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合肥市华丰印务有限公司55%股权项目第4次重新招标
安徽新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合肥市华丰印务有限公司55%股权项目第4次重新招标
项目名称 | 安徽 (略) (略) (略) 55%股权转让项目(四次) | |||||||||||||||||||||||
项目编号 | 2022BTWCJ00534 | 转让底价 | 2718.0858万元 | |||||||||||||||||||||
公告起始时间 | 2022年12月30日9:00 | 公告截止时间 | 2023年2月1日17:00 | |||||||||||||||||||||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2022年12月30日9:00始至2023年2月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略)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印刷 | |||||||||||||||||||||
交易监督部门 | (交易监督部门)安徽 (略) 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 |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 (略) 文 (略) 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转让方简介 |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庐阳区砀山路10号 | 公司类型 | (略) ( (略) ) | |||||||||||||||||||||
持有产(股)权 比例 | 5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5% | |||||||||||||||||||||
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
经营范围 | 商标、包装装潢、书刊、帐表、塑料制品印刷;纸制品制造;经营公司产品相关的进出口贸易;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厂房租赁、货物装卸运输服务;塑料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 (地址) | (略) 长丰县岗集镇 | 法定代表人 | 许友峰 | |||||||||||||||||||||
成立时间 | 2003年04月15日 | 注册资本 | *仟*佰点击查看>>万圆整 | |||||||||||||||||||||
公司类型 | (略)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8U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投资金额 |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
1 | 安徽 (略) | 55.00% | 是 | |||||||||||||||||||||
2 | 陈正海 | 22.5% | 是 | |||||||||||||||||||||
3 | 李方田 | 22.5% | 否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报告期: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53,181,209.99 | -3,569,294.77 | -3,803,326.21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67,915,614.61 | 36,313,392.48 | 31,602,222.13 | ||||||||||||||||||||||
财务审计机构 | 容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审计报告字号 | 容城审字[2022]230Z2596号 | 财务审计年度 | 2021年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2022年1月-5月) |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26,818,621.45 | -782,715.20 | -925,514.48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75,940,201.02 | 45,263,493.37 | 30,676,707.65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安徽中联国信 (略) | ||||||||||||||||||||||
评估报告字号 |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2)第185号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备案机构 | 时代 (略) | 备案日期 | 2022年6月22日 | |||||||||||||||||||||
项目 | 账面价值(元) | 评估价值(元) | ||||||||||||||||||||||
流动资产 | 36,960,120.35 | 37,868,427.86 | ||||||||||||||||||||||
固定资产 | 26,844,673.59 | 38,050,478.48 | ||||||||||||||||||||||
无形资产 | 1,618,986.46 | 12,368,848.00 | ||||||||||||||||||||||
其它资产 | / | / | ||||||||||||||||||||||
资产总计 | 67,915,614.61 | 90,779,588.55 | ||||||||||||||||||||||
流动负债 | 34,792,087.17 | 34,792,087.17 | ||||||||||||||||||||||
负债总计 | 36,313,392.48 | 35,948,669.04 | ||||||||||||||||||||||
净资产 | 31,602,222.13 | 54,830,919.51 | ||||||||||||||||||||||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 3015.70万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2)第185号《资产评估报告》: 1.华丰印务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华丰印务提供了相关产权说明,证明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所有资产均属华丰印务所有,本次评估均未考虑下列房产办证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6项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具体如下表: 2.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1)2020年1月2日,安徽 (略) (委托人)、 (略) 合肥公司(贷款人) (略) (略) (借款人)三方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20年委贷借字第131C*号),借款金额*仟万圆整, 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2日,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度收取,月利率3.6667%,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利率上加收50%。同时,三方签署了《委托贷款抵押合同》(2020年委贷保字第131C*号),抵押财产为房屋建筑物(房地权长房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长丰县国用(2010) 第0012号)。该笔借款截止评估基准日已逾期,华丰印务已偿还本金100万元,尚未支付本金900万元,尚未支付的逾期利息13.27万元。 (2)截止评估基准日,华丰印务9处房屋已租赁给承租方,具体明细如下: (3)截止评估基准日,华丰印务共计租赁2台机械设备,具体明细如下: 3.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截止现场勘察日,纳入评估范围中的华丰印务机器设备帐面上有2台设备现场无实物,原因为2台混合折页机(根据2022年1月14日签订*合同)以旧换新一台全新折页机,由于全新折页机暂未开具发票,导致账面上原来2台旧折页机暂未销账,上述事项企业均已出具说明。本次评估对2台以旧换新设备,由于所换购新设备暂未开发票入账,暂未销账,此次评估按以旧设备作为评估值。设备资产明细如下表: 4. (略) (略) 应收河南 (略) (略) 10,713,420.39元货款,主要情况如下: ⑴2021年2月2日商丘仲裁委员会 (略) (略) 与河南 (略) (略) 、河南 (略)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14日商丘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商仲裁字(2021)第18号]裁决,被申请人河南 (略) (略) 向 (略) (略) 支付剩余货款10,726,149.49元及违约金536,370.00元,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申请人河南 (略) 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⑵因被执行人河南 (略) (略) 、河南 (略) 未按上述生效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 (略) (略) (略) 虞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虞 (略) 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 2021年10月 (略) 虞 (略) 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5执1176号]: 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仲裁字(2021)第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 (略) (略) 、河南 (略) 负有继续向申请 (略) (略) 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 (略)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略) 或其他 (略) 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⑶容诚会计师事务本次审计对该笔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10,713,420.39元(不含违约金536,370.00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审定后账面价值为0元。 ⑷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被执行人河南 (略) (略) 银行存款12729.1元已支付华丰印务,尚余未付货款10,713,420.39元。评 (略) 河南 (略) 相关公告,2022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收到 (略) 决定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因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本所《 (略) 规则(2022年修订)》第 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略) 情形。 本次评估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了函证程序,回函确认金额与尚余未付货款一致。 综上所述,该笔应收账款收回时间、收回金额、收回成本等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次评估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评估人员履行了相应的资料收集、函证等核查验证程序,仍无法对该笔应收款项可收回的金额作出判断,故按审计后账面值列示,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和本次经济行为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不参与 | |||||||||||||||||||||||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决策机构 | 安徽 (略) | |||||||||||||||||||||||
