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3.28%股权
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3.28%股权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 | 肖凯 |
成立日期 | 2004-01-17 | 注册资本 | 6228.6689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0U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自来水生产、供应;工业用水供应;集中式供水;供水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建设管理;水管件销售;自来水供水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管理、维护与保养配套服务;水处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净水设备、水处理设备、电气设备销售、安装、租赁、维护;健康信息咨询;保健服务;休闲健身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83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略) | 96.72 | ||
(略) (略) | 3.28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666.* | -566.* | -56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5785.* | 32010.* | 3775.* | |
审计机构 |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890.* | -663.* | -66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5689.* | 42564.* | 3124.*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天津同章房地产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2-04-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滨海新区国有 (略)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3-30 | ||
资产评估结果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37,416.9 | 39,638.83 | |
负债总计(万元) | 33,405.47 | 33,405.47 | |
净资产(万元) | 4,011.43 | 6,233.3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04.45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本次评估共涉及房屋建筑物9项,均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未提供相关规划、准建等手续,总建筑面积为1578.94平方米,为轻钢或砖混结构, (略) 大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略) (略) 无偿使用,现该厂区已不使用; (略) (略) 现使用中的厂区共两处,分别为港西水厂及聚酯水厂,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为股东天津滨海 (略) 所有,被评估单位使用。本次评估是在委估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假设基础之上进行的。2、兴业 (略) (略) (略) 于2020年7月10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共涉及24项设备、管网等资产,本次评估是在委估资产按期付款,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假设基础之上进行的。3、本评估报告没有考虑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折价,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81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杨硕 | 成立日期 | 1992-03-06 |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0H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滨海新区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0C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滨海新区国有 (略) | 批准日期 | 2022-12-2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 (略) (略) 转让所持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3.28%股权的批复 | |
决议文号 | 津滨国投发[2022]171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3.28%股权 |
转让底价 | 20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等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标的公司、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2、本项目若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天津 (略) 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确定最终受让方。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须向天津产权交纳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金额以转让方制定的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中约定金额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竞价未成功的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将按照天津 (略) 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以竞价方式成交的,最终受让方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4、本项目设立竞价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意向或最终受让方全部交易保证金或已转为交易价款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后,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②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③参与竞价后最终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参与竞价后最终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内的; ⑤参与竞价后最终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所有相关费用的; 5、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6、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完成日止,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按照实际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最终受让方不得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不得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索赔和其他主张。7、受让方成功受让转让标的后,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均与转让方无关, (略) 的资产瑕疵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8、本次股权转让后,因国家政策变化、历史沿革、市场状 (略) 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发生任何变化的,由标的公司及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转让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提出任何索赔和其他主张。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 | 肖凯 |
成立日期 | 2004-01-17 | 注册资本 | 6228.6689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0U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自来水生产、供应;工业用水供应;集中式供水;供水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建设管理;水管件销售;自来水供水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管理、维护与保养配套服务;水处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净水设备、水处理设备、电气设备销售、安装、租赁、维护;健康信息咨询;保健服务;休闲健身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83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略) | 96.72 | ||
(略) (略) | 3.28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666.* | -566.* | -56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5785.* | 32010.* | 3775.* | |
审计机构 |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890.* | -663.* | -66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5689.* | 42564.* | 3124.*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天津同章房地产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2-04-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滨海新区国有 (略)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3-30 | ||
资产评估结果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37,416.9 | 39,638.83 | |
负债总计(万元) | 33,405.47 | 33,405.47 | |
净资产(万元) | 4,011.43 | 6,233.3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04.45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本次评估共涉及房屋建筑物9项,均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未提供相关规划、准建等手续,总建筑面积为1578.94平方米,为轻钢或砖混结构, (略) 大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略) (略) 无偿使用,现该厂区已不使用; (略) (略) 现使用中的厂区共两处,分别为港西水厂及聚酯水厂,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为股东天津滨海 (略) 所有,被评估单位使用。本次评估是在委估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假设基础之上进行的。2、兴业 (略) (略) (略) 于2020年7月10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共涉及24项设备、管网等资产,本次评估是在委估资产按期付款,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假设基础之上进行的。3、本评估报告没有考虑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折价,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81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杨硕 | 成立日期 | 1992-03-06 |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0H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滨海新区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0C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滨海新区国有 (略) | 批准日期 | 2022-12-2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 (略) (略) 转让所持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3.28%股权的批复 | |
决议文号 | 津滨国投发[2022]171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3.28%股权 |
转让底价 | 20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等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标的公司、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2、本项目若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天津 (略) 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确定最终受让方。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须向天津产权交纳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金额以转让方制定的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中约定金额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竞价未成功的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将按照天津 (略) 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以竞价方式成交的,最终受让方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4、本项目设立竞价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意向或最终受让方全部交易保证金或已转为交易价款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后,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②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③参与竞价后最终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参与竞价后最终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内的; ⑤参与竞价后最终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所有相关费用的; 5、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6、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完成日止,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按照实际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最终受让方不得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不得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索赔和其他主张。7、受让方成功受让转让标的后,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均与转让方无关, (略) 的资产瑕疵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8、本次股权转让后,因国家政策变化、历史沿革、市场状 (略) 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发生任何变化的,由标的公司及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转让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提出任何索赔和其他主张。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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