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岷江铲斗式挖泥船及300吨级自卸式货船整体出租(14b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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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岷江铲斗式挖泥船及300吨级自卸式货船整体出租(14b230)

乐山岷江铲斗式挖泥船及300吨级自卸式货船整体出租
标的名称乐山岷江铲斗式挖泥船及300吨级自卸式货船整体出租
项目编码DSCQ* 挂牌价格60.52 万元
价格说明60.52万元/年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2023-04-12
是否联合出租挂牌截止日期2023-04-24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是否涉及优先权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1.本次出租标的为乐港航浚01号铲斗式挖泥船及乐港航驳01号300吨级自卸式货船,两艘船整体出租,租期三年。标的适航区域为内河C级航区J2级航段,可用于航道维护、挖漕疏浚、港池清淤、水下挖方作业等。现标的在岷江犍为县境内作业。标的具体情况详见:《乐山岷江铲斗式挖泥船及300吨级自卸式货船整体出租明细表》。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踏勘现场,联系电话:王先生 *。

2.年租金挂牌价60.52万元(大写:**万*仟*佰元整),挂牌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3%。

3.租赁期间保证金:成交合同总价的10%。

4.标的使用范围:标的经营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及其它违法行业。

5.标的原租赁合同将于2023年4月24日到期,出租方已告知原承租方本次出租事项,原承租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若有继续承租意向的,应在公告期内到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报名参与,逾期未报名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6、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1万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出租方名称乐山 (略)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1
经济类型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略)
所在地区四川 (略) 市中区
住所/注册地址 (略) 市中区嘉州大道477号
注册资本(万元)5,046.147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春燕
所属行业道路运输业
经营规模小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乐山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2T2J63M
批准单位名称乐山 (略)
批准文件类型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2023年第二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定事项通知单
批准日期2023-02-27
批准文号[2023]2-2号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挂牌价格60.52 万元
价格说明60.52万元/年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指定账户交纳租赁期间保证金。

二、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没有欠费或无其他违约行为下,承租方将标的完好交还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租赁期间保证金。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损害标的或发生违约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期间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行使追索权。
租金支付方式一次性
租赁期限3年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出租的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意向承租方被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首年租金。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后续租金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的首年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且交易双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承租方资格条件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报名提交材料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出租标的未涉及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受到限制,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无针对出租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三、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现状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品质、现状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标的租期3年,租期内租金不递增,租金按年支付。

五、本次出租标的内属原承租方所有的设施设备,不属于本次招租范围

六、成交后,承租方须在租赁期内为标的相关工作人员购置安全责任或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全额承担。租期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成交后,标的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保养、燃油,税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全额承担。

八、成交后,承租方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承租方须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运行,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九、成交后,如出租方受政府指派实施临时性航道工程施工,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具体实施细则与出租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成交后,如因承租方或承租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出租方造成损失或侵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本身的财产损失),或者由此导致出租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等,承租方对此须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标的竞租成功后,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付清第一年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次日起一个月内,出租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若出租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后一个月内仍不能清场顺利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第一年成交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不予补偿),同时解除《租赁合同》。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对承租方做任何补偿或赔偿,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在前述期限内无法完成移交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移交时间,租赁期限从实际移交时间起计算。

十二、成交后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经营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管理要求,须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 (略) 容市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十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四、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标的进行改造或增减设施设备,承租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并恢复标的原状。对于改造或增减的费用,出租方不予补偿。对改造或增减的设施设备还原或拆除,承租方应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能拆除的,则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十五、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现状、移交情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支付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十六、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七、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八、《租赁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标的的,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十九、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二十、本公告及附件均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保证金条款交纳金额2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2023-04-24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1084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5.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等;

8.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的;

9.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 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操作
明细表 登录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租赁合同(样稿) 登录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动态报价
乐山岷江铲斗式挖泥船及300吨级自卸式货船整体出租
标的名称乐山岷江铲斗式挖泥船及300吨级自卸式货船整体出租
项目编码DSCQ* 挂牌价格60.52 万元
价格说明60.52万元/年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2023-04-12
是否联合出租挂牌截止日期2023-04-24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是否涉及优先权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1.本次出租标的为乐港航浚01号铲斗式挖泥船及乐港航驳01号300吨级自卸式货船,两艘船整体出租,租期三年。标的适航区域为内河C级航区J2级航段,可用于航道维护、挖漕疏浚、港池清淤、水下挖方作业等。现标的在岷江犍为县境内作业。标的具体情况详见:《乐山岷江铲斗式挖泥船及300吨级自卸式货船整体出租明细表》。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踏勘现场,联系电话:王先生 *。

2.年租金挂牌价60.52万元(大写:**万*仟*佰元整),挂牌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3%。

3.租赁期间保证金:成交合同总价的10%。

4.标的使用范围:标的经营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及其它违法行业。

5.标的原租赁合同将于2023年4月24日到期,出租方已告知原承租方本次出租事项,原承租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若有继续承租意向的,应在公告期内到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报名参与,逾期未报名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6、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1万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出租方名称乐山 (略)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1
经济类型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略)
所在地区四川 (略) 市中区
住所/注册地址 (略) 市中区嘉州大道477号
注册资本(万元)5,046.147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春燕
所属行业道路运输业
经营规模小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乐山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2T2J63M
批准单位名称乐山 (略)
批准文件类型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2023年第二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定事项通知单
批准日期2023-02-27
批准文号[2023]2-2号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挂牌价格60.52 万元
价格说明60.52万元/年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指定账户交纳租赁期间保证金。

二、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没有欠费或无其他违约行为下,承租方将标的完好交还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租赁期间保证金。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损害标的或发生违约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期间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行使追索权。
租金支付方式一次性
租赁期限3年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出租的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意向承租方被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首年租金。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后续租金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的首年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且交易双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承租方资格条件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报名提交材料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出租标的未涉及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受到限制,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无针对出租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三、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现状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品质、现状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标的租期3年,租期内租金不递增,租金按年支付。

五、本次出租标的内属原承租方所有的设施设备,不属于本次招租范围

六、成交后,承租方须在租赁期内为标的相关工作人员购置安全责任或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全额承担。租期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成交后,标的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保养、燃油,税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全额承担。

八、成交后,承租方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承租方须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运行,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九、成交后,如出租方受政府指派实施临时性航道工程施工,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具体实施细则与出租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成交后,如因承租方或承租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出租方造成损失或侵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本身的财产损失),或者由此导致出租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等,承租方对此须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标的竞租成功后,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付清第一年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次日起一个月内,出租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若出租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后一个月内仍不能清场顺利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第一年成交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不予补偿),同时解除《租赁合同》。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对承租方做任何补偿或赔偿,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在前述期限内无法完成移交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移交时间,租赁期限从实际移交时间起计算。

十二、成交后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经营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管理要求,须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 (略) 容市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十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四、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标的进行改造或增减设施设备,承租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并恢复标的原状。对于改造或增减的费用,出租方不予补偿。对改造或增减的设施设备还原或拆除,承租方应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能拆除的,则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十五、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现状、移交情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支付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十六、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七、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八、《租赁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标的的,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十九、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二十、本公告及附件均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保证金条款交纳金额2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2023-04-24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1084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5.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等;

8.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的;

9.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 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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