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交易中心及出租方对交易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交易中心及出租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交易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 2、标的勘验:公告期内请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白太亮,电话:*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承租方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承租方须在收到中心发送的租金支付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租金总额和交易服务费交纳至中心指定账户。承租方在交纳全部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农垦国有土地承包合同》。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合同签订情况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承租方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如需要水、电、暖等配套服务的,由承租方与水、电、暖等提供服务方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双方就相关服务具体事宜、费用、价格等协商一致后,水、电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由承租方按月交付,出租方不予垫付;其他相关费用(人工、机械作业及其他设备使用维修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采取先付后用的原则先行支付出租方的相关费用后,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作业服务。如承租方逾期拒不缴纳相关费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承租合同, (略) 统一经营管理,租金不予退还并有权处理承租土地上的农作物及产品。 5、出租方在收到全部租金、押金及其他款项并签订《农垦国有土地承包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最终承租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在承租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网、供电网线、通信网线等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方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 6、承租方在生产经营中,负责对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行承担维护和水渠清淤费用,因管理不善造成设施毁损的由承租方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 7、本次出租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在承租土地期间,涉及的国家相关原惠农、支农、产业扶持政策等相关补贴,享受标准和主体(单位、人员)按属地国家相关原政策执行;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惠农、支农、产业扶持政策等,按新政策执行。。 9、本次标的出租涉及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的,由承租方承担。 10、本次标的出租,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办理权属备案等事宜。出租方负责提供权属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土地经营权备案手续。 11、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土地规定用途,应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赁的土地,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土地以转租、出租、转借、调换等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返还承租方的押金和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金。 1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3、承租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出租项目承租方的资格,决定是否承租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