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站前大道西段2号——广安客运枢纽站主楼一楼房屋出租(36573f)
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站前大道西段2号——广安客运枢纽站主楼一楼房屋出租(36573f)
(略) 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站前大道西段2号——广安客运枢纽站主楼一楼房屋出租 |
标的名称 | (略) 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站前大道西段2号——广安客运枢纽站主楼一楼房屋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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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C* | 挂牌价格 | 24.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4-07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4-20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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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土地性质:商服用地。 二、标的现状 本次出租的房屋位于广安客运枢纽站主楼一楼,标的分布于2个区域,包含候车厅东侧商业用房3间,建筑结构为混合,面积分别为118㎡、38㎡、155㎡;售票厅西侧商业用房2间面积145㎡。以上房屋整体招租。 三、标的物的水、电、网络、电话等相关的费用以及生活垃圾清运费(3000元/年)由相应承租方承担。 四、标的物中候车厅东侧现有餐厅1间,已接通天然气,安装有气表和油污池,若承租方不调整该区域业态,天然气和油污池可提供给承租方使用,但天然气使用费用、维护维修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五、标的物网络、电话等的上户、开通等相关事宜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本次出租标的为现状出租,其中候车厅西侧商业用房为空置状态,候车厅东侧商业用房3间现由其他方使用,将在2023年5月27日交付承租方。意向承租方自行联系前往查勘确认。 七、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0.1万元。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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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4.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租赁合同》签订前,承租方按《资产信息表》约定,缴纳标的物的履约保证金。标的物租赁期未满且承租方单方提出退租的,出租方有权扣取全部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履约到期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将标的物内的废弃物、垃圾清理完毕,结清水、电、气、生活垃圾清运等费用,不计息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否则,出租方有权视其情况扣取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不含装修免租期)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前3年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 (略) 广安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场地经营业态要求: 标的不允许从事经营道路运输(含汽车修理)、客运站业务、丧葬业务,经营业态不得与广安客运枢纽站候车厅内现有的珠宝首饰销售、按摩椅服务、广告位经营、小汽车展示等业态有冲突,业态 (略) 、餐厅服务功能, (略) 、餐厅营业时间应原则与广安客运枢纽站营业时间保持一致。 二、场地水电气要求: 1.承租方自行安装场地的电表、水表,并承担相关费用。租赁期间,每月在抄表后7日内(不包含抄表当日),承租方向出租方据实支付水费、电费和生活垃圾清运费(3000元/年); 2.承租方根据商业形态,可自行选择天然气的安装上户,相关费用由承租方全额负责,租赁期满,由承租方拆除。承租方也可使用出租方现有的天然气设施,但天然气使用费用和后期维护维修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三、承租方需同意投入资产处置或折旧方式要求 1.合同正常履约到期,承租方投入形成的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归出租方所有或应出租方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可移动的物件及流动资产在合同履约到期后10日内由承租方自行搬走,否则视为承租方自行放弃权利,由出租方全权处置。 2.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的合同提前解约,若不符合出租方发展方向需求,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将场地恢复原状;反之归出租方无偿所有。 四、其他要求 1.承租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制作店招及广告牌的 (略) 规划要求,自行报相关部门批准。 2.承租方应合理安排工序施工,白天也应该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期建筑垃圾及固体废物应该及时清运处理,非生活垃圾不得堆码在出租方垃圾房。 3.承租方在承租房屋后进行的任何施工行为必须依法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同意私搭乱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承租方投入的一切损失。 4.承租方应承诺,标的物承租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同时接受出租方和环保、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 5.租赁期内,承租方依法经营,标的物需要办理各种经营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且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住户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负责标的物的门前五包。并有责任配合和接受出租方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 7.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因水、电、气使用管理不当和乱搭乱建、及违章操作等行为造成的人身、消防等安全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服从出租方的管理,对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并服从出租方的监督检查。租赁期间,自备消防灭火器材,因承租方使用不当、电源及电线线路问题、天然气问题、液化气问题等造成的火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对闲置场地造成的烧毁,由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9.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闲置场地。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偷盗、丢失、伤人事件概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0.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标的物进行转租、转让、出借、抵押、贷款、担保等,或是以其他变相向式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标的物进行经营,如发生任一项,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闲置场地和房屋,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期的租金均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承租。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方式,标的租金为网上竞拍最终价格,出租方给予承租方3个月装修免租期,免租期从标的交付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从第四租赁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三、标的经营业态需先书面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允许从事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站业务、丧葬业务,不得与广安客运枢纽站候车厅内现有的珠宝首饰销售、按摩椅服务、广告位经营、小汽车展示等业态有冲突,业态 (略) 、餐厅服务功能, (略) 、餐厅营业时间原则应与广安客运枢纽站营业时间保持一致。 