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北部湾东路6号振业小区4号楼西第一单元801号房
北海市北部湾东路6号振业小区4号楼西第一单元801号房
项目名称: | 北海市北部湾东路6号振业小区4号楼西第一单元801号房 | 项目编号: | S*D*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房屋所有权(房产)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19.5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2023-4-11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均须出自意向受让方的自有账户,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垫付、或以债务重组等方式交纳。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有关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房产、因自身原因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房产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等情形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3)须在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且完成标的资产权属证书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到相关部门开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保证金金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资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4)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不动产转移登记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不动产转移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中,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其他税费按照国家及标的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6)产权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7)已知晓现标的资产权属证书权利人为转让方改制前名称,需先行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后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4.本项目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1%。 5.转让价款为不包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在项目成交后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税率为9%(如税率调整据实结算)。上述增值税税金由受让方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项目名称: | 北海市北部湾东路6号振业小区4号楼西第一单元801号房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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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房屋所有权(房产)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19.5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2023-4-11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均须出自意向受让方的自有账户,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垫付、或以债务重组等方式交纳。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有关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房产、因自身原因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房产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等情形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3)须在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且完成标的资产权属证书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到相关部门开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保证金金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资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4)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不动产转移登记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不动产转移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中,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其他税费按照国家及标的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6)产权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7)已知晓现标的资产权属证书权利人为转让方改制前名称,需先行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后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4.本项目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1%。 5.转让价款为不包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在项目成交后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税率为9%(如税率调整据实结算)。上述增值税税金由受让方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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