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个核酸采样屋/亭转让公告
266个核酸采样屋/亭转让公告
正式披露266个核酸采样屋/亭
项目编号:GR2023TJ*-2
0 人已关注|2 次围观 未关注
挂牌价: | ¥478.04万 |
---|---|
所在地区: | (略) 辖区静海区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4-11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3-04-23 |
受托会员 | 机构名称: 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郑秋楠 联系电话:022-* 部门负责人:耿鹏 联系电话:022-*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266个核酸采样屋/亭 | ||
评估价格(万元) | 478.* | 评估机构 | 天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4-0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 | 账面价值(万元) | 646.* |
其他披露内容 | 1、266个核酸屋/亭原值646万元,其中10个单价9.56万元,256个单价2.15万元。2、标的详情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略) 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注册地 | (略) 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 注册资本 | |||
法人代表 | 刘慧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6Q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 | *46Q | ||
批准单位 | (略) 静海区财政局 | ||||
批准日期 | 2023-04-03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 (略) 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置核酸检测亭的批复 | ||
通讯地址 | 联系人 | 靳友林 |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邮编 | 备注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限次延长信息发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靳友林;电话:*;联系时间: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法定节假日除外。)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清(拆)运风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资产以现场实物数量、现状为准,资产明细表可以作为参考,受让方不得就此受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3、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并应在挂牌截止日16:3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至天津产权资产业务指定账户。4、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回。5、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产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竞价承诺等手续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能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款的。6、产生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应及时与转让方确定拟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且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天津产权接到转让方提供的受让方付款凭证(银行进账单或收据等)后履行下一步交易程序,最终受让方保证金在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7、标的装卸、运输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8、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交纳方式 | 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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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披露266个核酸采样屋/亭
项目编号:GR2023TJ*-2
0 人已关注|2 次围观 未关注
挂牌价: | ¥478.0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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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略) 辖区静海区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4-11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3-04-23 |
受托会员 | 机构名称: 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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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郑秋楠 联系电话:022-* 部门负责人:耿鹏 联系电话:022-*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266个核酸采样屋/亭 | ||
评估价格(万元) | 478.* | 评估机构 | 天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4-0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 | 账面价值(万元) | 646.* |
其他披露内容 | 1、266个核酸屋/亭原值646万元,其中10个单价9.56万元,256个单价2.15万元。2、标的详情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略) 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注册地 | (略) 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 注册资本 | |||
法人代表 | 刘慧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6Q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 | *46Q | ||
批准单位 | (略) 静海区财政局 | ||||
批准日期 | 2023-04-03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 (略) 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置核酸检测亭的批复 | ||
通讯地址 | 联系人 | 靳友林 |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邮编 | 备注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限次延长信息发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靳友林;电话:*;联系时间: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法定节假日除外。)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清(拆)运风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资产以现场实物数量、现状为准,资产明细表可以作为参考,受让方不得就此受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3、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并应在挂牌截止日16:3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至天津产权资产业务指定账户。4、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回。5、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产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竞价承诺等手续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能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款的。6、产生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应及时与转让方确定拟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且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天津产权接到转让方提供的受让方付款凭证(银行进账单或收据等)后履行下一步交易程序,最终受让方保证金在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7、标的装卸、运输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8、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交纳方式 | 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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