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方舱隔离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第Ⅱ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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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方舱隔离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第Ⅱ次公开)


巴中市恩阳区方舱隔离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第Ⅱ次公开)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 (略) 恩阳区方舱隔离点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 (略) 恩 (略)

3.项目性质:新建(补评)

4.建设地点: (略) 恩阳区明阳镇旱谷社区二组、三组

5.投资规模:7000万元

6.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满足区域防疫需求, (略) 恩 (略) 投资700 (略) 恩阳区明阳镇旱谷社区二组、三 (略) 恩阳区方舱隔离点建设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20亩,新建500间隔离房间,储备500间隔离房间(本次环评不涉及),总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购置相关医疗设备,配套建设水、电、管网、消防、道路、医废处置、信息化建设、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其中,本次环评不涉及储备500间隔离房间,后续需另行开展环评。

本项目仅对密接及次密集人群进行集中隔离,隔离期间进行核酸监测,若发现确诊患者,则转移至区域指点隔离点进行治疗。

7.项目实施产生主要污染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①大气污染物

污水处理站废气:及时清掏污泥;对污水处理池加盖板密闭,板上预留进、出气口,设置管道将废气由引风机(5000m3/h)统一收集后采用“紫外线消毒+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最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定期喷洒除臭剂;

院内带菌空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加装过滤消毒系统;

医疗废物暂存间:地面、每天清洁和消毒;医疗废物设置专用容器及防漏胶袋密封,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1天,定期喷洒除臭剂,设置排风系统引至建筑物顶部排放,进一步降低异味的产生。

②废水

本项目设置污水处理设施1套(废水处理能力为200m3/d),废水经“预消毒+化粪池+调节池+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AO+MBR膜)+消毒池”工艺处理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 (略) 管 (略) (略) 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排入恩阳河。

③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风机、水泵、通风系统等,噪声级在75~90dB(A)左右,通过设备房安装隔声门、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消声器、距离衰减后。项目噪声排放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④固废

本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其中一般固废主要为非感染类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毒无害药品的包装材料;危险废物主要为感染类生活垃圾、隔离人员餐厨垃圾、负压通风系统废滤材、污水处理站污泥、废紫外灯管。危险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非感染类生活垃圾收集在垃圾箱暂存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医护人员餐厨垃圾应交由经城管部门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处理;无毒无害药品的包装材料定期交废品回收单位回收。

8.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1)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一类“鼓励类”中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中第6款“传染病、儿童、精神 (略) (略) (中心)、 (略) (中心、站)、安宁疗护中心、全科医疗设施建设与服务”。另外,本项目 (略) 恩阳区发展和改革 (略) 恩阳区方舱隔离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恩区发改行审〔2022〕91号)。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2)项目建设拟采取的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和经济上合理可行,可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3)预测表明,在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的基础上,该项目排放的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当地水环境的影响可接受;废气排放满足标准要求;设备运转噪声在采取有效手段控制后,对外环境影响很小;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安全处理处置。项目运行对环境的影响是可接受的。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在拟选厂址建设是可行的。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网络链接

见附件1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建设单位: (略) 恩 (略)

联系人:刘总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恩阳区明阳镇旱谷社区二组、三组

评价机构名称: (略) 众诚 (略)

地址: (略) 武侯区武兴路86号兆信国际5号楼2楼201

联系人:马工

电话:028-*

三、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项目所在地厂界2.5km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居民。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见附件2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示期间,公众可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对本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为便于进一步了解公众的具体意见和建议,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巴中市恩阳区方舱隔离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第Ⅱ次公开)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 (略) 恩阳区方舱隔离点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 (略) 恩 (略)

3.项目性质:新建(补评)

4.建设地点: (略) 恩阳区明阳镇旱谷社区二组、三组

5.投资规模:7000万元

6.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满足区域防疫需求, (略) 恩 (略) 投资700 (略) 恩阳区明阳镇旱谷社区二组、三 (略) 恩阳区方舱隔离点建设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20亩,新建500间隔离房间,储备500间隔离房间(本次环评不涉及),总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购置相关医疗设备,配套建设水、电、管网、消防、道路、医废处置、信息化建设、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其中,本次环评不涉及储备500间隔离房间,后续需另行开展环评。

本项目仅对密接及次密集人群进行集中隔离,隔离期间进行核酸监测,若发现确诊患者,则转移至区域指点隔离点进行治疗。

7.项目实施产生主要污染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①大气污染物

污水处理站废气:及时清掏污泥;对污水处理池加盖板密闭,板上预留进、出气口,设置管道将废气由引风机(5000m3/h)统一收集后采用“紫外线消毒+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最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定期喷洒除臭剂;

院内带菌空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加装过滤消毒系统;

医疗废物暂存间:地面、每天清洁和消毒;医疗废物设置专用容器及防漏胶袋密封,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1天,定期喷洒除臭剂,设置排风系统引至建筑物顶部排放,进一步降低异味的产生。

②废水

本项目设置污水处理设施1套(废水处理能力为200m3/d),废水经“预消毒+化粪池+调节池+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AO+MBR膜)+消毒池”工艺处理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 (略) 管 (略) (略) 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排入恩阳河。

③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风机、水泵、通风系统等,噪声级在75~90dB(A)左右,通过设备房安装隔声门、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消声器、距离衰减后。项目噪声排放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④固废

本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其中一般固废主要为非感染类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毒无害药品的包装材料;危险废物主要为感染类生活垃圾、隔离人员餐厨垃圾、负压通风系统废滤材、污水处理站污泥、废紫外灯管。危险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非感染类生活垃圾收集在垃圾箱暂存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医护人员餐厨垃圾应交由经城管部门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处理;无毒无害药品的包装材料定期交废品回收单位回收。

8.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1)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一类“鼓励类”中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中第6款“传染病、儿童、精神 (略) (略) (中心)、 (略) (中心、站)、安宁疗护中心、全科医疗设施建设与服务”。另外,本项目 (略) 恩阳区发展和改革 (略) 恩阳区方舱隔离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恩区发改行审〔2022〕91号)。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2)项目建设拟采取的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和经济上合理可行,可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3)预测表明,在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的基础上,该项目排放的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当地水环境的影响可接受;废气排放满足标准要求;设备运转噪声在采取有效手段控制后,对外环境影响很小;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安全处理处置。项目运行对环境的影响是可接受的。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在拟选厂址建设是可行的。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网络链接

见附件1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建设单位: (略) 恩 (略)

联系人:刘总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恩阳区明阳镇旱谷社区二组、三组

评价机构名称: (略) 众诚 (略)

地址: (略) 武侯区武兴路86号兆信国际5号楼2楼201

联系人:马工

电话:028-*

三、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项目所在地厂界2.5km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居民。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见附件2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示期间,公众可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对本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为便于进一步了解公众的具体意见和建议,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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