持股平台:不高于7%;新股东:不高于25%。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持股比例不高于25%; 2、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原股东及增资企业成功签署《增资协议》; 3、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 ||
募集资金用途 |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改造升级现有模块试制生产线,增强企业竞争力,支持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增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本次增资,持股比例不超过7%,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同股同价; 2、本次增资后,战略投资方持股比例不高于15%,财务投资方持股比例不高于10%; 2、备查资料:《洛阳 (略) 增资扩股方案》、2019-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 |
增资企业名称 | 洛阳 (略)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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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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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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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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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时间3年及以上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符合因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任一时点不低于拟投资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文件,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期。 4、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己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6、拟以战略投资人身份参与本次增资的意向投资方,须满足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电源产业投资经验(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意向投资方实缴资本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以2022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7、拟以财务投资人身份参与本次增资的意向投资方,须满足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军工企业的投资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意向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以2022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2、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重庆联交所指定的账户(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3、意向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4、增资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2-3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入遴选环节;若征集到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遴选程序由重庆联交所另行通知。 5、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增资价款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部分增资价款的交易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6、增资企业有权对投资方的最终持股比例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7、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作出书面承诺:(1)本方提交的全部材料均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增资方有权对本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必要时增资方可聘请律师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针对前述事项对我方进行尽职调查;(2)本方的出资人中不存在外资成分(含台港澳侨投资者),不存在外国国籍身份的自然人等不允许投资军工企业的情形;(3)本方资金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本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本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4)本方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增资款的交易保证金划转至增资方指定账户。 8、增资企业不做出任何性质的业绩承诺,不接受对赌条款。 9、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 10、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方若以不了解增资企业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价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增资企业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由该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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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 | 40个工作日(自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未满足拟募集金额、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人数量等要求的,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经公开征集,若征集到2-3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入遴选环节;若征集到超过3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采取竞争性谈判进行遴选。 2、竞争性谈判方式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方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人的企业背景、资金实力、盈利状况、资信情况、行业影响力、 (略) 治理能力等。 (3)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人与增资企业的协同效应,包括但不限于:①在增资企业重点业务领域具有行业资源或经验的丰富程度;②对增资企业主营业务开展的支持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源、管理优化、技术支持、资金渠道等。 (4)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契合度,对增资企业发展方向和经营理念认同程度高的优先。 (5)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具有长期持股(不低于5年)意向的优先。 (6)意向投资方在电源行业拥有 (略) 场的优先。 |
项目名称 | 洛阳隆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
项目编号 | G62023CQ*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3-30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3-05-26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高于25% |
联系人 | 马梦薇/* |
项目名称 | 洛阳隆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高于25%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是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3个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原股东:不低于68%;员工持股平台:不高于7%;新股东:不高于25%。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持股比例不高于25%; 2、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原股东及增资企业成功签署《增资协议》; 3、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 ||
募集资金用途 |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改造升级现有模块试制生产线,增强企业竞争力,支持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增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本次增资,持股比例不超过7%,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同股同价; 2、本次增资后,战略投资方持股比例不高于15%,财务投资方持股比例不高于10%; 2、备查资料:《洛阳 (略) 增资扩股方案》、2019-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 |
增资企业名称 | 洛阳 (略)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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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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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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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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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时间3年及以上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符合因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任一时点不低于拟投资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文件,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期。 4、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己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6、拟以战略投资人身份参与本次增资的意向投资方,须满足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电源产业投资经验(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意向投资方实缴资本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以2022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7、拟以财务投资人身份参与本次增资的意向投资方,须满足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军工企业的投资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意向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以2022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2、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重庆联交所指定的账户(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3、意向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4、增资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2-3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入遴选环节;若征集到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遴选程序由重庆联交所另行通知。 5、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增资价款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部分增资价款的交易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6、增资企业有权对投资方的最终持股比例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7、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作出书面承诺:(1)本方提交的全部材料均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增资方有权对本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必要时增资方可聘请律师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针对前述事项对我方进行尽职调查;(2)本方的出资人中不存在外资成分(含台港澳侨投资者),不存在外国国籍身份的自然人等不允许投资军工企业的情形;(3)本方资金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本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本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4)本方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增资款的交易保证金划转至增资方指定账户。 8、增资企业不做出任何性质的业绩承诺,不接受对赌条款。 9、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 10、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方若以不了解增资企业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价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增资企业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由该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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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 | 40个工作日(自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未满足拟募集金额、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人数量等要求的,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经公开征集,若征集到2-3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入遴选环节;若征集到超过3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采取竞争性谈判进行遴选。 2、竞争性谈判方式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方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人的企业背景、资金实力、盈利状况、资信情况、行业影响力、 (略) 治理能力等。 (3)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人与增资企业的协同效应,包括但不限于:①在增资企业重点业务领域具有行业资源或经验的丰富程度;②对增资企业主营业务开展的支持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源、管理优化、技术支持、资金渠道等。 (4)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契合度,对增资企业发展方向和经营理念认同程度高的优先。 (5)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具有长期持股(不低于5年)意向的优先。 (6)意向投资方在电源行业拥有 (略) 场的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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