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自营税收征收管...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自营税收征收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辖区范围内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略) 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 (略) 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22〕9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永定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略) 永定区辖区内的房屋出租、自营的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应及时向主管地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房屋出租、自营情况,并按税法规定如实缴纳各项税费。
二、征收标准
房屋出租、自营取得的收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征税费。
三、征收方式
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或通过国家税 (略) 电子税务局(http://**)进行网上申报。
四、法律责任
(一)凡在永定区辖区内的房屋出租、自营的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依法向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房屋承租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房屋租金时应当向房屋出租人索取发票,房屋出租人拒不提供房屋租赁发票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三)有涉税违法行为的房屋业主是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略) 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辖区范围内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略) 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 (略) 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22〕9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永定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略) 永定区辖区内的房屋出租、自营的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应及时向主管地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房屋出租、自营情况,并按税法规定如实缴纳各项税费。
二、征收标准
房屋出租、自营取得的收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征税费。
三、征收方式
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或通过国家税 (略) 电子税务局(http://**)进行网上申报。
四、法律责任
(一)凡在永定区辖区内的房屋出租、自营的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依法向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房屋承租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房屋租金时应当向房屋出租人索取发票,房屋出租人拒不提供房屋租赁发票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三)有涉税违法行为的房屋业主是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略) 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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