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583破96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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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583破96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昆山宝 (略) 全体职工:

(略) (略) 根据江苏 (略) 、张宇、上海 (略) 、深圳渝鹏新能源 (略) 的申请,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苏0583破申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昆山宝 (略) (以下简称“ (略) ”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苏0583破9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认为,债务人已实际停止经营,继续营业不利于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1. (略) 与全体职工(已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外)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4月19日解除,管理人将于近日办理全体职工的社保减员手续。

2. (略) 所欠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予以公示。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 (略) (略) (略)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经确认的职工债权,公示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作为第一受偿顺位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债权人会议审议, (略) (略) 确认后进行清偿。

3.为了便于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各职工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与管理人联系并提供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从入职之日起至今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4.如有昆山宝 (略) 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办公设备等)、账簿、账册等文件目前由您持有保管,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及时告知并移交给管理人。

特此通知。

昆山宝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昆山宝 (略) 全体职工:

(略) (略) 根据江苏 (略) 、张宇、上海 (略) 、深圳渝鹏新能源 (略) 的申请,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苏0583破申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昆山宝 (略) (以下简称“ (略) ”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苏0583破9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认为,债务人已实际停止经营,继续营业不利于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1. (略) 与全体职工(已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外)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4月19日解除,管理人将于近日办理全体职工的社保减员手续。

2. (略) 所欠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予以公示。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 (略) (略) (略)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经确认的职工债权,公示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作为第一受偿顺位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债权人会议审议, (略) (略) 确认后进行清偿。

3.为了便于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各职工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与管理人联系并提供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从入职之日起至今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4.如有昆山宝 (略) 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办公设备等)、账簿、账册等文件目前由您持有保管,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及时告知并移交给管理人。

特此通知。

昆山宝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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