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2(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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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2(三次)


(略) 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2公告(三次)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2(三次)

项目编号

2023BFFCJ00224

委托方

(略) (略)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0551-*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400 998 0000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12345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3年4月22日9:00始至2023年5月12日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略) 轨道交通1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

5年(以委托方移交标的物之日起满30日历天(该期间为免租金装修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

20.3376

2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轨道交通1号线设车站23座,起于合肥火车站,止于九联圩站。各站厅层预留自助设备场地共计27处,标的站点明细详见本公告附表。

2.标的权属情况: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

自助售货设备经营及安装要求

1.自助售货设备经营范围:非开口饮品(饮料、咖啡、鲜奶(酸奶))、预包装食品(蔬菜、水果、休闲食品)、鲜花、药品、雨伞。

2.承租人经营范围和经营的产品均需符合法律法规并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

3.承租人需在合同签订前提报销售产品价格明细表且需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产品价格明细表或更换业态的,须报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自助售货设备均为承租人自建、自营、自行维护。

5.每台自助设备机位尺寸不得超过1200mm(宽)*1000mm(长,贴墙面或柱面放置)*1900mm(高),不得超出墙面或柱面宽度。如墙面、柱面宽度小于以上尺寸,以实际场地可提供的尺寸为准。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安装设备不得超出规定尺寸,安装时按照图纸及业主要求进行摆放。

6.投放于本项目的自助设备机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所安装机器必须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合同文本。自助设备安装要求如需得到消防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认可的,由承租人自行协调办理且费用自理。

7.现有接入条件:插座(各1个)。机器摆放具体位置见附件4图纸中红色标识部分。

8.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注:其他具体要求详见《场地租赁合同》。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采用“先支付后使用”原则。第一年的租金为成交金额(从开始计算租期之日起满12个月,下同);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均在前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3.55%,租金金额精确到分,厘位数四舍五入;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委托方支付第一年租金,每年租期届满前20日预付下一年度租金。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六个月租金金额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合同签订前)内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可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3)形式提供)。

注:上述费用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场地租赁合同》。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自2018年5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不少于20台正在公共场所运营的自助售货设备。

3.截至公告发布日前两年内,意向承租人未与委托方存在合同违约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自助售货设备点位位置及尺寸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的点位及尺寸为准,实际移交位置和尺寸与参考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直接经营,不得转租、分租,经营范围须符合委托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4.租赁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设备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标的出租价格包含自助设备电费。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委托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数量发生变化的,按承租人报价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单台自助售货设备结算价格=中标总价×每台自助售货设备底价/总租金底价)。同一站内(包含站厅、站台及本站连接通道)场地位置发生变化的,总租金不予调整。

7.本项目站名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布为准,车站地理位置不发生变化。

8.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自助机设备安装场地,若安装后政府相关部门(如消防)提出禁止在站厅相应位置摆放自助售货机的,委托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位置调整或取消摆放,合同价依据承租人报价进行租金调整,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结算依据:单台自助售货设备结算价格=中标总价×每台自助售货设备底价/总租金底价)。若最终因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取消所有场地的,承租人也可撤出设备,清理完场地后交付委托方,视为双方互不违约,合同无条件解除。

9.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委托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经营的,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费用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0.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场地租赁合同》。

四、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1.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意向承租人查阅公告后,如参与竞价,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交易信息填写,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项目咨询请拨打项目负责人电话)。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承租人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略) 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29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应当一致。 (略) 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承租人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人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

4.意向承租人与公共场所产权方(如轨道公司、铁路部门、航空公司或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等)签订的自2018年5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正在履约的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或运营)合同扫描件。

注:

1.合同中需体现设备数量、合同签订时间、自助售货设备地点,如意向承租人提供的合同未能体现设备数量、合同签订时间、自助售货设备地点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格式详见附件)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2.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竞价文件制作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承租人请注意:①意向承租人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承租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文件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5月12日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承租人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承租人须知

3.1意向承租人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承租人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 (略) 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竞价文件解密

1.意向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评审时间及地点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备注:意向承租人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承租人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承租人,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承租人、委托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五、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有优先承租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承租权人确定为承租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无优先承租权人的,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


