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期:2023年04月19日--04月25日17:00时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承租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完成E交易(http://**)注册并报名,取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参加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出租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赁公告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出租标的成交后,出租标的的任何瑕疵(包含已知或未知)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状况或出租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和租金不予退还。 4.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在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支付房屋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房屋年租金的一部分,其余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 5.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及其他违禁品。不得经营歌舞娱乐、影像设施和医疗卫生药品及餐饮服务。同时积极接受房屋使用所涉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若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房屋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6.承租方只允许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严禁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严禁超范围经营,销售产品需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得高于本地区医疗机构内销售价格。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不予退还。承租方在经营期间,须服从出租方管理,接受出租方监督。 7.如遇政策调整需要终止合同时,承租方应按政策要求终止合同,房屋设施、设备自行运走,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剩余租金由出租方负责退还。 8.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不得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不予退还。 9.出租方只提供场地等相关基础设施,不提供承租期间仓库、住宿及办公地点。除出租方提供的设施外,其他设施设备及装饰改造(如需改变现有装修风格,应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和经营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且装修装饰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所有装修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若承租方未取得承租权,在不损坏原装修装饰的前提下,将在承租期内自行购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回收,否则,归出租方所有。 10.租赁期间的税费、水、电、气、暖、物业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其它费用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11.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出租方提供的合同为准。 12.其他详见《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租赁须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