决策文号 | 安徽 (略) 2022年第32号党委会会议纪要 | |||||||||||||||||||||||
备案机构 | 时代 (略) | |||||||||||||||||||||||
备案文号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 |||||||||||||||||||||||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自身受让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因意向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权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法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六、交易条件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略) 文 (略) 指定账户(收款单位: (略) 文 (略)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08)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转让后标的企业依然存续,标的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依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用人单位的员工安置。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无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转让后标的企业(华丰印务)依然存续,标的企业(华丰印务)作为独立法人依法对自身债权债务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处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 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 (略) 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承诺已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并在自收到本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4.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5.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产权转让合同》。 | |||||||||||||||||||||||
七、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络连续竞价。 注1.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
八、意向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点击左上角“项目登记”,查询所需登记标的,并点击“操作”按钮,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271万元。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略) 文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元或其整数倍。 4. 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文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 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 ||||||||||||||||||||||||
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文 (略) 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一楼10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不足的部分需在规定时间内 (略) 文 (略) 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文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产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文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16号卓越城A2栋一楼101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为1.5‰。 | |||||||||||||||||||||||
十、特别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文 (略) 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文 (略)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文 (略) 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起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 (略) 文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 (略) 文 (略)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略) 文 (略) 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文 (略)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十一、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 王工,联系电话:055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龚 工,联系电话: 0551-*;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一楼102室) | |||||||||||||||||||||||
技术支持 电话 |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文 (略) 。 |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 (略) 文 (略) 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文 (略) 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略) 文 (略) 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 (略) 文 (略) 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 (略) 文 (略) 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 (略) 文化产权交易所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 (略) 文 (略) 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 (略) 文 (略) 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 (略) 文 (略) 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 (略) 文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
11.本须知最终解 (略) 文 (略) 。
(略) 文 (略)
附件2:
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略) 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安徽 (略) (*方) (略) (略) 55%股权,该股权及负债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安徽中联国信 (略) 出具的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2)第185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方承诺: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万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1、一次性付款: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略) 文 (略) 指定账户(收款单位: (略) 文 (略)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期间损益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方承担或享有。
(二)股权变更、备案
*、*双方须在*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日内配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如因某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
*、*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方责任,*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递交、申请事宜的,*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 若*方在(三个月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三)如*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若*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同时合同须在双方签署后30日内 (略) 文 (略) (略) 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各执2份, (略) 文 (略) 留存2份。
*方(盖章):*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略)
