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出售】锦绣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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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出售】锦绣华都


基本参数
项目地址双流区东升街道锦绣路46.48号-1层
建筑面积57.45m2楼层1楼- 1楼
标准层高——项目类型底商
面宽——进深——
配套车位——权属限制
持有人类型小业主换手度二手
交易参数
使用状态空置平均租金0.25万元/月
租期截止时间——平均回报率——
优先购买权付款方式分期
交易税费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公共参数
楼盘名称锦绣华都轨道交通——
上下水——排烟——
排污——停车位/优惠——
380V电——物管公司四川悦华 (略)
物管费5元/平方米·月商管公司——
商管费——电费——
气费——水费——
重要信息披露

特别说明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第四产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依据转让方委托提供交易系统服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交易公告,相关交易服务由入驻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商提供。

交易平台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平台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平台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平台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信息、重要事项披露、交易须知、附件下载、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平台网上交易地址为“http://**”,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平台已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平台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交易平台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除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如有),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平台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交易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第四产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平台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平台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交易平台。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 交易平台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交易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第四产权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交易平台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报价和集中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关于保证金的说明

第十八条 保证金交纳以资金按时足额转账至交易平台指定结算账户为准,汇款方式可采用银行电汇、转帐支票汇款、网银支付等,不接受现金支付。

第十九条 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在交易平台确认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交易成功后,投资方单方面原因放弃交易、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2.意向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处置方或交易平台损失的;

3.意向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处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处置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平台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5.意向方违反其在公开竞价过程中作出的承诺的;

6.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7.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平台向交易双方出具“成交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平台。

类型文件名称操作


基本参数
项目地址双流区东升街道锦绣路46.48号-1层
建筑面积57.45m2楼层1楼- 1楼
标准层高——项目类型底商
面宽——进深——
配套车位——权属限制
持有人类型小业主换手度二手
交易参数
使用状态空置平均租金0.25万元/月
租期截止时间——平均回报率——
优先购买权付款方式分期
交易税费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公共参数
楼盘名称锦绣华都轨道交通——
上下水——排烟——
排污——停车位/优惠——
380V电——物管公司四川悦华 (略)
物管费5元/平方米·月商管公司——
商管费——电费——
气费——水费——
重要信息披露

特别说明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第四产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依据转让方委托提供交易系统服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交易公告,相关交易服务由入驻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商提供。

交易平台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平台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平台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平台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信息、重要事项披露、交易须知、附件下载、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平台网上交易地址为“http://**”,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平台已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平台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交易平台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除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如有),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平台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交易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第四产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平台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平台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交易平台。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 交易平台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交易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第四产权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交易平台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报价和集中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关于保证金的说明

第十八条 保证金交纳以资金按时足额转账至交易平台指定结算账户为准,汇款方式可采用银行电汇、转帐支票汇款、网银支付等,不接受现金支付。

第十九条 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在交易平台确认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交易成功后,投资方单方面原因放弃交易、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2.意向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处置方或交易平台损失的;

3.意向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处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处置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平台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5.意向方违反其在公开竞价过程中作出的承诺的;

6.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7.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平台向交易双方出具“成交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平台。

类型文件名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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