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绩溪路与曙光路交口创景花园1幢224-227室4宗商业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绩溪路与曙光路交口创景花园1幢224-227室4宗商业房产
项目名称: | 合肥市包河区绩溪路与曙光路交口创景花园1幢224-227室4宗商业房产 | 项目编号: | S*D*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宁夏天地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房屋所有权(房产)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232.908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3-3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包河区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9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3、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由转让方盖章、意向受让方签字并加按手印或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详见附件); 4、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的同时须按照如下内容进行承诺: (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基础服务费(成交金额的1%)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 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 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 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交付; (4) 同意转让标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 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 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6) 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我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我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7) 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包河区绩溪路与曙光路交口创景花园1幢224-227室4宗商业房产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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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宁夏天地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房屋所有权(房产)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232.908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3-3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包河区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9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3、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由转让方盖章、意向受让方签字并加按手印或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详见附件); 4、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的同时须按照如下内容进行承诺: (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基础服务费(成交金额的1%)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 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 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 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交付; (4) 同意转让标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 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 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6) 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我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我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7) 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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