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青年路428号、430号攀昆大厦商场1楼及侧门值班室招租(fdf0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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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青年路428号、430号攀昆大厦商场1楼及侧门值班室招租(fdf0a2)

(略) 青年路428号、430号攀昆大厦商场1楼及侧门值班室招租
标的名称 (略) 青年路428号、430号攀昆大厦商场1楼及侧门值班室招租
项目编码DSCQ2023CD7D* 挂牌价格200 万元
价格说明年租金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2023-04-18
是否联合出租挂牌截止日期2023-04-28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是否涉及优先权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一、本次出租标 (略) 青年路428、430号攀昆大厦,现对攀昆大厦商场1楼及侧门值班室按现状出租,面积约为935.67㎡(其中:商场1楼面积约为905.67㎡、侧门值班室面积约为30㎡)。
二、该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加价幅度2万元或其整数倍。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出租方名称 (略)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略)
所在地区云南 (略) 五华区
住所/注册地址 (略) 青年路428、430号
注册资本(万元)3,42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宏
所属行业住宿业
经营规模微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攀 (略)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7CTT89Q
批准单位名称攀 (略)
批准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总经理办公会 2023 年度第 6 次会议纪要
批准日期2023-03-20
批准文号第6期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挂牌价格200 万元
价格说明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承租方应在《 (略) 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租赁期届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合同时,承租方无违约责任的,经双方结算认可,出租方应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如数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租金支付方式一次性
租赁期限9年11个月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出租的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 (略) 资产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 (略) 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以及一次性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于租金到期30日前向出租方支付下一年度租金。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及双方结清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应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承租方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的现状及周边设施,并充分知晓租赁标的使用方面可能涉及的风险。

二、承租方依约交纳租赁费,保证不改变商场用途(特别约定:如出租方基于政府要求等考虑,需对承租方租赁使用的房屋有用途限制的,以出租方的限制要求为准)。

三、租赁期内,承租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适当的改造和修缮,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承租方修缮改造所需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将改造(或修缮)方案报出租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现房屋的主体结构,确保现房屋主体结构完好,出租方有权对维修改造提出建议。在改造(或修缮)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如因改造(或修缮)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租方负全责。

四、在承租房屋内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并持有相关证照,同时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承租方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向税务部门申办税务登记证或变更经营范围,自主经营。

五、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扩大租赁物使用区域,不得转让、抵押或变卖出租方所有的任何资产,不得以大厦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外提供担保或举债,若因此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应按照违约条款的约定向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享有经营自主权,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人员的聘用与解聘、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分配形式、经营方式的确定等(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产生的经营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整体转租、转借房产,如承租方要改变原租赁用途、分租、与他人合作、联营经营必须提前向出租方书面报告,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八、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自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综合部门的指导、监督;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承租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依税法及相关部门规定缴纳应承担的税费 (如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排污费等以及不限于上述税费等费用);因承租方原因,被税务机关等国家机关查处,被责令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由承租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对出租方所移交设施负有保管及日常维护、维修责任,无条件接受出 (略) 安全、消防等部门安全监管,并按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承租方对承租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十一、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对出租方的资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等方面负全责。

十二、承租方在承租房屋期间需要增加排污管道或安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出租方同意,由承租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及设备改装添置的一切手续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

十三、不得经营、贮存有危险、易燃易爆、违禁物品。

十四、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方应在一个月内负责维修恢复至原状,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十五、承租方应定期检查租赁范围内的消防系统、水电线路等,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产生的费用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鉴定,属自然损坏或老化的出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使用或人为原因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资格条件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报名时需缴纳交易保证金200万元。

三、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出租标的目前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限截止于2023年5月6日,按现状出租。承租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及交易价格。

二、本次出租标的产权清晰,该出租标的已于2020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抵押担保给长城 (略) 德阳高新科技支行。承租方需知悉出租标的存在的风险,租赁期间,如出租标的被执行,则承租方需配合相关部门对该出租标的的处置要求。

三、租赁用途:本次出租标的不能用作经营餐饮、娱乐行业。

四、租赁期限:9年11个月,无免租期,租金按年度支付,从第3年开始每2年在上次租赁费用交纳标准的基础上按5%递增。

五、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出租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如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进行资产交接。

六、本次出租标的侧门值班室系改造后无产权资产,面积约为30㎡(如因政策原因拆除,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无条件拆除,租金按12万元/年自总租金中扣除)。