签约时间:年月日
项目名称 | 安徽 (略) (略) (略) 55%股权转让项目(四次) | |||||||||||||||||||||||
项目编号 | 2022BTWCJ00534 | 转让底价 | 2718.0858万元 | |||||||||||||||||||||
公告起始时间 | 2022年12月30日9:00 | 公告截止时间 | 2023年2月1日17:00 | |||||||||||||||||||||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2022年12月30日9:00始至2023年2月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略)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印刷 | |||||||||||||||||||||
交易监督部门 | (交易监督部门)安徽 (略) 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 |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 (略) 文 (略) 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转让方简介 |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庐阳区砀山路10号 | 公司类型 | (略) ( (略) ) | |||||||||||||||||||||
持有产(股)权 比例 | 5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5% | |||||||||||||||||||||
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
经营范围 | 商标、包装装潢、书刊、帐表、塑料制品印刷;纸制品制造;经营公司产品相关的进出口贸易;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厂房租赁、货物装卸运输服务;塑料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 (地址) | (略) 长丰县岗集镇 | 法定代表人 | 许友峰 | |||||||||||||||||||||
成立时间 | 2003年04月15日 | 注册资本 | *仟*佰点击查看>>万圆整 | |||||||||||||||||||||
公司类型 | (略)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8U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投资金额 |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
1 | 安徽 (略) | 55.00% | 是 | |||||||||||||||||||||
2 | 陈正海 | 22.5% | 是 | |||||||||||||||||||||
3 | 李方田 | 22.5% | 否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报告期: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53,181,209.99 | -3,569,294.77 | -3,803,326.21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67,915,614.61 | 36,313,392.48 | 31,602,222.13 | ||||||||||||||||||||||
财务审计机构 | 容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审计报告字号 | 容城审字[2022]230Z2596号 | 财务审计年度 | 2021年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2022年1月-5月) |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26,818,621.45 | -782,715.20 | -925,514.48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75,940,201.02 | 45,263,493.37 | 30,676,707.65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安徽中联国信 (略) | ||||||||||||||||||||||
评估报告字号 |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2)第185号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备案机构 | 时代 (略) | 备案日期 | 2022年6月22日 | |||||||||||||||||||||
项目 | 账面价值(元) | 评估价值(元) | ||||||||||||||||||||||
流动资产 | 36,960,120.35 | 37,868,427.86 | ||||||||||||||||||||||
固定资产 | 26,844,673.59 | 38,050,478.48 | ||||||||||||||||||||||
无形资产 | 1,618,986.46 | 12,368,848.00 | ||||||||||||||||||||||
其它资产 | / | / | ||||||||||||||||||||||
资产总计 | 67,915,614.61 | 90,779,588.55 | ||||||||||||||||||||||
流动负债 | 34,792,087.17 | 34,792,087.17 | ||||||||||||||||||||||
负债总计 | 36,313,392.48 | 35,948,669.04 | ||||||||||||||||||||||
净资产 | 31,602,222.13 | 54,830,919.51 | ||||||||||||||||||||||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 3015.70万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2)第185号《资产评估报告》: 1.华丰印务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华丰印务提供了相关产权说明,证明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所有资产均属华丰印务所有,本次评估均未考虑下列房产办证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6项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具体如下表: 2.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1)2020年1月2日,安徽 (略) (委托人)、 (略) 合肥公司(贷款人) (略) (略) (借款人)三方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20年委贷借字第131C*号),借款金额*仟万圆整, 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2日,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度收取,月利率3.6667%,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利率上加收50%。同时,三方签署了《委托贷款抵押合同》(2020年委贷保字第131C*号),抵押财产为房屋建筑物(房地权长房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长丰县国用(2010) 第0012号)。该笔借款截止评估基准日已逾期,华丰印务已偿还本金100万元,尚未支付本金900万元,尚未支付的逾期利息13.27万元。 (2)截止评估基准日,华丰印务9处房屋已租赁给承租方,具体明细如下: (3)截止评估基准日,华丰印务共计租赁2台机械设备,具体明细如下: 3.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截止现场勘察日,纳入评估范围中的华丰印务机器设备帐面上有2台设备现场无实物,原因为2台混合折页机(根据2022年1月14日签订*合同)以旧换新一台全新折页机,由于全新折页机暂未开具发票,导致账面上原来2台旧折页机暂未销账,上述事项企业均已出具说明。本次评估对2台以旧换新设备,由于所换购新设备暂未开发票入账,暂未销账,此次评估按以旧设备作为评估值。设备资产明细如下表: 4. (略) (略) 应收河南 (略) (略) 10,713,420.39元货款,主要情况如下: ⑴2021年2月2日商丘仲裁委员会 (略) (略) 与河南 (略) (略) 、河南 (略)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14日商丘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商仲裁字(2021)第18号]裁决,被申请人河南 (略) (略) 向 (略) (略) 支付剩余货款10,726,149.49元及违约金536,370.00元,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申请人河南 (略) 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⑵因被执行人河南 (略) (略) 、河南 (略) 未按上述生效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 (略) (略) (略) 虞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虞 (略) 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 2021年10月 (略) 虞 (略) 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5执1176号]: 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仲裁字(2021)第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 (略) (略) 、河南 (略) 负有继续向申请 (略) (略) 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 (略)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略) 或其他 (略) 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⑶容诚会计师事务本次审计对该笔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10,713,420.39元(不含违约金536,370.00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审定后账面价值为0元。 ⑷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被执行人河南 (略) (略) 银行存款12729.1元已支付华丰印务,尚余未付货款10,713,420.39元。评 (略) 河南 (略) 相关公告,2022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收到 (略) 决定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因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本所《 (略) 规则(2022年修订)》第 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略) 情形。 本次评估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了函证程序,回函确认金额与尚余未付货款一致。 综上所述,该笔应收账款收回时间、收回金额、收回成本等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次评估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评估人员履行了相应的资料收集、函证等核查验证程序,仍无法对该笔应收款项可收回的金额作出判断,故按审计后账面值列示,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和本次经济行为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不参与 | |||||||||||||||||||||||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决策机构 | 安徽 (略) | |||||||||||||||||||||||
