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克牌SGM7281AT车辆(冀TYB086)招标公告
别克牌SGM7281AT车辆(冀TYB086)招标公告
正式披露别克牌SGM7281AT车辆(冀TYB086)
项目编号:GR2023TJ*
1 人已关注|76 次围观 未关注
挂牌价: | ¥1.72万 |
---|---|
所在地区: | (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4-19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3-04-24 |
受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金羊 (略) 机构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樊宇 联系电话:010-*-8008 部门负责人:郝建国 联系电话:010-*-8005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别克牌SGM7281AT车辆(冀TYB086) | ||
评估价格(万元) | 1.* | 评估机构 | 衡水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27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账面价值(万元)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需对标的车辆进行全面了解,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车辆状况、标的车辆有瑕疵、质量等为由退还标的车辆或拒付价款;2、除公告期间已公示的信息外,其他如车辆能否过户、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证件是否齐全、发动机号与车架号确认等与车辆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登记前自行向转让方以及当地车管部门了解清楚。意向受让方一经受让登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车辆状况及上述相关车辆全部情况及瑕疵,并自愿接受标的车辆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承担由于标的车辆瑕疵所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与法律后果; 3、天津产权不对标的车辆瑕疵做任何保证,图片仅供参考,以标的车辆实体现状为准,受让方须自行到当地车管部门查询了解标的车辆相关信息及过户等相应政策规定。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回标的车辆或要求退还已付的交易价款;4、标的车辆存放地为: (略) 枣强县新华东街226号,看车联系人:王先生,电话:*,工作日可以安排看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央储备 (略) | ||||
注册地 | 枣强县新华东街226号 | 注册资本 | 10190.* | ||
法人代表 | 王宝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XG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储 (略) |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 | *9XU | ||
批准单位 | 中国储 (略) 北京分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3-27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中央储备 (略) 申请车辆更新置换的批复 | ||
通讯地址 | 联系人 | 王先生 |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邮编 | 备注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5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限次延长信息发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标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车辆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2、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成为受让方后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3、过户地不限,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车 (略) ,受 (略) 小客车指标,车辆不带指标转让;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无法确定为原号或发动机号为空号的,受让方须有小客车指 (略) ,之后自行变更,费用自付)。4、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0.5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对标的车辆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车辆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车辆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6、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当地车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标的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标的车辆移交,受让方应同时将过户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交予转让方委托机构。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车辆过户时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 7、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完成标的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 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本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标的车辆现状进行受让,在挂牌公示期间,已到现场实地看样,对标的车辆范围和现状予以认可,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车辆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车辆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车辆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车辆。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车辆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车辆,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本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等同于交易价款1%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3)本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交纳方式 | 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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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披露别克牌SGM7281AT车辆(冀TYB086)
项目编号:GR2023TJ*
1 人已关注|76 次围观 未关注
挂牌价: | ¥1.7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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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4-19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3-04-24 |
受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金羊 (略) 机构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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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樊宇 联系电话:010-*-8008 部门负责人:郝建国 联系电话:010-*-8005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别克牌SGM7281AT车辆(冀TYB086) | ||
评估价格(万元) | 1.* | 评估机构 | 衡水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27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账面价值(万元)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需对标的车辆进行全面了解,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车辆状况、标的车辆有瑕疵、质量等为由退还标的车辆或拒付价款;2、除公告期间已公示的信息外,其他如车辆能否过户、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证件是否齐全、发动机号与车架号确认等与车辆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登记前自行向转让方以及当地车管部门了解清楚。意向受让方一经受让登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车辆状况及上述相关车辆全部情况及瑕疵,并自愿接受标的车辆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承担由于标的车辆瑕疵所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与法律后果; 3、天津产权不对标的车辆瑕疵做任何保证,图片仅供参考,以标的车辆实体现状为准,受让方须自行到当地车管部门查询了解标的车辆相关信息及过户等相应政策规定。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回标的车辆或要求退还已付的交易价款;4、标的车辆存放地为: (略) 枣强县新华东街226号,看车联系人:王先生,电话:*,工作日可以安排看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央储备 (略) | ||||
注册地 | 枣强县新华东街226号 | 注册资本 | 10190.* | ||
法人代表 | 王宝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XG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储 (略) |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 | *9XU | ||
批准单位 | 中国储 (略) 北京分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3-27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中央储备 (略) 申请车辆更新置换的批复 | ||
通讯地址 | 联系人 | 王先生 |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邮编 | 备注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5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限次延长信息发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标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车辆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2、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成为受让方后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3、过户地不限,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车 (略) ,受 (略) 小客车指标,车辆不带指标转让;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无法确定为原号或发动机号为空号的,受让方须有小客车指 (略) ,之后自行变更,费用自付)。4、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0.5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对标的车辆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车辆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车辆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6、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当地车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标的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标的车辆移交,受让方应同时将过户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交予转让方委托机构。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车辆过户时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 7、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完成标的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 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本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标的车辆现状进行受让,在挂牌公示期间,已到现场实地看样,对标的车辆范围和现状予以认可,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车辆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车辆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车辆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车辆。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车辆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车辆,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本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等同于交易价款1%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3)本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交纳方式 | 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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