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荣安居”办公用房及商铺租赁公告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荣安居”办公用房及商铺租赁公告
项目编号:WL2023ZZ115
项目名称 | (略) 安宁区“荣安居”办公用房及商铺租赁项目 | 项目编号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4月27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5月26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20个周期。 | |||||||||||||||||
标的概况 | 标的清单 | |||||||||||||||||
序号 | 标的 名称 | 标的坐落 | 证载建筑面积(㎡) | 租赁单价 | 挂牌年租金 | 交易保证金(元) | 用途 | 租期 | 租金支 | |||||||||
1 | 商铺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163、165号第1层001室 | 132.62 | 45 | 71614.8 | 20000 | 可做餐饮等,无天然气 | 1年 | 年付 | |||||||||
2 | 商铺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171、173、175号第1层003室 | 108.73 | 53 | 69152.28 | 20000 | 可做餐饮等,无天然气 | |||||||||||
3 | 商铺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181、183号第1层006室 | 179.08 | 53 | *.88 | 30000 | 临街商铺,无法做餐饮,无烟道 | |||||||||||
4 | 商铺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无号第2层001室 | 802.8 | 23 | *.8 | 60000 | 可用于宾馆、办公等 | |||||||||||
5 | 商铺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无号第2层002室 | 163.53 | 23 | 45134.28 | 15000 | 可用于宾馆、办公等 | |||||||||||
6 | 商铺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11号第1层001室 | 281.55 | 53 | *.8 | 50000 | 可做餐饮等,无天然气 | |||||||||||
7 | 商铺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11号第2层001室 | 707.65 | 23 | *.4 | 50000 | 可用于宾馆、办公等 | |||||||||||
8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1层103室 | 36.28 | 34 | 14802.24 | 5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9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1层104室 | 63.39 | 34 | 25863.12 | 10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0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1层105室 | 62.73 | 34 | 25593.84 | 10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1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1层108室 | 57.52 | 34 | 23468.16 | 6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2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2层202室 | 73.78 | 22 | 19477.92 | 5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3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2层203室 | 62.73 | 22 | 16560.72 | 5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4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2层204室 | 62.73 | 22 | 16560.72 | 5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5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2层205室 | 40.26 | 22 | 10628.64 | 3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6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2层206室 | 51.41 | 22 | 13572.24 | 5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7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2层207室 | 51.41 | 22 | 13572.24 | 5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8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2层208室 | 56.91 | 22 | 15024.24 | 5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9 | 合计 | 2995.11 | -- | * | * | -- | ||||||||||||
标的现状 | 目前均为闲置,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 |||||||||||||||||
特别告知: | 1.标的挂牌租金不含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等使用费用; 2.承租方需向出租方交纳租赁押金,具体交纳金额在成交后的交易合同中约定。 3.承租方需自行办理经营项目所需审批、消防安全、环保检验等手续,所从事行业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市政、工商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 4. (略) 政规划拆除、出租方决定进行资产处置、承租方改变房屋用途,出租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 (略) (略) | ||||||||||||||||
出租方承诺 | 我方作为出租方, (略) 产权交 (略) (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出租,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略) | |||||||||||||||||
交易 条件 | 租金交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
交易方式 |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法律法规允许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参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标的交割 | 承租方应在付清首期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共同办理租赁标的交接相关事项,承租方不及时办理租赁标的交接相关事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并了解相关情况,按要求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承租方,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2.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方格式文本为准),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3.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标的,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4.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监管及出租方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否则,造成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租赁有关的税、费按照税法及相关部门要求由租赁双方各自承担,其他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如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等房屋出租过程的使用费用由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 6.意向承租方应实地踏勘租赁标的并到出租方及有关部门咨询,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意向承租方报名并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认可租赁标的面积、范围、租赁要求及瑕疵等现状并完全接受本公告的全部内容,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面积差异、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7.公告期内因相关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变化造成出租方须调整租赁方案的,按照相关规定中止本公告并撤回租赁标的,及时如数无息退还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出租方、甘交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8.其他详见《租赁须知》《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等租赁文件。 9.成交后,甘交所集团仅向承租方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意向承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意向承租方请务必在提交《租赁申请与承诺书》前了解标的情况、保证金交纳、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承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者并将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联合惩戒,请审慎参与租赁。 | ||||||||||||||||
现场展示 | 意向承租方自行踏勘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日):08:30至 12:00;14:30至18: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承租方应在租赁公告的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和E交易平台(http://**)注册报名登记,并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意向承租方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按照项目公告和报名资料的要求交纳(具体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承租方未能成为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项目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3.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转为部分首年租金。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租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双方应付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出租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因承租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价格确认单》《租赁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①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因承租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 (3)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4)意向承租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泄露出租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意向承租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承诺文件的; (7)成交后,承租方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状况或出租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拒付租金的。 特别提示:因承租方违约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再次挂牌租赁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时,该承租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 | 挂牌出租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秒) | 180 | |||||||||||||||
服务费 | 详见《租赁须知》《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等报名材料。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魏经理 * | ||||||||||||||||
踏勘联系人 | 连经理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09:0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 |||||||||||||||||
咨询地址 | (略) 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9楼 | |||||||||||||||||
技术支持 | -- | |||||||||||||||||