(略) 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2公告(三次)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2(三次)

项目编号

2023BFFCJ00224

委托方

(略) (略)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0551-*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400 998 0000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12345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3年4月22日9:00始至2023年5月12日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略) 轨道交通1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

5年(以委托方移交标的物之日起满30日历天(该期间为免租金装修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

20.3376

2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轨道交通1号线设车站23座,起于合肥火车站,止于九联圩站。各站厅层预留自助设备场地共计27处,标的站点明细详见本公告附表。

2.标的权属情况: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

自助售货设备经营及安装要求

1.自助售货设备经营范围:非开口饮品(饮料、咖啡、鲜奶(酸奶))、预包装食品(蔬菜、水果、休闲食品)、鲜花、药品、雨伞。

2.承租人经营范围和经营的产品均需符合法律法规并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

3.承租人需在合同签订前提报销售产品价格明细表且需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产品价格明细表或更换业态的,须报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自助售货设备均为承租人自建、自营、自行维护。

5.每台自助设备机位尺寸不得超过1200mm(宽)*1000mm(长,贴墙面或柱面放置)*1900mm(高),不得超出墙面或柱面宽度。如墙面、柱面宽度小于以上尺寸,以实际场地可提供的尺寸为准。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安装设备不得超出规定尺寸,安装时按照图纸及业主要求进行摆放。

6.投放于本项目的自助设备机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所安装机器必须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合同文本。自助设备安装要求如需得到消防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认可的,由承租人自行协调办理且费用自理。

7.现有接入条件:插座(各1个)。机器摆放具体位置见附件4图纸中红色标识部分。

8.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注:其他具体要求详见《场地租赁合同》。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采用“先支付后使用”原则。第一年的租金为成交金额(从开始计算租期之日起满12个月,下同);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均在前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3.55%,租金金额精确到分,厘位数四舍五入;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委托方支付第一年租金,每年租期届满前20日预付下一年度租金。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六个月租金金额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合同签订前)内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可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3)形式提供)。

注:上述费用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场地租赁合同》。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自2018年5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不少于20台正在公共场所运营的自助售货设备。

3.截至公告发布日前两年内,意向承租人未与委托方存在合同违约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自助售货设备点位位置及尺寸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的点位及尺寸为准,实际移交位置和尺寸与参考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直接经营,不得转租、分租,经营范围须符合委托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4.租赁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设备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标的出租价格包含自助设备电费。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委托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数量发生变化的,按承租人报价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单台自助售货设备结算价格=中标总价×每台自助售货设备底价/总租金底价)。同一站内(包含站厅、站台及本站连接通道)场地位置发生变化的,总租金不予调整。

7.本项目站名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布为准,车站地理位置不发生变化。

8.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自助机设备安装场地,若安装后政府相关部门(如消防)提出禁止在站厅相应位置摆放自助售货机的,委托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位置调整或取消摆放,合同价依据承租人报价进行租金调整,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结算依据:单台自助售货设备结算价格=中标总价×每台自助售货设备底价/总租金底价)。若最终因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取消所有场地的,承租人也可撤出设备,清理完场地后交付委托方,视为双方互不违约,合同无条件解除。

9.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委托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经营的,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费用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0.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场地租赁合同》。

四、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1.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意向承租人查阅公告后,如参与竞价,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交易信息填写,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项目咨询请拨打项目负责人电话)。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承租人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略) 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29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应当一致。 (略) 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承租人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人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

4.意向承租人与公共场所产权方(如轨道公司、铁路部门、航空公司或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等)签订的自2018年5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正在履约的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或运营)合同扫描件。

注:

1.合同中需体现设备数量、合同签订时间、自助售货设备地点,如意向承租人提供的合同未能体现设备数量、合同签订时间、自助售货设备地点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格式详见附件)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2.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竞价文件制作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承租人请注意:①意向承租人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承租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文件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5月12日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承租人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承租人须知

3.1意向承租人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承租人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 (略) 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竞价文件解密

1.意向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评审时间及地点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备注:意向承租人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承租人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承租人,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承租人、委托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五、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有优先承租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承租权人确定为承租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无优先承租权人的,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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