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536号(沂河路以南、胶州路以东地块)地上附着物拆除权及残值处置
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536号(沂河路以南、胶州路以东地块)地上附着物拆除权及残值处置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万元) | 挂牌价格(万元) | 挂牌时间 | |||||||||||
HSWZC23030 | 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536号(沂河路以南、胶州路以东地块)地上附着物拆除权及残值处置 | 179.8967 | 179.8967 | 2023-04-23至2023-04-27 | |||||||||||
委托方 基本情况 | 名称 | (略) 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 | |||||||||||||
住址 | (略) 东城府前大街 | ||||||||||||||
机构类型 | 事业单位 | ||||||||||||||
出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536号(沂河路以南、胶州路以东地块)地上附着物拆除权及残值处置 | |||||||||||||
所在地 | (略) 东营区胶州路536号 | ||||||||||||||
标 的 明 细 | 标的名称 | 结构 | 单位 | 评估价值(万元) | 挂牌价值(万元) | ||||||||||
房屋 | 混合 | 20442.81㎡ | 179.8967 | 179.8967 | |||||||||||
标的简介及重大事项披露 | 1、转让标的整体受让,不予拆分。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在挂牌公告期内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对现场实物情况进行最终确认,《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3、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东智房估〔2023〕第23019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 ||||||||||||||
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略) 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 | |||||||||||||
批准内容 | 同意公开处置 | ||||||||||||||
资产评估及核准情况 | 中介机构 | 东营智恒土地房地产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3 年4月11日 | ||||||||||||||
评估结果(万元) | 179.8967 | ||||||||||||||
核准单位 | (略) 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79.8967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 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诺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交易以实物现状为准,交易中心不承担本标的的一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未知的瑕疵及缺陷的任何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该标的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拆除清运保证金,于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拆除清运合同》,并在3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签订《资产拆除清运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完成拆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拆除,拆除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清运,拆除及清运后该区域达到要求等相关工作,完工后须保持场地平整。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准备装卸、运输等器具与机械等,运输期间损坏或造成委托方物品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进行修复或赔偿,否则转让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未按约定期限拆除清运完成的,每超过一天,扣除保证金5000元。 7、逾期超过10天,未能清运完成,扣除全部保证金,未拆除清运完成的资产视作受让方主动放弃,由转让方自行处理。 8、受让方持挂牌结果通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拆除清运合同》后,由受让方制定合理可行的拆除方案,经出让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拆除过程中,严格按照拆除方案实施作业,做好对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工作,若对周边建筑物造成损失,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9、拆除清运完成后,经转让方签章确认后,退还保证金,退还金额以转让方确认为准。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转让方全部交易费用,标的资产成交价款全部上缴国库。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以上资质,具有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意向受让 (略) 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略) (略) 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资质信息验证通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意向受让方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意向受让方近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4、参与交易的意向受让方需提供本企业为项目经理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参与交易的意向受让方需提供本企业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资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50 | ||||||||||||||
保证金账户 | 山东黄河三角洲 (略) ,开户行名称: (略) 开发区支行,开户行账号:8121 6200 1421 0124 81 | ||||||||||||||
交纳时间 | 挂牌期满前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5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到期撤牌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定时报价期 | 5个工作日 | ||||||||||||
连续报价周期 | 1.5分钟 | ||||||||||||||
加价幅度 | 3000元 | ||||||||||||||
转让底价 | 179.8967万元 | ||||||||||||||
标的展示 | |||||||||||||||
备注 | 报名地址: (略) 东营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4楼(山东黄河三角洲 (略) )。 中心咨询电话: 0546-* 中心报名电话:0546-* |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万元) | 挂牌价格(万元) | 挂牌时间 | |||||||||||
HSWZC23030 | 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536号(沂河路以南、胶州路以东地块)地上附着物拆除权及残值处置 | 179.8967 | 179.8967 | 2023-04-23至2023-04-27 | |||||||||||
委托方 基本情况 | 名称 | (略) 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 | |||||||||||||
住址 | (略) 东城府前大街 | ||||||||||||||
机构类型 | 事业单位 | ||||||||||||||
出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536号(沂河路以南、胶州路以东地块)地上附着物拆除权及残值处置 | |||||||||||||
所在地 | (略) 东营区胶州路536号 | ||||||||||||||
标 的 明 细 | 标的名称 | 结构 | 单位 | 评估价值(万元) | 挂牌价值(万元) | ||||||||||
房屋 | 混合 | 20442.81㎡ | 179.8967 | 179.8967 | |||||||||||
标的简介及重大事项披露 | 1、转让标的整体受让,不予拆分。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在挂牌公告期内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对现场实物情况进行最终确认,《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3、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东智房估〔2023〕第23019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 ||||||||||||||
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略) 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 | |||||||||||||
批准内容 | 同意公开处置 | ||||||||||||||
资产评估及核准情况 | 中介机构 | 东营智恒土地房地产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3 年4月11日 | ||||||||||||||
评估结果(万元) | 179.8967 | ||||||||||||||
核准单位 | (略) 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79.8967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 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诺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交易以实物现状为准,交易中心不承担本标的的一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未知的瑕疵及缺陷的任何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该标的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拆除清运保证金,于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拆除清运合同》,并在3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签订《资产拆除清运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完成拆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拆除,拆除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清运,拆除及清运后该区域达到要求等相关工作,完工后须保持场地平整。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准备装卸、运输等器具与机械等,运输期间损坏或造成委托方物品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进行修复或赔偿,否则转让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未按约定期限拆除清运完成的,每超过一天,扣除保证金5000元。 7、逾期超过10天,未能清运完成,扣除全部保证金,未拆除清运完成的资产视作受让方主动放弃,由转让方自行处理。 8、受让方持挂牌结果通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拆除清运合同》后,由受让方制定合理可行的拆除方案,经出让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拆除过程中,严格按照拆除方案实施作业,做好对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工作,若对周边建筑物造成损失,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9、拆除清运完成后,经转让方签章确认后,退还保证金,退还金额以转让方确认为准。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转让方全部交易费用,标的资产成交价款全部上缴国库。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以上资质,具有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意向受让 (略) 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略) (略) 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资质信息验证通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意向受让方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意向受让方近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4、参与交易的意向受让方需提供本企业为项目经理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参与交易的意向受让方需提供本企业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资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50 | ||||||||||||||
保证金账户 | 山东黄河三角洲 (略) ,开户行名称: (略) 开发区支行,开户行账号:8121 6200 1421 0124 81 | ||||||||||||||
交纳时间 | 挂牌期满前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5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到期撤牌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定时报价期 | 5个工作日 | ||||||||||||
连续报价周期 | 1.5分钟 | ||||||||||||||
加价幅度 | 3000元 | ||||||||||||||
转让底价 | 179.8967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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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报名地址: (略) 东营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4楼(山东黄河三角洲 (略) )。 中心咨询电话: 0546-* 中心报名电话:0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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