其 他 | 甘交所集团网站http://**.cn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 微信公众号:GSCQ456 | |||||||||||||||||
项目编号:WL2023ZZ115
项目名称 | (略) 安宁区“荣安居”办公用房及商铺租赁项目 | 项目编号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4月27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5月26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20个周期。 | |||||||||||||||||
标的概况 | 标的清单 | |||||||||||||||||
序号 | 标的 名称 | 标的坐落 | 证载建筑面积(㎡) | 租赁单价 | 挂牌年租金 | 交易保证金(元) | 用途 | 租期 | 租金支 | |||||||||
1 | 商铺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163、165号第1层001室 | 132.62 | 45 | 71614.8 | 20000 | 可做餐饮等,无天然气 | 1年 | 年付 | |||||||||
2 | 商铺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171、173、175号第1层003室 | 108.73 | 53 | 69152.28 | 20000 | 可做餐饮等,无天然气 | |||||||||||
3 | 商铺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181、183号第1层006室 | 179.08 | 53 | *.88 | 30000 | 临街商铺,无法做餐饮,无烟道 | |||||||||||
4 | 商铺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无号第2层001室 | 802.8 | 23 | *.8 | 60000 | 可用于宾馆、办公等 | |||||||||||
5 | 商铺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无号第2层002室 | 163.53 | 23 | 45134.28 | 15000 | 可用于宾馆、办公等 | |||||||||||
6 | 商铺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11号第1层001室 | 281.55 | 53 | *.8 | 50000 | 可做餐饮等,无天然气 | |||||||||||
7 | 商铺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11号第2层001室 | 707.65 | 23 | *.4 | 50000 | 可用于宾馆、办公等 | |||||||||||
8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1层103室 | 36.28 | 34 | 14802.24 | 5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9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1层104室 | 63.39 | 34 | 25863.12 | 10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0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1层105室 | 62.73 | 34 | 25593.84 | 10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1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1层108室 | 57.52 | 34 | 23468.16 | 6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2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2层202室 | 73.78 | 22 | 19477.92 | 5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3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2层203室 | 62.73 | 22 | 16560.72 | 5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4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2层204室 | 62.73 | 22 | 16560.72 | 5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5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2层205室 | 40.26 | 22 | 10628.64 | 3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6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2层206室 | 51.41 | 22 | 13572.24 | 5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7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2层207室 | 51.41 | 22 | 13572.24 | 5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8 | 办公用房 | (略)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刘沙公路203号第2层208室 | 56.91 | 22 | 15024.24 | 5000 | 可用于办公、教育培训等 | |||||||||||
19 | 合计 | 2995.11 | -- | * | * | -- | ||||||||||||
标的现状 | 目前均为闲置,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 |||||||||||||||||
特别告知: | 1.标的挂牌租金不含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等使用费用; 2.承租方需向出租方交纳租赁押金,具体交纳金额在成交后的交易合同中约定。 3.承租方需自行办理经营项目所需审批、消防安全、环保检验等手续,所从事行业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市政、工商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 4. (略) 政规划拆除、出租方决定进行资产处置、承租方改变房屋用途,出租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 (略) (略) | ||||||||||||||||
出租方承诺 | 我方作为出租方, (略) 产权交 (略) (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出租,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略) | |||||||||||||||||
交易 条件 | 租金交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
交易方式 |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法律法规允许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参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标的交割 | 承租方应在付清首期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共同办理租赁标的交接相关事项,承租方不及时办理租赁标的交接相关事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并了解相关情况,按要求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承租方,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2.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方格式文本为准),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3.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标的,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4.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监管及出租方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否则,造成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租赁有关的税、费按照税法及相关部门要求由租赁双方各自承担,其他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如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等房屋出租过程的使用费用由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 6.意向承租方应实地踏勘租赁标的并到出租方及有关部门咨询,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意向承租方报名并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认可租赁标的面积、范围、租赁要求及瑕疵等现状并完全接受本公告的全部内容,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面积差异、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7.公告期内因相关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变化造成出租方须调整租赁方案的,按照相关规定中止本公告并撤回租赁标的,及时如数无息退还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出租方、甘交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8.其他详见《租赁须知》《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等租赁文件。 9.成交后,甘交所集团仅向承租方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意向承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意向承租方请务必在提交《租赁申请与承诺书》前了解标的情况、保证金交纳、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承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者并将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联合惩戒,请审慎参与租赁。 | ||||||||||||||||
现场展示 | 意向承租方自行踏勘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日):08:30至 12:00;14:30至18: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承租方应在租赁公告的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和E交易平台(http://**)注册报名登记,并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意向承租方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按照项目公告和报名资料的要求交纳(具体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承租方未能成为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项目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3.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转为部分首年租金。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租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双方应付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出租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因承租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价格确认单》《租赁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①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因承租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 (3)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4)意向承租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泄露出租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意向承租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承诺文件的; (7)成交后,承租方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状况或出租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拒付租金的。 特别提示:因承租方违约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再次挂牌租赁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时,该承租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 | 挂牌出租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秒) | 180 | |||||||||||||||
服务费 | 详见《租赁须知》《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等报名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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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魏经理 * | ||||||||||||||||
踏勘联系人 | 连经理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09:0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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