四、在《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支付前3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以后每年度租金在该年度租期开始前30日支付完毕(详见《资产信息表》)。 五、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租期届满之日止,租赁期内承租方退租的,出租方有权扣取全部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将标的物内的废弃物、垃圾清理完毕,结清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并经出租方确认标的物内的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后,不计息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否则,出租方有权视其情况扣取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六、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5日内,将出租的标的物(除候车厅东侧商业用房3间)交予承租方,候车厅东侧商业用房3间在2023年5月27日交付承租方使用。 七、本次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出租,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租赁期间,标的物维修、维护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所有维修、维护、改造等费用亦由承租方全额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标的物及其相关设备损失的费用,由承租方全额承担并赔偿出租方相关损失。 八、有关标的物租赁期间的相关税费,除由国家税务、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房屋租赁税费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负责承担外,其余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九、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标的物所需的水、电接入处,承租方自行安装水表、电表计量。 十、承租方需另行安装天然气的,由承租方自行选择上户,相关费用由承租方全额负责。租赁期满,由承租方拆除。 十一、承租方对标的物实施装修前应书面告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对已有管道(包括下水道管涵)、消防设施、公用设施设备等不能擅自做出任何改动。 十二、本次出租的房屋位于广安客运枢纽站主楼一楼,标的分布于2个区域,采取整体招租,包含候车厅东侧商业用房3间,建筑结构为混合,面积分别为118㎡、38㎡、155㎡;售票厅西侧商业用房2间面积145㎡。 十三、按照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相关要求,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出租方公共通道出入管理规定,避免站外旅客和行包物品未经三品检查直接进入候车厅。 十四、若竞租成功后,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其他事项约定详见《租赁合同》。 十五、本项目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十六、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号。 十七、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应当按照成交价的首年首月租金支付交易服务费。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4-20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广安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3458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t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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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略) 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站前大道西段2号——广安客运枢纽站主楼一楼房屋出租 |
标的名称 | (略) 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站前大道西段2号——广安客运枢纽站主楼一楼房屋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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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C* | 挂牌价格 | 24.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4-07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4-20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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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土地性质:商服用地。 二、标的现状 本次出租的房屋位于广安客运枢纽站主楼一楼,标的分布于2个区域,包含候车厅东侧商业用房3间,建筑结构为混合,面积分别为118㎡、38㎡、155㎡;售票厅西侧商业用房2间面积145㎡。以上房屋整体招租。 三、标的物的水、电、网络、电话等相关的费用以及生活垃圾清运费(3000元/年)由相应承租方承担。 四、标的物中候车厅东侧现有餐厅1间,已接通天然气,安装有气表和油污池,若承租方不调整该区域业态,天然气和油污池可提供给承租方使用,但天然气使用费用、维护维修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五、标的物网络、电话等的上户、开通等相关事宜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本次出租标的为现状出租,其中候车厅西侧商业用房为空置状态,候车厅东侧商业用房3间现由其他方使用,将在2023年5月27日交付承租方。意向承租方自行联系前往查勘确认。 七、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0.1万元。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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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4.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租赁合同》签订前,承租方按《资产信息表》约定,缴纳标的物的履约保证金。标的物租赁期未满且承租方单方提出退租的,出租方有权扣取全部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履约到期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将标的物内的废弃物、垃圾清理完毕,结清水、电、气、生活垃圾清运等费用,不计息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否则,出租方有权视其情况扣取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不含装修免租期)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前3年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 (略) 广安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场地经营业态要求: 标的不允许从事经营道路运输(含汽车修理)、客运站业务、丧葬业务,经营业态不得与广安客运枢纽站候车厅内现有的珠宝首饰销售、按摩椅服务、广告位经营、小汽车展示等业态有冲突,业态 (略) 、餐厅服务功能, (略) 、餐厅营业时间应原则与广安客运枢纽站营业时间保持一致。 二、场地水电气要求: 1.承租方自行安装场地的电表、水表,并承担相关费用。租赁期间,每月在抄表后7日内(不包含抄表当日),承租方向出租方据实支付水费、电费和生活垃圾清运费(3000元/年); 2.承租方根据商业形态,可自行选择天然气的安装上户,相关费用由承租方全额负责,租赁期满,由承租方拆除。承租方也可使用出租方现有的天然气设施,但天然气使用费用和后期维护维修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三、承租方需同意投入资产处置或折旧方式要求 1.