决策文号 | 安徽 (略) 2022年第32号党委会会议纪要 | |||||||||||||||||||||||
备案机构 | 时代 (略) | |||||||||||||||||||||||
备案文号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 |||||||||||||||||||||||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自身受让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因意向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权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法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六、交易条件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略) 文 (略) 指定账户(收款单位: (略) 文 (略)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08)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转让后标的企业依然存续,标的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依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用人单位的员工安置。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无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转让后标的企业(华丰印务)依然存续,标的企业(华丰印务)作为独立法人依法对自身债权债务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处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 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 (略) 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承诺已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并在自收到本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4.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5.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产权转让合同》。 | |||||||||||||||||||||||
七、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络连续竞价。 注1.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
八、意向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点击左上角“项目登记”,查询所需登记标的,并点击“操作”按钮,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271万元。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略) 文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元或其整数倍。 4. 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文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 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 ||||||||||||||||||||||||
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文 (略) 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一楼10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不足的部分需在规定时间内 (略) 文 (略) 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文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产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文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16号卓越城A2栋一楼101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为1.5‰。 | |||||||||||||||||||||||
十、特别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文 (略) 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文 (略)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文 (略) 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起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 (略) 文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 (略) 文 (略)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略) 文 (略) 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文 (略)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十一、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 王工,联系电话:055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龚 工,联系电话: 0551-*;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一楼102室) | |||||||||||||||||||||||
技术支持 电话 |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文 (略) 。 |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 (略) 文 (略) 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文 (略) 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略) 文 (略) 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 (略) 文 (略) 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 (略) 文 (略) 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 (略) 文化产权交易所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 (略) 文 (略) 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 (略) 文 (略) 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 (略) 文 (略) 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 (略) 文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
11.本须知最终解 (略) 文 (略) 。
(略) 文 (略)
附件2:
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略) 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安徽 (略) (*方) (略) (略) 55%股权,该股权及负债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安徽中联国信 (略) 出具的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2)第185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方承诺: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万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1、一次性付款: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略) 文 (略) 指定账户(收款单位: (略) 文 (略)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期间损益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方承担或享有。
(二)股权变更、备案
*、*双方须在*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日内配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如因某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
*、*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方责任,*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递交、申请事宜的,*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 若*方在(三个月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三)如*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若*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同时合同须在双方签署后30日内 (略) 文 (略) (略) 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各执2份, (略) 文 (略) 留存2份。
*方(盖章):*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略)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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