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所属废弃土石料拍卖合同公告
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所属废弃土石料拍卖合同公告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所属废弃土石料
出让合同
项目编号:HBCQ-2023-015
二○二三年四月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所属废弃土石料出让合同
出让人: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方)
法定代表人:张涛
单位地址: (略) 烈山区宋疃镇
受让人:淮北 (略) (以下简称*方)
法定代表人:王俊超
单位地址: (略) 烈山区迎宾路169号国购汽车文化园3号楼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方于2023年4月1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所属废弃土石料以网上竞价方式进行有偿出让。经过公开竞价,*方成为受让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标的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所属废弃土石料。
标的 | 标的名称 | 数量(m3) | 竞拍保证金(万元) | 清运保证金(万元) | 环保保证金 (万元) | 起拍价 (万元) | 成交价 (万元) |
1 | 废弃土石料 | 约*.24 | 800 | 200 | 100 | 2903.94 | 2913.94 |
瑕疵说明:1、竞拍前意向竞买人应现场查看,竞拍后,委托方和拍卖方不对废弃土石料质量负责。2、实际数量达不到或超过公示数量,成交价格不予调整,以实际现状为准,不存在多退少补。 |
第三条*方同意以人民币2913.94万元(大写:*仟*佰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的竞买报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所属废弃土石料,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施工协议手续。*方需严格按照*方要求和合同条款内容施工作业,严禁拉运标的物以外的土石料,一经发现超范围开采或挖运土石料的情形,*方有权与*方解除合同,已交的土石料价款、清运保证金200万元和环保保证金100万元全部不予退还。届时,*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方将依法追究*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1、拍卖成交后,*方当天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与*方签订《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缴清全部价款。全部价款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名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6696;开户行:工行淮海路支行
2、拍卖成交后,*方须在公示期结束后并在《出让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按*方要求,缴纳清运保证金200万元,环保保证金100万元。(账户: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开户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宋町支行,账号:**)。清运完毕并经*方验收合格后由*方将清运保证金和环保保证金无息退回。
第五条*方自依法获得标的后,清运时间与施工时间同步进行,待土石方施工结束后30日内将场地内石料清运完毕(清运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风险均由*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清运中断除外,否则,每延迟一天,罚款5千元。如延期至10日未完成清运,*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本次拍卖标的。*方所缴纳的成交款、清运保证金、环保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方作业过程中自行负责地方附着物的清运补偿及当地的协调工作。环保、市政道路运输等相关手续办理,标的物清运过程中的装车费、运输费、装卸费等所有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如出现安全事故、运输路线道路损坏一切责任由*方自行承担)。标的的看护、运输、残余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方有权要求*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有权检查、督促*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第八条*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运输路 (略) 容要求行驶。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抛洒、不得超载,运输中全程车辆遮布覆盖。
第九条*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方审查同意的清运方案进行清运。
(一)现场负责人是施工工地文明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略) 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二)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方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
(三)*方施工或清运过程中导致工人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产生的赔偿费用,由*方自行承担,与*方无关。
第十条*方自备、自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由此出现问题而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由*方自行负责,给*方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全部由*方承担。
第十一条*方成为受让人后,在装车或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方必须做好粉尘综合利用,对废弃土石料运输的道路进行硬化,彻底解决运输产生的粉尘、扬尘污染问题。如因粉尘、扬尘问题导致群众矛盾,由*方自行解决,并依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验收合格后本协议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或一方 (略) 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方、*方、监管方各执*份。
*方:(章)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方:(章)淮北 (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王俊超
委托代理人:马童童委托代理人:孙辉
2023年4月28日2023年4月28日
0天0小时3分0秒
0天0小时5分0秒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所属废弃土石料
出让合同
项目编号:HBCQ-2023-015
二○二三年四月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所属废弃土石料出让合同
出让人: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方)
法定代表人:张涛
单位地址: (略) 烈山区宋疃镇
受让人:淮北 (略) (以下简称*方)
法定代表人:王俊超
单位地址: (略) 烈山区迎宾路169号国购汽车文化园3号楼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方于2023年4月1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所属废弃土石料以网上竞价方式进行有偿出让。经过公开竞价,*方成为受让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标的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所属废弃土石料。
标的 | 标的名称 | 数量(m3) | 竞拍保证金(万元) | 清运保证金(万元) | 环保保证金 (万元) | 起拍价 (万元) | 成交价 (万元) |
1 | 废弃土石料 | 约*.24 | 800 | 200 | 100 | 2903.94 | 2913.94 |
瑕疵说明:1、竞拍前意向竞买人应现场查看,竞拍后,委托方和拍卖方不对废弃土石料质量负责。2、实际数量达不到或超过公示数量,成交价格不予调整,以实际现状为准,不存在多退少补。 |
第三条*方同意以人民币2913.94万元(大写:*仟*佰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的竞买报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所属废弃土石料,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施工协议手续。*方需严格按照*方要求和合同条款内容施工作业,严禁拉运标的物以外的土石料,一经发现超范围开采或挖运土石料的情形,*方有权与*方解除合同,已交的土石料价款、清运保证金200万元和环保保证金100万元全部不予退还。届时,*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方将依法追究*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1、拍卖成交后,*方当天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与*方签订《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缴清全部价款。全部价款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名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6696;开户行:工行淮海路支行
2、拍卖成交后,*方须在公示期结束后并在《出让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按*方要求,缴纳清运保证金200万元,环保保证金100万元。(账户: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开户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宋町支行,账号:**)。清运完毕并经*方验收合格后由*方将清运保证金和环保保证金无息退回。
第五条*方自依法获得标的后,清运时间与施工时间同步进行,待土石方施工结束后30日内将场地内石料清运完毕(清运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风险均由*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清运中断除外,否则,每延迟一天,罚款5千元。如延期至10日未完成清运,*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本次拍卖标的。*方所缴纳的成交款、清运保证金、环保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方作业过程中自行负责地方附着物的清运补偿及当地的协调工作。环保、市政道路运输等相关手续办理,标的物清运过程中的装车费、运输费、装卸费等所有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如出现安全事故、运输路线道路损坏一切责任由*方自行承担)。标的的看护、运输、残余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方有权要求*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有权检查、督促*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第八条*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运输路 (略) 容要求行驶。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抛洒、不得超载,运输中全程车辆遮布覆盖。
第九条*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方审查同意的清运方案进行清运。
(一)现场负责人是施工工地文明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略) 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二)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方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
(三)*方施工或清运过程中导致工人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产生的赔偿费用,由*方自行承担,与*方无关。
第十条*方自备、自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由此出现问题而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由*方自行负责,给*方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全部由*方承担。
第十一条*方成为受让人后,在装车或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方必须做好粉尘综合利用,对废弃土石料运输的道路进行硬化,彻底解决运输产生的粉尘、扬尘污染问题。如因粉尘、扬尘问题导致群众矛盾,由*方自行解决,并依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验收合格后本协议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或一方 (略) 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方、*方、监管方各执*份。
*方:(章) (略) 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方:(章)淮北 (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王俊超
委托代理人:马童童委托代理人:孙辉
2023年4月28日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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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转让合同3.jpg 附件:转让合同2.jpg 附件:转让合同4.jpg 附件:转让合同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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