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贡院街188号(第5层)房产转让项目(二次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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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贡院街188号(第5层)房产转让项目(二次挂牌)

南京市秦淮区贡院街188号(第5层)房产转让项目(二次挂牌)
来源: 点击数:20次 发布时间:2023-04-26 0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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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南京市秦淮区贡院街188号(第5层)房产转让项目(二次挂牌)
项目编号SW23NX001-2 转让底价(万元) 2168.1
首次登载报刊《扬子晚报》挂牌公告期自挂牌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2023-04-26挂牌期满日期2023-05-25
标的所在地区 (略) 资产类别房产
一、 转让方承诺及披露信息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的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重要信息
披露

1、本项目有关信息由转让方提供,本所对其不承担保证及其他法律责任,转让方按标的现状转让该标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即接受现状,特请意向受让方注意风险防范,谨慎抉择。
2、本项目不因意向受让方拒签竞价承诺或不参加竞价而改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被确认有效,即应签署竞价承诺参加后续竞价并须申报有效价格。竞价成交后,最终受让方应履行本公告规定的责任,按所报价格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支付价款及服务费。若因拒签竞价承诺或不参加竞价导致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按规定出价竞得所转让资产。
3、意向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或接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通知)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价款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 (略) 纪委监督电话:0951-*

二、标的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略) (略) 街188号

房产证证号

宁房权证秦变字第*号

房屋建筑面积

2167.68 平方米

楼层总数

8层

所在楼层

5层

装修情况

当前用途

空置

土地使用证号

宁秦国用(2006)第04303号

地类(用途)

综合

终止期限

2046年12月27日止

使用权类型

出让

挂牌价格

2168.1万元

保证金

109万元

转让标的房 (略) 贡院街188号, (略) 夫子庙景区步行街,毗邻秦淮河,周边有夫子庙大世界商业城、红公馆等多家大型商业综合体,周边有成熟社区,人流、客流量极大。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2168.1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于项目挂牌截止日16:30前向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交纳保证金。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
3、转让标的资产以现状移交,不因此影响最终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价款或提出质疑、要求补偿,否则视为违约行为,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保证金,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移交保证金。交易双方办理完毕产权变更手续后,移交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扣除服务后予以无息退回。最终受让方若在5个工作日内不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视为违约。
5、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打入转让方指定账户。逾期未支付价款的,视为违约。
6、最终受让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以及资产交接手续,转让方承诺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标的资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税、费按标的资产所在地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8、评估报告对标的资产的描述仅供参考,标的资产相关数据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转让方对标的资产外观、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交易结果及成交价格。
9、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及其他未尽事宜,以转让方规定或解释为准。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万元)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109
交纳方式支票、电汇、网银转账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事项及处置方法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涉及情况已全面调查和了解,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转让方和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将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竞价过程中互相串通、结盟,损害竞价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竞买人参与正当竞价的;
(5)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未与转让方达成资产转让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6)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与转让方达成资产转让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7)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阻碍协议生效的;
(8)最终受让方未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进行资产移交的;
(9)最终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拒绝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的;
(10)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况。
3、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移交保证金。
4、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由交易所予以无息退还。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挂牌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
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6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牌,最多延长2个周期。
交易方式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交易机构名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机构联系人:史先生交易机构联系人电话:0951-*
部门负责人:马女士部门负责人电话: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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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SW23NX001-2 转让底价(万元) 2168.1
首次登载报刊《扬子晚报》挂牌公告期自挂牌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2023-04-26挂牌期满日期2023-05-25
标的所在地区 (略) 资产类别房产
一、 转让方承诺及披露信息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的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重要信息
披露

1、本项目有关信息由转让方提供,本所对其不承担保证及其他法律责任,转让方按标的现状转让该标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即接受现状,特请意向受让方注意风险防范,谨慎抉择。
2、本项目不因意向受让方拒签竞价承诺或不参加竞价而改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被确认有效,即应签署竞价承诺参加后续竞价并须申报有效价格。竞价成交后,最终受让方应履行本公告规定的责任,按所报价格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支付价款及服务费。若因拒签竞价承诺或不参加竞价导致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按规定出价竞得所转让资产。
3、意向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或接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通知)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价款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 (略) 纪委监督电话:0951-*

二、标的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略) (略) 街188号

房产证证号

宁房权证秦变字第*号

房屋建筑面积

2167.68 平方米

楼层总数

8层

所在楼层

5层

装修情况

当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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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号

宁秦国用(2006)第04303号

地类(用途)

综合

终止期限

2046年12月27日止

使用权类型

出让

挂牌价格

2168.1万元

保证金

109万元

转让标的房 (略) 贡院街188号, (略) 夫子庙景区步行街,毗邻秦淮河,周边有夫子庙大世界商业城、红公馆等多家大型商业综合体,周边有成熟社区,人流、客流量极大。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2168.1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于项目挂牌截止日16:30前向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交纳保证金。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
3、转让标的资产以现状移交,不因此影响最终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价款或提出质疑、要求补偿,否则视为违约行为,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保证金,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移交保证金。交易双方办理完毕产权变更手续后,移交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扣除服务后予以无息退回。最终受让方若在5个工作日内不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视为违约。
5、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打入转让方指定账户。逾期未支付价款的,视为违约。
6、最终受让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以及资产交接手续,转让方承诺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标的资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税、费按标的资产所在地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8、评估报告对标的资产的描述仅供参考,标的资产相关数据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转让方对标的资产外观、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交易结果及成交价格。
9、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及其他未尽事宜,以转让方规定或解释为准。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万元)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109
交纳方式支票、电汇、网银转账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事项及处置方法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涉及情况已全面调查和了解,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转让方和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将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竞价过程中互相串通、结盟,损害竞价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竞买人参与正当竞价的;
(5)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未与转让方达成资产转让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6)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与转让方达成资产转让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7)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阻碍协议生效的;
(8)最终受让方未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进行资产移交的;
(9)最终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拒绝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的;
(10)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况。
3、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移交保证金。
4、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由交易所予以无息退还。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挂牌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
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6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牌,最多延长2个周期。
交易方式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交易机构名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机构联系人:史先生交易机构联系人电话: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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