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三苏路1155号4-6层(c5d993)
乐山市市中区三苏路1155号4-6层(c5d993)
(略) 中区三苏路1155号4-6层 |
标的名称 | (略) 中区三苏路1155号4-6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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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C35C* | 挂牌价格 | 155.21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标的挂牌价为首年租金,含税价。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3-30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4-13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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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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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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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一、特别告知事项: (1)本次出租标的已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进行招租的相关风险与瑕疵,竞租成功后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使用。意向承租方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 (略) 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费为2.6元/㎡/月。成交后,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之日,须按前述物业服务到期时间及物业管理 (略) 签订物业合同。2025年1月1日起的物业管理 (略) 自行协商 二、本次标的租赁期限为9年4个月。出租方给予承租方8个月免租期,免租期不计入租期,免租期自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免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等,由承租 (略) 交纳。 三、标的租赁期间保证金按租期首年成交租金的25%收取,四舍五入保留到百元。 | |||||||||||||||||||||||||||
出租方简况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55.21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标的挂牌价为首年租金,含税价。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按首年成交租金的25%(四舍五入保留到百元)交纳租赁期间保证金。 二、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承租方无拖欠租金、物管费、水电气等费用及其他违约行为并将标的完好交还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租赁期间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拖欠的物管费、水电气费或发生违约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期间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行使追索权。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9年4个月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出租标的的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意向承租方被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首年租金。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后续租金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四、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的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且交易双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无息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询价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本次出租标的未涉及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分权受到限制,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无针对出租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2.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3.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现状、移交情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支付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否则将视作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次出租标的租金按年度支付。前5年租金不递增,第6年租金在第5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后续租金不递增,按第6年租金标准执行,不足一整年的,按月计算租金(月租金按年租金除以12个月计算)。 5.成交后,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如出租方逾期一个月不能按时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所交款项(包括:第一年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并补偿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不予补偿),同时解除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已收取的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6.成交后,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 (略) 容市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得利用标的资产进行融资、抵押等经济行为。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 8.出租方因城建改造、政策变化、经营需要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腾退标的,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剩余租金,承租方不得要求给予其他赔偿或补偿。 9.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及时结清相应费用(如水、电、气等)后,完好地向出租方交还租赁的标的。除经营使用的相关设备(如空调)等归承租方所有,对不能拆除或拆除后将损害标的价值及使用功能的基础设备、装饰装修工程(含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门窗等)无偿交付出租方,承租方不得做任何损毁。 10.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11.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12.其他事项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样本)。 13.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的文件组成部分。 14.标的查勘联系方式:0833-*。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4-13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084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年应付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经营项目审核同意通知书》约定限时签署《租赁合同》等; 8.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年租金的; 9.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 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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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略) 中区三苏路1155号4-6层 |
标的名称 | (略) 中区三苏路1155号4-6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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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C35C* | 挂牌价格 | 155.21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标的挂牌价为首年租金,含税价。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3-30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4-13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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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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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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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一、特别告知事项: (1)本次出租标的已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进行招租的相关风险与瑕疵,竞租成功后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使用。意向承租方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 (略) 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费为2.6元/㎡/月。成交后,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之日,须按前述物业服务到期时间及物业管理 (略) 签订物业合同。2025年1月1日起的物业管理 (略) 自行协商 二、本次标的租赁期限为9年4个月。出租方给予承租方8个月免租期,免租期不计入租期,免租期自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免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等,由承租 (略) 交纳。 三、标的租赁期间保证金按租期首年成交租金的25%收取,四舍五入保留到百元。 | |||||||||||||||||||||||||||
出租方简况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55.21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标的挂牌价为首年租金,含税价。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按首年成交租金的25%(四舍五入保留到百元)交纳租赁期间保证金。 二、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承租方无拖欠租金、物管费、水电气等费用及其他违约行为并将标的完好交还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租赁期间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拖欠的物管费、水电气费或发生违约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期间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行使追索权。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9年4个月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出租标的的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意向承租方被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首年租金。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后续租金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四、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的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且交易双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无息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询价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本次出租标的未涉及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分权受到限制,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无针对出租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2.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3.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现状、移交情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支付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否则将视作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次出租标的租金按年度支付。前5年租金不递增,第6年租金在第5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后续租金不递增,按第6年租金标准执行,不足一整年的,按月计算租金(月租金按年租金除以12个月计算)。 5.成交后,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如出租方逾期一个月不能按时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所交款项(包括:第一年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并补偿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不予补偿),同时解除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已收取的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6.成交后,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 (略) 容市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得利用标的资产进行融资、抵押等经济行为。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 8.出租方因城建改造、政策变化、经营需要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腾退标的,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剩余租金,承租方不得要求给予其他赔偿或补偿。 9.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及时结清相应费用(如水、电、气等)后,完好地向出租方交还租赁的标的。除经营使用的相关设备(如空调)等归承租方所有,对不能拆除或拆除后将损害标的价值及使用功能的基础设备、装饰装修工程(含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门窗等)无偿交付出租方,承租方不得做任何损毁。 10.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11.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12.其他事项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样本)。 13.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的文件组成部分。 14.标的查勘联系方式:0833-*。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4-13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084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年应付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经营项目审核同意通知书》约定限时签署《租赁合同》等; 8.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年租金的; 9.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 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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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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