合同正常履约到期,承租方投入形成的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归出租方所有或应出租方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可移动的物件及流动资产在合同履约到期后10日内由承租方自行搬走,否则视为承租方自行放弃权利,由出租方全权处置。 2.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的合同提前解约,若不符合出租方发展方向需求,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将场地恢复原状;反之归出租方无偿所有。 四、其他要求 1.承租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制作店招及广告牌的 (略) 规划要求,自行报相关部门批准。 2.承租方应合理安排工序施工,白天也应该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期建筑垃圾及固体废物应该及时清运处理,非生活垃圾不得堆码在出租方垃圾房。 3.承租方在承租房屋后进行的任何施工行为必须依法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同意私搭乱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承租方投入的一切损失。 4.承租方应承诺,标的物承租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同时接受出租方和环保、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 5.租赁期内,承租方依法经营,标的物需要办理各种经营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且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住户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负责标的物的门前五包。并有责任配合和接受出租方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 7.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因水、电、气使用管理不当和乱搭乱建、及违章操作等行为造成的人身、消防等安全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服从出租方的管理,对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并服从出租方的监督检查。租赁期间,自备消防灭火器材,因承租方使用不当、电源及电线线路问题、天然气问题、液化气问题等造成的火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对闲置场地造成的烧毁,由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9.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闲置场地。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偷盗、丢失、伤人事件概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0.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标的物进行转租、转让、出借、抵押、贷款、担保等,或是以其他变相向式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标的物进行经营,如发生任一项,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闲置场地和房屋,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期的租金均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承租。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方式,标的租金为网上竞拍最终价格,出租方给予承租方3个月装修免租期,免租期从标的交付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从第四租赁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三、标的经营业态需先书面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允许从事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站业务、丧葬业务,不得与广安客运枢纽站候车厅内现有的珠宝首饰销售、按摩椅服务、广告位经营、小汽车展示等业态有冲突,业态 (略) 、餐厅服务功能, (略) 、餐厅营业时间原则应与广安客运枢纽站营业时间保持一致。 四、在《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支付前3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以后每年度租金在该年度租期开始前30日支付完毕(详见《资产信息表》)。 五、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租期届满之日止,租赁期内承租方退租的,出租方有权扣取全部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将标的物内的废弃物、垃圾清理完毕,结清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并经出租方确认标的物内的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后,不计息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否则,出租方有权视其情况扣取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六、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5日内,将出租的标的物(除候车厅东侧商业用房3间)交予承租方,候车厅东侧商业用房3间在2023年5月27日交付承租方使用。 七、本次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出租,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租赁期间,标的物维修、维护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所有维修、维护、改造等费用亦由承租方全额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标的物及其相关设备损失的费用,由承租方全额承担并赔偿出租方相关损失。 八、有关标的物租赁期间的相关税费,除由国家税务、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房屋租赁税费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负责承担外,其余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九、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标的物所需的水、电接入处,承租方自行安装水表、电表计量。 十、承租方需另行安装天然气的,由承租方自行选择上户,相关费用由承租方全额负责。租赁期满,由承租方拆除。 十一、承租方对标的物实施装修前应书面告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对已有管道(包括下水道管涵)、消防设施、公用设施设备等不能擅自做出任何改动。 十二、本次出租的房屋位于广安客运枢纽站主楼一楼,标的分布于2个区域,采取整体招租,包含候车厅东侧商业用房3间,建筑结构为混合,面积分别为118㎡、38㎡、155㎡;售票厅西侧商业用房2间面积145㎡。 十三、按照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相关要求,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出租方公共通道出入管理规定,避免站外旅客和行包物品未经三品检查直接进入候车厅。 十四、若竞租成功后,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其他事项约定详见《租赁合同》。 十五、本项目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十六、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号。 十七、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应当按照成交价的首年首月租金支付交易服务费。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4-20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广安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3458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t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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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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