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施可丰复合肥、农用地膜等物资公开转让(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资监测编号GR2023NM1001594)
一批施可丰复合肥、农用地膜等物资公开转让(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资监测编号GR2023NM1001594)
项目名称 | 一批施可丰复合肥、农用地膜等物资公开转让(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 (略) ) | 项目编号 | N0109WZ*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4-11 00: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4-17 23:59:5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延期。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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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 | 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 (略) | ||||||||||||||||||||||||||
标的现状 | 闲置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40632.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16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升恒造价资 (略) | ||||||||||||||||||||||||||
转让底价(元) | 40632.0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 (略) 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以及 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 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 (略) 会议纪要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察右中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特别 | 1、本次转让资产为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 (略) 以销售为目的申报的复合肥、农用地膜及嘧菌酯。该复合肥为施可丰化肥,规格型号17-17-17,数量为7.6吨(152袋,每袋50KG);农用地膜150卷,每卷10公斤,均为非降解地膜;嘧菌酯(20%)15瓶,每瓶10公斤(资产披露的参数数值仅供参考,具体参数数值以实际勘验为准)。施可丰化肥为委托方于2021年5月购买,包装完好,贮存在库房,未受潮,未受阳光暴晒;农用地膜为委托方于2021年9月购买,非降解黑色,规格80cm每卷,包装完好,贮存在库房,未受潮,未受阳光暴晒;嘧菌酯(20%),委托方购买于2021年6月,临近保质期,未过保质期,保存良好。 2、标的存放地点在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 (略) ,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须在勘验标的时做好影像或拍照等记录工作并和转让方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进行受让登记时需上传)。 3、竞买成功的受让方承担提货的全部费用,包括且不限于现场装卸、运输等所有费用,并须在提货完成后对现场进行清理。 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5、《资产评估报告》等在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本次标的成交后,转让方可以提供相关销售发票。 7、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标的交割 | 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中心不对物品进行质量和真假甄别,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3、在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履约承诺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现场勘验确认表》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及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履约承诺书》递交至中心,受让方须在中心发送缴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及《交易凭证》。 4、中心在收到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向交易双方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转受双方在收到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标的的重量、数量等以实际状况为准,成交后不得以重量、数量不符等为由要求调整转让成交价格或拒绝履行后续受让义务。转让方按照资产明细表数量与受让方办理交接资产明细表仅作为勘验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转、受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型号等关键信息。 6、交接资产与意向受让方勘验时一致的,转受双方进行资产交接完毕并共同签署《资产交接完毕说明》,确认交接数量、型号等相关信息,提交中心,中心收到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后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 7、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亲自勘验标的 勘验时间:公告期内提前预约 勘验地点: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 (略) 勘验联系人:高先生 *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4-11 00:00:00 至 2023-04-17 23:59:59 | |||
报名手续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缴纳:金额12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4-17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或履约保证金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清运工作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将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20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3-04-11 00:00:00-2023-04-18 10: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服务费 | ①成交价的5%;②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李娜娜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工作时间内 | |
咨询地址 | 内蒙古自治 (略) 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产权交易大厦 | |
技术支持 | 晋女士 * | |
其 他 |
项目名称 | 一批施可丰复合肥、农用地膜等物资公开转让(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 (略) ) | 项目编号 | N0109WZ*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4-11 00: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4-17 23:59:5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延期。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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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 | 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 (略) | ||||||||||||||||||||||||||
标的现状 | 闲置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40632.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16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升恒造价资 (略) | ||||||||||||||||||||||||||
转让底价(元) | 40632.0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 (略) 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以及 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 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 (略) 会议纪要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察右中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特别 | 1、本次转让资产为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 (略) 以销售为目的申报的复合肥、农用地膜及嘧菌酯。该复合肥为施可丰化肥,规格型号17-17-17,数量为7.6吨(152袋,每袋50KG);农用地膜150卷,每卷10公斤,均为非降解地膜;嘧菌酯(20%)15瓶,每瓶10公斤(资产披露的参数数值仅供参考,具体参数数值以实际勘验为准)。施可丰化肥为委托方于2021年5月购买,包装完好,贮存在库房,未受潮,未受阳光暴晒;农用地膜为委托方于2021年9月购买,非降解黑色,规格80cm每卷,包装完好,贮存在库房,未受潮,未受阳光暴晒;嘧菌酯(20%),委托方购买于2021年6月,临近保质期,未过保质期,保存良好。 2、标的存放地点在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 (略) ,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须在勘验标的时做好影像或拍照等记录工作并和转让方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进行受让登记时需上传)。 3、竞买成功的受让方承担提货的全部费用,包括且不限于现场装卸、运输等所有费用,并须在提货完成后对现场进行清理。 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5、《资产评估报告》等在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本次标的成交后,转让方可以提供相关销售发票。 7、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标的交割 | 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中心不对物品进行质量和真假甄别,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3、在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履约承诺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现场勘验确认表》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及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履约承诺书》递交至中心,受让方须在中心发送缴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及《交易凭证》。 4、中心在收到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向交易双方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转受双方在收到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标的的重量、数量等以实际状况为准,成交后不得以重量、数量不符等为由要求调整转让成交价格或拒绝履行后续受让义务。转让方按照资产明细表数量与受让方办理交接资产明细表仅作为勘验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转、受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型号等关键信息。 6、交接资产与意向受让方勘验时一致的,转受双方进行资产交接完毕并共同签署《资产交接完毕说明》,确认交接数量、型号等相关信息,提交中心,中心收到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后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 7、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亲自勘验标的 勘验时间:公告期内提前预约 勘验地点: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投农 (略) 勘验联系人:高先生 *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4-11 00:00:00 至 2023-04-17 23:59:59 | |||
报名手续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缴纳:金额12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4-17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或履约保证金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清运工作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将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20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3-04-11 00:00:00-2023-04-18 10: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服务费 | ①成交价的5%;②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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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李娜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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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 公告期工作时间内 | |
咨询地址 | 内蒙古自治 (略) 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产权交易大厦 | |
技术支持 | 晋女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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