七、租赁期内,承租方在承租房屋内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并持有相关证照,同时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承租方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向税务部门申办税务登记证或变更经营范围,自主经营。

八、租赁期内,承租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适当的改造和修缮,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承租方修缮改造所需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将改造(或修缮)方案报出租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现房屋的主体结构,确保现房屋主体结构完好,出租方有权对维修改造提出建议。在改造(或修缮)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如因改造(或修缮)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租方负全责。

九、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扩大租赁物使用区域,不得转让、抵押或变卖出租方所有的任何资产,不得以租赁标的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外提供担保或举债,若因此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同承租方应按照违约条款的约定向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整体转租、转借房产,如承租方要改变原租赁用途、分租、与他人合作、联营经营必须提前向出租方书面报告,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一、租赁期内,承租方对出租方所移交设施负有保管及日常维护、维修责任,无条件接受出 (略) 安全、消防等部门安全监管,并按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承租方对承租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十二、承租方不得经营、贮存有危险、易燃易爆、违禁物品。

十三、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方应在一个月内负责维修恢复至原状,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十四.承租方应定期检查租赁范围内的消防系统、水电线路等,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产生的费用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鉴定,属自然损坏或老化的出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使用或人为原因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

十五、租赁期届满或者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方的一切经营设备投入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补偿。同时承租方一切嵌装在房屋结构或者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承租方一律不得拆走,按现状无偿移交给出租方,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补偿。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则出租方应补偿承租方相关经营设备及装修的残余价值并退还相应的租金。

十六、租赁期内,由于租赁房屋之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所有权而产生的任何税收及费用由出租方自行负责;因承租方开展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十七、租赁期内,因租赁标的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次租赁标的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租赁标的有关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支付。

十八、出租方在《 (略) 资产租赁合同》生效且收到承租方应支付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将出租房屋按现状交付给承租方,出租方移交房屋钥匙给承租方即视为交付完成。

十九、其他事项详见《 (略) 资产租赁合同》(样本)。

二十、标的查看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

保证金条款交纳金额2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2023-04-28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 (略)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1211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 (略) 资产租赁合同》后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承租方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 (略) 资产租赁合同》;

8.《 (略) 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的;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操作
(略) 资产租赁合同(样本) 登录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动态报价
(略) 青年路428号、430号攀昆大厦商场1楼及侧门值班室招租
标的名称 (略) 青年路428号、430号攀昆大厦商场1楼及侧门值班室招租
项目编码DSCQ2023CD7D* 挂牌价格200 万元
价格说明年租金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2023-04-18
是否联合出租挂牌截止日期2023-04-28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是否涉及优先权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一、本次出租标 (略) 青年路428、430号攀昆大厦,现对攀昆大厦商场1楼及侧门值班室按现状出租,面积约为935.67㎡(其中:商场1楼面积约为905.67㎡、侧门值班室面积约为30㎡)。
二、该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加价幅度2万元或其整数倍。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出租方名称 (略)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略)
所在地区云南 (略) 五华区
住所/注册地址 (略) 青年路428、430号
注册资本(万元)3,42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宏
所属行业住宿业
经营规模微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攀 (略)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7CTT89Q
批准单位名称攀 (略)
批准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总经理办公会 2023 年度第 6 次会议纪要
批准日期2023-03-20
批准文号第6期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挂牌价格200 万元
价格说明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承租方应在《 (略) 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租赁期届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合同时,承租方无违约责任的,经双方结算认可,出租方应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如数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租金支付方式一次性
租赁期限9年11个月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出租的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 (略) 资产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 (略) 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以及一次性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于租金到期30日前向出租方支付下一年度租金。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及双方结清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应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承租方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的现状及周边设施,并充分知晓租赁标的使用方面可能涉及的风险。

二、承租方依约交纳租赁费,保证不改变商场用途(特别约定:如出租方基于政府要求等考虑,需对承租方租赁使用的房屋有用途限制的,以出租方的限制要求为准)。

三、租赁期内,承租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适当的改造和修缮,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承租方修缮改造所需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将改造(或修缮)方案报出租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现房屋的主体结构,确保现房屋主体结构完好,出租方有权对维修改造提出建议。在改造(或修缮)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如因改造(或修缮)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租方负全责。

四、在承租房屋内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并持有相关证照,同时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承租方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向税务部门申办税务登记证或变更经营范围,自主经营。

五、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扩大租赁物使用区域,不得转让、抵押或变卖出租方所有的任何资产,不得以大厦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外提供担保或举债,若因此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应按照违约条款的约定向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享有经营自主权,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人员的聘用与解聘、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分配形式、经营方式的确定等(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产生的经营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整体转租、转借房产,如承租方要改变原租赁用途、分租、与他人合作、联营经营必须提前向出租方书面报告,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八、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自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综合部门的指导、监督;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承租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依税法及相关部门规定缴纳应承担的税费 (如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排污费等以及不限于上述税费等费用);因承租方原因,被税务机关等国家机关查处,被责令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由承租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对出租方所移交设施负有保管及日常维护、维修责任,无条件接受出 (略) 安全、消防等部门安全监管,并按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承租方对承租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十一、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对出租方的资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等方面负全责。

十二、承租方在承租房屋期间需要增加排污管道或安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出租方同意,由承租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及设备改装添置的一切手续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

十三、不得经营、贮存有危险、易燃易爆、违禁物品。

十四、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方应在一个月内负责维修恢复至原状,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十五、承租方应定期检查租赁范围内的消防系统、水电线路等,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产生的费用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鉴定,属自然损坏或老化的出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使用或人为原因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资格条件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报名时需缴纳交易保证金200万元。

三、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出租标的目前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限截止于2023年5月6日,按现状出租。承租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及交易价格。

二、本次出租标的产权清晰,该出租标的已于2020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抵押担保给长城 (略) 德阳高新科技支行。承租方需知悉出租标的存在的风险,租赁期间,如出租标的被执行,则承租方需配合相关部门对该出租标的的处置要求。

三、租赁用途:本次出租标的不能用作经营餐饮、娱乐行业。

四、租赁期限:9年11个月,无免租期,租金按年度支付,从第3年开始每2年在上次租赁费用交纳标准的基础上按5%递增。

五、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出租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如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进行资产交接。

六、本次出租标的侧门值班室系改造后无产权资产,面积约为30㎡(如因政策原因拆除,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无条件拆除,租金按12万元/年自总租金中扣除)。

七、租赁期内,承租方在承租房屋内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并持有相关证照,同时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承租方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向税务部门申办税务登记证或变更经营范围,自主经营。

八、租赁期内,承租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适当的改造和修缮,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承租方修缮改造所需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将改造(或修缮)方案报出租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现房屋的主体结构,确保现房屋主体结构完好,出租方有权对维修改造提出建议。在改造(或修缮)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如因改造(或修缮)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租方负全责。

九、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扩大租赁物使用区域,不得转让、抵押或变卖出租方所有的任何资产,不得以租赁标的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外提供担保或举债,若因此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同承租方应按照违约条款的约定向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整体转租、转借房产,如承租方要改变原租赁用途、分租、与他人合作、联营经营必须提前向出租方书面报告,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一、租赁期内,承租方对出租方所移交设施负有保管及日常维护、维修责任,无条件接受出 (略) 安全、消防等部门安全监管,并按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承租方对承租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十二、承租方不得经营、贮存有危险、易燃易爆、违禁物品。

十三、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方应在一个月内负责维修恢复至原状,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十四.承租方应定期检查租赁范围内的消防系统、水电线路等,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产生的费用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鉴定,属自然损坏或老化的出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使用或人为原因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

十五、租赁期届满或者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方的一切经营设备投入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补偿。同时承租方一切嵌装在房屋结构或者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承租方一律不得拆走,按现状无偿移交给出租方,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补偿。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则出租方应补偿承租方相关经营设备及装修的残余价值并退还相应的租金。

十六、租赁期内,由于租赁房屋之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所有权而产生的任何税收及费用由出租方自行负责;因承租方开展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十七、租赁期内,因租赁标的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次租赁标的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租赁标的有关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支付。

十八、出租方在《 (略) 资产租赁合同》生效且收到承租方应支付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将出租房屋按现状交付给承租方,出租方移交房屋钥匙给承租方即视为交付完成。

十九、其他事项详见《 (略) 资产租赁合同》(样本)。

二十、标的查看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

保证金条款交纳金额2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2023-04-28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 (略)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1211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 (略) 资产租赁合同》后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承租方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 (略) 资产租赁合同》;

8.《 (略) 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的;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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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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